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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和依据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6-15 15:20:59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五、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七、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八、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九、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十、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十一、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三、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四、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五、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十七、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十八、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十九、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二十、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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