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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院机关与审判区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作者:徐鹤文  发布时间:2014-04-24 15:51:08 打印 字号: | |

为科学配置审判资源,更好发挥院机关指导、协调、保障、管理及引领作用,积极配合新区行政体制改革,现对院机关与审判区受理案件范围确定如下。

一、院机关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

1、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涉外民商事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破产案件;股东权纠纷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信托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案件、与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案件等新类型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案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

4、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东疆保税港区及滨海科技园的民商事案件;

5、民事审判庭可根据经验总结及工作指导需要,每年自审判区对口业务庭选取部分案件进行审理,选取案件的数量、比例、类型及方式,由院机关民事审判庭与审判区对口业务庭协商确定。

(二)刑事案件

1、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各类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2、单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

3、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

4、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犯罪地在滨海新区及宁河县的外国人犯罪案件。

(三)行政案件

除非诉行政审查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

(四)执行案件

1、院机关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保全等相关裁定书和支付令的执行;

2、院机关受理区域内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3、本院辖区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审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4、其他法院直接委托院机关执行的案件;

5、上级法院直接指定院机关执行的案件。

(五)本院辖区内的其他案件

1、国家赔偿案件;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检察建议案件;

3、申诉审查、再审审查及再审案件;

4、其他应由院机关审理的案件。

二、各审判区受理案件范围

各审判区在保持原区域受理范围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经济功能区的案件受理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塘沽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海洋高新区;

2)临港经济区;

3)中心商务区;

4)天津港九港区;

5)塘沽新港地区。

(二)汉沽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滨海旅游区;

2)中新天津生态城;

3)中心渔港经济区。

(三)功能区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南港工业区;

2)轻纺经济区;

3)北塘经济区。

三、其他

(一)经审查需审判区回避的涉及干警本人及其近亲属和聘任制工作人员的案件,各审判区应依据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后,由相关审判区立案庭报院机关立案一庭审查决定。

(二)审判区之间因个案受理发生争议的,由相关审判区立案庭报送院机关,院机关立案一庭审查后决定由相应审判区或院机关进行受理审查。

(三)本院以前有关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1441日起施行。

 

 

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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