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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十八精神—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视角
作者:赵荣停 李慧 张添一  发布时间:2014-04-25 08:57:17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司法公信力既是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是指司法对公众的说服力与感召力。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同样也不容忽视。制约我国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的因素有司法公开力度不够、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思维差异化等几方面。要破除这些因素的制约,我们要应当以公平、公开、公正三为抓手,从思想、机制、监督、宣传等多角度进行建设。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制约因素、公开、公平、公正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目标。在这次会议上,我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表明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推动国家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和支撑。

一、 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是人类在政治社会中用以平息纠纷、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它是指通过中立、独立的公共权力机构,依据相应的实体与程序规则,对两造的争讼进行吸收、处理与化解的一种机制与过程。而公信力 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作为公共权力的一个分支,司法也自然会与公信力发生关联,产生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问题。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毕玉谦指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所普遍存在的对于司法权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自发产生的一种信任,信赖和信心之情绪。它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强力推动而产生。它是一种心灵上的洗涤与切身的感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关玫认为,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主要指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互相评价。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副教授温珍奎认为,从社会公众认知的视角而言,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一种认知和态度,是对司法权力以及实施过程中或成果的信任与尊重。这种信任与尊重在横向上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信任与尊重,在纵向上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信赖和赞誉。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业务实施过程或业务实施结果经过长期的观察与体验后形成的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信任度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接受社会公众的考察与检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说服力与感召力。就此而言,司法公信力的范畴包括两个方面: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度;从社会大众的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对其的说服力与感召力。

二、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巩固、发展和完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高效、权威也日益显现出来。

(一)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得到显著提高

一方面,诉讼范围由小到大,诉讼案件由少到多,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赖度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大量的诉讼案件的裁判处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通过判决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致力于化解民商事案件的矛盾,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准确地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减少了对抗,化解了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对当事人与政府机关一视同仁,坚持服务与制约同步、支持与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上种种事实客观反映我国司法在大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在不断提高。

(二)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以及缺失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由于媒体的披露、网络的传播等,一些冤案、错案暴露在全社会面前,导致有些群众不禁产生 “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怎么啦?”的疑问。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文书得不到尊重,确定的义务得不到自觉履行。看了关于原告方在胜诉后低价出卖判决书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报道,让人觉得很心酸。我国法院裁判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不能完整实现其权利,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不满意确是不争的事实。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除了想讨个公道的说法,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其合法权利,但低下的执行兑现率对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2、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束缚,社会群众不信任法院,而是更多地信仰权力。在出现纠纷后,不管有没有道理就直接不停地向信访部门上访,或者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旦对法院的裁判不服,便直接放弃其他一些权利,想方设法通过上访来达到其合法或不合法的目的。社会群众撇开正常渠道来解决本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信访”不“信法”愈演愈烈,这种不信任法院,随意、无序的上访,本身就是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致命冲击。

 3、伤害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官遭威胁伤害的事件,而这些遭受伤害的法官则是司法公信缺失的受害者。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导致了当事人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就会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和法官的操守产生怀疑,对法官产生怨愤,个别当事人则作出过激行为,对法官实行打击报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损害的不仅仅是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广大的社会群众的利益,最直接的受害者则是法官自己,人民法官在工作中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职业尊重,甚至遭受人身攻击和伤害,成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牺牲者”。

三、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目前法院执行率低、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伤害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等,这些现象都显示出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而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又有哪些?

(一)司法公开力度不够

司法公开就是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这项公权力应该推行的一项制度。2009128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然而在现实中,法院的司法公开得力度还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司法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广,只在审理案件的部分环节中实施,并没有在审理案件全过程中得到贯彻;司法公开的责任机制没有健全,还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去强力保障司法公开;就目前而言,司法公开的载体还是比较单一的,在法院的官方网站上的公开做得比较好,但是在其他媒体上的公开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等方面。

(二)法官素质参差不齐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而法官是殿堂中的帝王。法官的素质影响着法院办案的质量,而法官是否公正裁判案件是法院是否获得司法公信力的一项最重要的内容。现阶段,我国法院法官的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法官的素质还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部分法官法律素养不高、价值观偏颇、职业道德较差,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乱作为。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为部分法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衙门作风、程序不公、不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法理阐述不清等等,这些行为都会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从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三)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差异性。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法律的正常运行,要依靠整个社会的支持。由于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是一种法律思维,而舆论中人们对案件的看法则是以道德习惯以及个人情感,是一种大众思维,因此,这导致法院的判决与舆论中所得结论不同。所以,一旦出现法院的判决与舆论中所得结论不同时,人们就会怀疑法院不公,对法官多方指责。如果司法不公的“小道消息”占领着舆论阵地,则通过舆论的传播,会使人民产生司法机关非常腐败和黑暗的心理,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态,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也是法官的立身之根。当前,司法公信力要获得提升,应当以公平、公开、公正三为抓手,从思想、机制、监督、宣传等多角度进行建设。

(一)从落实公平入手,进一步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办关系案、人情案、权力案;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以本、视当事人为亲人”的司法理念,在感情、态度、言行、举止上对当事人一视同仁,避免让当事人产生有亲有疏、有远有近的感觉;引导法官内外兼修,廉洁自律,树立公道正派、一身正气的良好形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和引导舆论工作,紧紧围绕法院工作的重点、决策落实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焦点,科学策划宣传主题,全面挖掘宣传素材,着力宣传好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举措,营造浓郁舆论氛围。

(二)从确保公正入手,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求全体干警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进一步规范执法尺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促进量刑公平公正;引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自由裁量合法合情合理。规定从窗口接待、立案、分案、开庭、合议、宣判、执行等关键环节入手,加强审判管理;把群众关心关注的超审限、审判质量瑕疵等问题作为审判质效管理重点,加强工作整改,提高司法水平。
(三)从推进公开入手,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公开听证、随同见证制度,并利用法院局域网、门户网站公开庭审过程,将能够公开的一律公开,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实行审判程序全过程公开,提高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听证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做到裁判文书一律公开,每一份裁判文书都要充分阐述裁判理由,对当事人的疑问耐心答疑,裁判文书要做到全部上网,供群众查阅、监督。加大审务公开力度,拓展审务公开范围,健全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消除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神秘感。

五、结论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不但是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是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工作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要求,更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致力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宏伟战略。提升司法公信力,担纲法治使命,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厚重期望,更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责无旁贷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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