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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资格指导
作者:立案一庭  发布时间:2015-04-17 09:50:38 打印 字号: | |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满足下列条件者,在提交合格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是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是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以上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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