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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诉讼规程
  发布时间:2019-01-25 12:21:59 打印 字号: | |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规范案件网上审理程序,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网上审判特点及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bhcourt.gov.cn/(以下简称诉服平台)是网上审理案件的专门平台。

诉服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网上阅卷、材料提交等一系列流程。

二、网上立案

第二条  立案范围。诉服平台试运行期间受理的案件类型为民、商事案件及执行案件。

诉服平台目前为当事人提供预约立案服务,为经天津律师协会认证的全国各地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三条  用户注册与身份认证。当事人或律师使用诉服平台,首先需进行身份认证,通过在线提交材料方式完成网络实名认证。具体包括:登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http://bhcourt.gov.cn/),点击“网上立案”图标注册账户,提交身份证件材料进行实名认证。

第四条  网上立案原告注册完成并登陆账户后,创建网上立案。按照系统提示内容,选择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案件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逐一选择和录入相关信息,上传诉讼材料后提交申请即完成网上立案。

第五条  立案进展查询。完成网上立案后,立案审核情况有新的进展,当事人会接收系统自动发送的短信提醒,也可以登录诉服平台查看立案的进展情况。

三、网上受理

第六条  在线审查。由立案庭指派专人负责在线审查。立案人员应当在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立案信息生成后7日内在线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在线补充材料。对于在线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发出通知,给予适当时间补正,并重新起算7日的受理时间。

第八条  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法官进行在线告知。

第九条  退回。对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纠纷,经在线告知后作线上退回处理;对需要在线补正材料,未按限定的补正材料时间进行补正的,作线上退回处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网上发出受理通知。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立案,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案件受理通知书应包含本院诉讼费账户信息及案件信息查询码。

第十一条  诉费缴纳。立案后,当事人根据《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内容,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以电汇形式或到院缴纳诉讼费用。以电汇形式缴纳诉讼费用的,需向银行提供本院开户行信息、账号、并备注案号,于缴款次日致电本院财务(022-66305120)查询到账情况。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主审法官进行核实后按撤诉处理,并向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书》。

第十二条  网上分案。立案庭应于网上立案当日,完成案件移送。

四、网上应诉与答辩

第十三条  应诉材料送达。案件移送审判庭后,案件承办法官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的,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应诉材料,包含《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组成合议庭告知书》等。

第十四条  被告应诉。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并举证。被告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内在线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程序结束后,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五、当事人变更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名称变更。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通过诉服平台上传变更资料经法院审核后,由法院变更其名称。

第十六条  原、被告增减。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未参加诉讼的,可通知其参加在线诉讼。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可以在线提交申请,由法院审核。准许追加的,通知被追加被告到诉服平台参加诉讼。

因撤诉、退出诉讼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数量减少的,应在诉服平台进行删减。

第十七条  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在诉服平台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法院向其发送案件信息和案件信息查询码,经关联后可加入诉服平台参加在线诉讼。

六、权利义务告知与文书送达

第十八条  权利义务告知。诉服平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审判组织、法庭纪律等均可通过网上明示或语音播放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送达地址确认。原告送达地址以网上立案时填写的信息为准,被告送达地址以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诉服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也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但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裁判约束力的文书除外。

电子送达或电话送达的,应当记录送达时间、送达地址、收发账户、拨打与接听电话号码、送达的文书名称,保留凭证,存卷备查。

第二十一条  被告的送达。若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信息不明且被告未予提供,不宜通过诉服平台送达的,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线下邮寄等形式完成送达。

第二十二条  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在诉服平台上无回应,或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案件转线下开庭审理。

七、网上证据交换

第二十三条  网上证据交换案件范围。通过诉服平台完成网上立案的,且案件在办理状态中的,可进行网上举证及证据交换。

第二十四条  网上举证。当事人网上举证的,原则上应于首次庭审前使用诉服平台完成举证及证据交换,网上举证期限与线下案件一致。

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上传至诉服平台。涉及到实物证据,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前邮寄给主审法官。在庭审时,由审判辅助人员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网上证据交换。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和主审法官均可查看。举证期限届满后,引导当事人庭前及时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通过诉服平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直接勾选认可或不认可,并填写对证据证明目的、证明力的意见。

八、网上庭前准备

第二十六条  网上庭审排期。被告送达确认后,即可进行庭审排期,也可在当事人证据交换完成后进行庭审排期。排期时间及庭审客户端下载地址由诉服平台自动触发发送至各方当事人预留在诉服平台的手机号码中。排期时间可登陆系统进行修改,修改后向当事人重新发送排期时间。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下载庭审客户端。网上庭审排期完成后,当事人根据诉服平台发送的庭审客户端地址进行下载安装,并输入庭审登陆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参与网上庭审。

第二十八条  网上庭前测试。开庭前,审判辅助人员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是否符合网上庭审需要,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测试,必要时由技术保障人员予以现场支持。

第二十九条  网上庭前会议。可根据案件需要安排双方当事人在线进行庭前会议,通过远程视频、语音或图文等在线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提前确定争议焦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在线调解。

九、网上庭审

第三十条   网上庭审案件范围。网上庭审案件范围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及其他适合使用网上庭审系统进行审理的案件。进行网上庭审的案件需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并签署同意书。

第三十一条  庭审前准备。审判辅助人员确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状态,确保庭审按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  纪律宣告。除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应当特别告知如下事项:

1.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可按缺席继续审理。

2.本次庭审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进行法庭记录,请当事人保持现场安静、有序,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发言,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网上庭审区域。

3.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网上庭审。开庭前系统提示“进入庭审”,当事人及主审法官点击该按钮,进入庭审前页面。主审法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及权限,点击庭审录音录像系统“开始庭审”按钮,庭审录像开始录制,庭审正式开始。

庭审期间若需休庭,则需点击“休庭”按钮停止同步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点击“闭庭”,同步录音录像结束,但各方实时画面仍然继续,可继续进行笔录签字等程序。

庭审结束后,审判辅助人员将语音自动识别生成的笔录校对后上传至互联网庭审系统,当事人可进行阅读、核对,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审判辅助人员,由审判辅助人员进行修改。笔录修改补正完成后,审判辅助人员发起在线签名,各方当事人通过扫描笔录下方二维码进行在线签名。以上环节完成后,结束庭审,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第三十四条  庭审录音录像。审判辅助人员需保证网上庭审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智能语音识别。庭审笔录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自动生成,经审判辅助人员修改校正及当事人在线签名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十、裁判文书制作

第三十六条  文书制作。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主审法官可使用智审系统、法信平台等人工智能技术在线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合议庭网上签批,签批完成后进行电子签章。

审理涉网纠纷案件,可参考当事人信用记录、相似案例等数据信息进行裁判。

十一、网上宣判

第三十七条  网上宣判。主审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可根据案情进行当庭宣判。

对于未当庭宣判的案件,通过诉服平台择期进行宣判。通过线下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纸质的裁判文书,待当事人签收后可将电子版裁判文书上传至诉服平台供当事人查阅。

十二、卷宗归档

第三十九条  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生成诉服平台案件实行电子卷宗归档,审判辅助人员按照电子档案生成相关规定完成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电子档案提交。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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