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版权登记材料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嘉瑞宝公司诉赵某全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30 13:58: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原告嘉瑞宝公司与被告赵某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均为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并从事地毯销售的经营者,且经营地点位于同一地区。自2019年6月起,赵某全出面借用徐某珍的身份证,利用赵某全、多维斯公司和欧豪雅公司店铺的销售记录,并由多维斯公司法定代表赵某良人委托熟悉淘宝电商业务的相关从业人员邓某辉,办理了涉案作品的版权登记手续并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原告店铺的三款热销商品先后发起五次投诉,导致其中两款商品的三个链接被删除。

法院认为,作为嘉瑞宝公司的同业经营者,赵某全、多维斯公司在明知徐某珍并非涉案三幅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伪造权利依据的方式,利用阿里巴巴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原告三款销量较大的商品发起多次投诉,其意图通过打击竞争对手、破坏原告竞争优势以获取自身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属于典型的“恶意”投诉,该行为致原告相关商品链接被删除,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不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欧豪雅公司应当知晓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声明函》并提供相关商品销售记录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未核实授权人徐某珍真实身份以及徐某珍是否为涉案作品权利人的情况下,即声称其经过徐某珍授权并向多维斯公司提供了其店铺商品的销售记录,其行为对原告相关地毯商品被投诉而下架存在过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邓某辉明知赵某良为淘宝店铺的地毯商品经营者,也知晓被投诉方与赵某良是淘宝平台的同业竞争者,理应预见存在恶意投诉之嫌,此种情况下其未对徐某珍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手续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即接受赵某良的有偿委托,为投诉目的办理了涉案作品的版权登记并实施了对原告的投诉,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客观上对赵某全、多维斯公司及欧豪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应就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量了嘉瑞宝公司因投诉所遭受的损失,被诉行为的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考虑《电子商务法》关于错误通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同时根据行为人各自的情节、过错程度以及在共同侵权中所起作用的原因力大小,对行为人内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区分。综上,法院判决赵某全、多维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害(含合理开支)20万元,欧豪雅公司赔偿10万元;邓某辉赔偿原告5万元;各义务人对其他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电商平台经营者因同业竞争者恶意通知致相关商品链接被删除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天津法院受理的首例涉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知识产权案件。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阿里巴巴为保护知识产权设立了高效、便捷的平台投诉机制,权利人可以由此实现快速制止侵权从而减少损失的目的,但利用该机制打压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的恶意投诉也时有发生并呈现出上升态势。恶意投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如不加以规制,不仅会干扰被投诉方的正常经营、直接损害被投诉方的利益,还将增加平台的运营维护成本,破坏平台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公平健康的竞争生态,且不利于引导和培育经营者诚实守信的商业伦理观念,对其他规范经营者及正当维护自身权利的商家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案被诉行为涉及版权领域的恶意投诉,平台内的店铺经营者在明知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商品存在侵权的情形下,委托专门办理平台投诉业务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利用销售记录办理虚假版权登记、发起恶意通知,具有明显不当性和可责性。判决从原告在本案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及被告的投诉行为是否具有恶意等方面,对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充分论证,特别对恶意投诉的构成要件、专门代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以及共同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内、外部划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说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另外,本案确定赔偿数额时适用了《电子商务法》制约恶意通知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通过加大惩治力度,对于有效遏止恶意投诉行为,维护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并达成执行和解,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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