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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2021全市政法机关十大示范优案】
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桂珍、邓艳辉、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以著作权虚假登记、违规利用平台投诉机制向同业竞争者发起恶意投诉的,构成不正常竞争
  发布时间:2021-11-23 09:56:21 打印 字号: | |

编写人:马力

关键词  民事 恶意投诉 不正当竞争 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点】

1.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以著作权虚假登记、违规利用平台投诉机制向同业竞争者发起恶意投诉的,构成不正常竞争。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所取得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其在被投诉前不知晓所售商品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且在申诉过程中及时查询相关作品的权属并获得授权的,不影响其制止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至于其是否实际侵害了他人著作权,并非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查范围。

2. 专门代理平台投诉业务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如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并为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的,构成帮助侵权。

3.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因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其他经营者损失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判令行为人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的内部责任可根据各自的行为及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第一款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0116民初5880号(2020330日)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宝公司)诉称,其在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运营的天猫网开设有“嘉瑞宝旗舰店”店铺,主要进行地毯地垫的销售。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斯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豪雅公司)均在淘宝网开设有店铺销售地毯地垫。徐桂珍自称系涉案三幅美术作品灰色格子拼地毯图形、大红色欧式图形、羽毛图形的著作权人,进而授权给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的淘宝店铺公开发表其名下的作品。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为打击竞争对手故意出具《声明函》,声明因受权利人徐桂珍的授权使用涉案作品,并为徐桂珍、邓艳辉提供销售订单作为涉案作品的公开发表材料,便于五被告共谋对原告发起恶意投诉。徐桂珍委托邓艳辉作为其知识产权代理人,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嘉瑞宝公司销售的多款商品发起多次恶意投诉,误导天猫公司错误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导致嘉瑞宝公司店铺商品销量大幅下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五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50000元并要求第三人天猫公司不再受理被告针对原告的任何知识产权投诉。

被告徐桂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被告邓艳辉辩称,其为电商从业者且熟悉天猫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投诉流程。邓艳辉受权利人徐桂珍委托向嘉瑞宝公司发起知识产权投诉行为,其对投诉材料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判断,认为由投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应由委托人徐桂珍承担。因与嘉瑞宝公司非同业竞争者,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振全辩称, 其与徐桂珍系朋友关系,经徐桂珍授权使用灰色格子拼地毯图形进行地毯生产及销售,后为帮助徐桂珍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向其出具该地毯的销售订单及身份信息。未参与投诉行为,更未与其他被告进行串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多维斯公司辩称,经徐桂珍授权使用羽毛图形进行地毯销售,未参与投诉行为且嘉瑞宝公司的羽毛图形商品链接并未因投诉被删除。后为帮助徐桂珍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向其出具该地毯的销售订单和《声明函》,并无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欧豪雅公司辩称,其店铺销售大红色欧式图形地毯,因多维斯公司联系其表示要申请著作权登记,欧豪雅公司应要求提供了该地毯的销售订单、公司营业执照和《声明函》,对多维斯公司具体如何使用以上材料并不知情,无主观串通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天猫公司述称,其是天猫网站的网络服务商,本案店铺的销售信息均由经营者自行发布。作为电商平台运营方,阿里巴巴为保护知识产权设立了高效、便捷的平台投诉机制,方便权利人可以由此实现快速制止侵权从而减少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涉案淘宝店铺基本情况:嘉瑞宝公司于2016129日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了 “嘉瑞宝旗舰店”的店铺,赵振全于2015814日开设了淘宝店铺“万嘉家居地毯”,多维斯公司于2016411日开设了淘宝店铺“SenMei家居艺术地毯”,欧豪雅公司于2015829日开设了淘宝企业店铺“欧豪雅地毯”,以上四个店铺均从事地毯销售,且线下经营地点位于同一地区。关于涉案地毯图案美术作品权属的相关情况:灰色格子拼地毯图形、大红色欧式图形实为在“我图网”(网址:www.ooopic.com)由第三方权利人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嘉瑞宝公司分别于2019621日、201977日取得以上两幅作品的授权。另,嘉瑞宝公司销售羽毛图形地毯的时间早于多维斯公司主张的首次销售时间。

20196月起,由赵振全出面借用徐桂珍的身份证,利用赵振全淘宝店铺“万嘉家居地毯”销售灰色格子拼地毯、多维斯公司淘宝店铺“SenMei家居艺术地毯”销售羽毛图形地毯以及欧豪雅公司淘宝企业店铺“欧豪雅地毯”销售大红色欧式图形地毯的订单记录,并由多维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良委托熟悉淘宝电商业务的相关从业人员邓艳辉,其通过使用徐桂珍的身份证照片、签有徐桂珍名字的授权委托书及用于证明销售在先的以上订单截图等资料,办理了涉案三幅地毯图形的版权登记手续并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嘉瑞宝旗舰店”店铺进行投诉。投诉过程中,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分别出具了《声明函》均声称受到著作权人徐桂珍的授权,以淘宝店铺进行公开发表权利人名下的涉案作品。邓艳辉以权利人徐桂珍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名义,使用《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作品登记证书》、《声明函》等主要材料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向“嘉瑞宝旗舰店”的三款热销商品先后发起五次投诉,导致部分商品链接被删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徐桂珍对以上行为并不知情,未实际参与版权登记及投诉行为。

经过嘉瑞宝公司申诉、平台审核等程序,“嘉瑞宝旗舰店”因上述投诉,共导致两款商品的三个链接被天猫公司下架。其中灰色格子地毯的两个商品链接被下架3天,大红色欧式图形地毯的商品链接被下架13日。根据该店铺被投诉前当月的销量情况显示:灰色格子地毯(商品ID587678392862)的日均销售额约85000元,灰色格子地毯(商品ID597218402041)的日均销售额约2700元,大红色欧式图形地毯(商品ID578964689584)的日均销售额约11000元。被删除的上述三个链接恢复后,当月及次月相关商品的日销售额较投诉前整体均呈下滑趋势。另,嘉瑞宝公司在天猫直通车自20191月至11月的推广投入费用为2726379元。

关于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相关情况。《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指引》规定了一站式投诉、通知删除机制,同时说明如何在阿里巴巴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使用协议》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支持用户对存在于电子商务平台上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内容进行投诉;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使用,1.用户在提交投诉时,须按照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要求提交投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利证明、初步侵权证据、侵权信息的具体网络链接地址等;2.用户了解并同意,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受理用户投诉的前提为用户提交的是合格通知。合格通知的含义为用户明确指明被投诉商品链接和疑似侵权信息的具体位置,并提交被投诉商品或者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第六条用户的声明,2.用户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对发布于阿里巴巴网站的信息,阿里巴巴本身不具备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能力,对于任何超出其判断能力而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被投诉人就投诉事件向阿里巴巴提供反通知时,阿里巴巴有权根据该反通知酌情决定保留相关信息与否;4.用户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如因其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导致的一切后果,阿里巴巴保留所有法律追究及赔偿权利。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330日作出(2019)0116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振全、被告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00元;被告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00元;被告邓艳辉赔偿原告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0000元;各义务人对其他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作为嘉瑞宝公司的同业经营者,赵振全、多维斯公司在明知徐桂珍并非涉案三幅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伪造权利依据的方式,利用阿里巴巴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嘉瑞宝公司三款销量较大的商品发起多次投诉,其意图通过打击竞争对手、破坏嘉瑞宝公司竞争优势以获取自身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属于典型的“恶意”投诉,该行为致嘉瑞宝公司相关商品链接被删除,损害了嘉瑞宝公司的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不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欧豪雅公司应当知晓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声明函》并提供相关商品销售记录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未核实授权人徐桂珍真实身份以及徐桂珍是否为涉案作品权利人的情况下,即声称其经过徐桂珍授权并向多维斯公司提供了其店铺商品的销售记录,其行为对嘉瑞宝公司大红色欧式图形地毯商品被投诉而下架存在过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邓艳辉明知赵伟良为淘宝店铺的地毯商品经营者,也知晓被投诉方与赵伟良是淘宝平台的同业竞争者,理应预见存在恶意投诉之嫌,此种情况下其未对徐桂珍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手续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即接受赵伟良的有偿委托,为投诉目的办理了涉案作品的版权登记并实施了对原告的投诉,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客观上对赵振全、多维斯公司及欧豪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应就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量了嘉瑞宝公司因投诉所遭受的损失,被诉行为的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考虑《电子商务法》关于错误通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同时根据行为人各自的情节、过错程度以及在共同侵权中所起作用的原因力大小,对行为人内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区分。

【案例注解】

一、经营者在本案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是通过制止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当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增加社会福祉。据此,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和平台管理规则、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不断改进商业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等途径,给消费者带来更新更好的购物体验,并以此获得正当的商业利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市场损害从而为自身谋取竞争优势。

本案中,嘉瑞宝公司在天猫平台通过几年的经营已积累了较为广泛的客户群体及良好的商誉,商品销量较大,其合法经营所取得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关于多维斯公司抗辩嘉瑞宝公司在被投诉后才从我图网就涉案作品获得授权的问题。嘉瑞宝公司表示,其在被投诉前并不知晓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后查询相关作品权属并及时获得权利人的授权,系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申诉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对此法院认为,阿里巴巴为保护知识产权在平台内设立了高效、便捷的投诉机制,权利人可以由此实现快速制止侵权从而减少损失的目的,但恶意利用该机制打压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的投诉也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权利人利益得以维护的同时,商家不受干扰、正常经营的合法权益亦应受到保护。本案嘉瑞宝公司店铺销售的地毯种类较多、图案丰富、数量较大,即使嘉瑞宝公司所售商品存在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可能,如果其认为被告实施的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仍有权提起诉讼。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嘉瑞宝公司在被投诉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商品存在著作权侵权的事实,且其在申诉过程中随即通过我图网查询了相关作品的权属并获得授权,至于其是否实际侵害了他人著作权,并非本案审查范围,也不影响其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

二、如何认定专门代理平台投诉业务的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帮助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创新、维护市场公平、激发市场活力。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阿里巴巴平台设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机制,允许权利人向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发起投诉,平台经过审核认为投诉成立的,将采取删除商品链接、扣分、降级等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达到快速制止侵权的目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发起侵权投诉的形式维护其自身权益。因部分权利人并不熟悉具体的维权流程,由此衍生出在电商平台帮助权利人进行维权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然而,一些知识产权代理人在维权过程中,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甚至故意帮助部分商家制造虚假证据用以投诉进而打击其竞争对手,由此引发的恶性竞争事件已屡见不鲜。如不加以规制,不仅会占用、浪费电商平台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人力、物力投入,增加平台的运营维护成本,损害平台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健康市场环境,而且不利于引导和培育经营者诚实守信的商业伦理观念,对其他规范经营者及正当维护自身权利的商家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本案中,关于知识产权代理人邓艳辉的行为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虽然邓艳辉与嘉瑞宝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但作为熟悉淘宝电商业务且代理过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事务的相关从业人员,邓艳辉既了解平台投诉规则,也知晓发起侵权投诉可能导致的后果,故其在受托办理平台投诉的过程中,应当善尽谨慎注意义务。邓艳辉虽提供了显示有徐桂珍签名的《知识产权投诉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对徐桂珍作为涉案作品权利人、知识产权投诉委托人的身份及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邓艳辉明知赵伟良为淘宝店铺的地毯商品经营者,也知晓被投诉的嘉瑞宝公司与赵伟良是淘宝平台的同业竞争者,理应预见存在恶意投诉之嫌,此种情况下仍接受赵伟良的有偿委托,为投诉目的帮助办理了涉案图片的版权登记,并以徐桂珍的名义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实施了对嘉瑞宝公司的投诉,以致嘉瑞宝公司商品下架、利益受损,客观上对赵振全、多维斯公司及欧豪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

三、如何认定各行为人的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以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对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而言,其商品销量取决于店铺的等级、信誉及所带来的关注度和流量,特别是经过直通车等方式大力宣传推广的商品及相关链接,往往可以排名靠前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具有重要价值。且根据平台投诉机制,如某个商品链接被删除,即使申诉成功链接得以恢复,但该链接原本承载的数据并不能恢复,使得该链接的排名也无法恢复。因此,如何全面、有效的遏制恶意投诉行为,区分行为人在共同侵权中所起作用的原因力大小,合理确定各行为人的内、外部责任,对相应侵权行为的规制更具针对性。

首先,如何确定各被告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前所述,赵振全、多维斯公司共谋,恶意利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规则进行投诉致嘉瑞宝公司商品链接被删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欧豪雅公司在未核实授权人徐桂珍真实身份以及徐桂珍是否为涉案作品权利人的情况下,向多维斯公司提供其销售记录及含有虚假内容的《声明函》,最终导致嘉瑞宝公司的大红色欧式图形地毯被投诉而下架,其应就该行为与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邓艳辉的赔偿责任问题,因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并为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已构成共同侵权,其对嘉瑞宝公司的损失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如何划分各被告的内部责任以及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及金额。嘉瑞宝公司以其销量损失以及直通车投入作为赔偿依据,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0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0元。对此法院认为,因嘉瑞宝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致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嘉瑞宝公司因投诉所遭受的损失,被诉行为的情节、性质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第二,被告实施的恶意投诉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赵振全、多维斯公司采取伪造虚假投诉材料的不当手段,利用平台规则反复、多次针对直接竞争者进行投诉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的恶意通知行为,应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法院酌定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邓艳辉赔偿嘉瑞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5万元,共计35万元;并根据各自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在共同侵权中所起作用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赵振全、多维斯公司赔偿嘉瑞宝公司20万元,欧豪雅公司赔偿嘉瑞宝公司10万元;邓艳辉赔偿嘉瑞宝公司5万元;各义务人对其他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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