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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承德市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某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23 10:05:5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429日,承德市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方)与天津市某旅游观光火车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两台特定化低配观光小火车,2018525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将预付款转至卖方账户,但卖方并未按时交货。2018625日,买方工作人员张海芹以个人名义与卖方又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辆高配观光小火车。627日上午,高配观光小火车在运送途中,被买方相关人员强行卸下,并未支付货款。后买卖双方分别诉讼至法院。买方诉请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卖方以买方工作人员张海芹个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以及违约金。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买方经营景区坐落于丰宁满族自治县,是我国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建设县,13个环首都经济圈县之一,其贫困程度深、贫困发生率高、返贫问题突出,发展传统产业难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良好的自然环境、醇厚的民族风情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使旅游产业逐渐成为片区摆脱贫困黏性的重要支撑。景区主打标签为“避暑”,七到九月是旅游旺季,这一季度收入占全年收入的80%以上。景区海拔较高,交通不便,乘坐小火车是进入景区游玩的唯一出行方式,尚无替代性交通工具。因20186月,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卖方未按时交付小火车,导致景区2018年收入减少30%以上。若此纠纷在2019年暑期来临前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不仅会对景区经济利益产生影响,还会使景区的市场信誉度和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卖方坐落于空港经济园区内,行业隶属游乐设施领域,已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投资世界最大的旅游专用小火车制造基地,是行业的领跑者。本次纠纷发生原因并非卖方恶意迟延交货,而是由于供应商停产,买方购买的低配小火车已经生产完毕,卖方随时可交付使用。因低配小火车应买方要求印有景区标识,且相关配置也已特定化,无法进行二次销售,解除合同不仅给双方造成损失,买方也无法短时间内购买到符合标准的小火车。从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维护营商环境的立足点出发,积极促成双方的调解是解决两案的最佳方式。但调解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几度破裂。承办法官并未放弃,从双方的利益和关切点着手,耐心细致地说理说法,消除双方分歧。

通过两次庭审,双方当事人仍坚持己见,但各自都意识到对于纠纷的产生双方均有责任。承办法官洞察到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后,及时着手进行调解。首先联系卖方代理人,让其根据已进行的庭审情况理性分析双方履约过程中各自存在的问题,并希望她能够本着为企业经营着想的态度理性考虑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同时,也多次主动致电买方代理人及张海芹,希望她考虑到旅游行业的淡旺季之分,暑期来临前尽量将小火车投入使用,争取以尽可能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妥善处理纠纷。在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承办人反复通过电话与双方代理人进行沟通、劝解,最终使双方能够理性对待诉讼,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即卖方于调解当日向买方交付一辆低配版小火车,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其强行扣押的高配小火车与实际购买的低配小火车之间的差价。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已失去信任,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卖方厂房进行调解,以便能够当场履行调解协议。于是,2019712日中午,承办法官前往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的厂房内组织调解,原、被告当场调解当场履行,两个案件同时解决,免去执行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典型意义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被提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历史形成的“环首都贫困带”引发各方关注。对“环首都贫困带”要“输血”,更需要“造血”,人民法院需要立足审判实际,依法及时化解“环首都贫困带”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本案系跨区域纠纷,在化解本案时,承办法官并未局限于纠纷本身,而是站在司法服务保障环首都贫困带攻坚任务、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的高度。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注重通过挖掘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利益,找寻利益契合点,从而将纠纷当事人打造成“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共赢”。本案的妥善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挽救了景区的市场信誉,有利于以“旅游+”助推“环首都贫困带”脱贫,维护了区域发展的平等性和平衡性,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公平正义原则, 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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