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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汽运公司、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25 10:26: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某汽运公司系西安一家从事旅游客运服务的中小规模民营企业,其于2018年9月21日与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1份《融资租赁合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大马牌中型普通客车10台,租赁物总价值1930000元,租金分36期支付,每期租金45066.4元。同时与原告签订另1份《融资租赁合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10台,租赁物总价值5200000元,租金分36期支付,每期租金121422.3元,两合同每月租金合计166488.7元。2020年1月新冠疫情突袭,旅游市场遭遇寒冬,被告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无力承担每月166488.7的租金支出,拖欠多期租金未付。因被告逾期多期,原告曾于2020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承办人经沟通发现被告并非恶意违约且积极希望协商解决,后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和解方案,由被告交回部分车辆用以偿还全部欠款,故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因上述和解方案未能履行,原告催收未果遂自力取回大多数车辆,并于2021年4月再次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收回全部车辆、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承办人基于前案调解对案件成因、当事人意愿以及履行能力的基本情况掌握,初步判断本案双方应该仍有和解解决的可能性。随后立即与被告负责人沟通,了解到被告不愿意解除合同,并表示随着疫情得到控制,旅游市场回暖,公司业务陆续恢复,直接收车会导致被告重陷经营困难。承办人在对案情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研判认为,解决案涉纠纷,一个方案是原告解除合同并回收处置车辆弥补损失,一个方案是被告继续运营车辆且原告得到全部预期收益,方案一只能弥补损失且变现漫长,方案二可让双方收益最大化且变现迅速。方案优劣一目了然,关键是如何促成最优方案实现。针对原告对被告履行能力的顾虑,承办人一方面说服原告为尽快回收债权做出更大让步,另一方面建议被告筹措更多资金显示诚意,并持续为双方交换意见提出建议。通过多轮沟通,被告表示资金筹措良好并请求将原定5月12日的庭审提前至4月28日,实现“五一”小长假前赎回车辆投入运营创造收益,承办人当即同意并将原定4月28日的其他事务延后进行经两名承办人细致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于4月28日12点30分再次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原告对被告应付的违约金给予90%以上的让免,被告保证28日前将和解确定的数额一次性付清,原告保证收到款项后立即将车辆交回被告运营。经承办人督促后续履行情况,被告确认已于4月28日将款项支付原告,确认已于4月29日晚收到全部车辆。因本案双方通过自行履行和解方案的形式解决了争议,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均系民营企业,原告系注册在天津自贸区、服务于全国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租赁企业,被告系处于爬坡上升、吸纳多人就业的中小规模涉旅民营企业。新冠疫情爆发后,实体经济和金融产业均遭遇严重困难。一方面,以旅游业为代表的服务业首当其冲,复工复产难、经营成本高导致涉旅企业生存举步维艰、就业人员持续萎缩。与此同时,以融资租赁企业为代表的金融产业不良率陡增,企业逾期持续高企、债权无法实质变现导致金融企业资金回笼缓慢和持续发展遭遇障碍。自贸区法院作为服务于天津自贸区的专门性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为企业纾难解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自身使命。本案处理中,自贸区法院立足于疫后经济恢复,以保障居民就业、保障市场主体运转、保障金融稳定为出发点,以帮助企业生存、助力企业发展为切入点,强化司法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金融稳定,通过利弊分析的商事思维充分挖掘双方利益共通点,为双方找到并实现双赢解决方案,帮助原告迅速实现资金回笼,帮助被告迅速重新运营。本案是自贸区法院精准发挥审判职能,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动担当新时达使命,高效服务企业、助企脱困的生动实践。该案充分阐释了自贸区法院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充分展示了自贸区法院找准当事各方根本利益、精准提出解决方案的专业化水平,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高效司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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