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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25 10:28:3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佳荣公司与智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法院)受理后,依佳荣公司的申请,滨海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查封了智造公司名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创想城东区14-2-501、14-2-502等14套房屋。后又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智造公司向佳荣公司支付工程款1277141.52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智造公司认为法院的保全查封行为存在超标的额的情形,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创想城东区2-1-306、2-1-1204等10套房屋的查封。

【裁判结果】

异议审查期间,滨海法院查明其中的四套房屋已进入变卖程序且变卖价格明显高于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及执行费用。因此,法院支持了智造公司的异议请求,裁定解除对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提出严禁超标的查封。在同年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总结会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把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严禁超标的额查封财产,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紧抓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民事执行中的实践运用,全面考虑超标的额认定的关键因素,慎重考虑查封措施对智造公司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最终支持了智造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妥善发挥执行裁决纠正功能,高效保障民营企业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在执裁分离的体制改革下,通过执行审查权对执行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实现对执行实施权监督和制约的目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裁部门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厘清执行标的数额、查封财产数额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执行标的与市场行情的关联程度,执行标的与财产处置时间的关联程度,以及查封财产是否设立权利负担、查封顺位等因素,综合判断查封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额”的情形,对不当的执行实施措施及时予以纠正。本案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并未提起复议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促进滨海新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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