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互联网消费金融审判问题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1-11-26 10:52:41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人民法院的应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不仅要通过案件审理促进金融产品创新、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还要密切关注各互联网消费金融这一新型金融产品带来的可能风险,积极提出防范对策。本文全面梳理自2020年泰达金融中心法庭成立以来所审理的自贸区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总结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的特点,在其基础上分析利率政策的影响。总结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同时,通过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审判情况的实证分析,来挖掘互联网消费金融在运行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具体对策,通过规范分析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

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审理互联网消费金融概况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收案情况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8日,受理案件5788件。其中典型金融借款纠纷案件1535件,信用卡纠纷337件,票据纠纷12件,典当纠纷12件,信用证纠纷6件。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涉及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为2055件,汽车金融案件1379件。从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占到受理案件一半以上。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审判涉诉主体分布     

半年受理案件中,银行提起的诉讼1535件,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2056件,汽车金融公司起诉1379件,其他主体818件。由此可见,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主要由专门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据大多数基于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催收,也有少部分基于借款人对消费金融机构要求返还部分高额利息的案件。部分传统银行也开展类似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业务,例如建设银行快E贷合同,就是贷款用途为消费的一年期小额借款合同。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增长速度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天津市基层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2018年至2020年审理的互联网消费金融,2018年全天津市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裁判文书数量为92件,滨海新区法院为13件,2019年天津市互联网消费金融裁判文书数量为93件,滨海新区法院为12件,2020年天津市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为717件,滨海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为681件。自2020年开始,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数量激增,自贸区范围内消费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增长快,在全市范围内所占比重较大,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主要集中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呈现批量化特点。当然,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数据有局限性,仅能显示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真实反映案件调解、撤诉情况,也不排出部分生效裁判文书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但是,由于上述外部因素在每一年都有存在的概率,所以该数据可以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以及滨海新区法院相关案件在全市基层法院所占比重提供依据。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结案方式

以2021年上半年为例,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调解、撤诉率较低,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的910件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878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27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为5件。绝大多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该类案件很难达成调解协议。

二、案件特点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在2020年爆发式增长

2020年,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对小额贷款业务逐渐开始采用线上贷款操作模式,该类案件难点在于证据的“可视化”处理,如本庭审理的消费金融公司起诉的案件借款人均是通过线上操作进行的贷款,原告提交的证据完全没有被告手写签名,在审查当事人对借款合同是否达成合意的事实过程中,就必须审查网络消费贷的操作手册,确定合同的真实性。由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金融创新示范区域,所以新类型金融案件增长速度更快,在天津市范围内所占比重较大。

另一方面,受经济下行影响,借款人资金周转困难,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企业停产,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大打折扣,金融机构普遍诉请要求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提前到期,不再继续维持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对互联网消费贷的借款人普遍缺乏信心。

最后,基于新类型金融产品发展规律,从起步发展到全面展开,2020年刚好该类案件进入了清理欠款周期,尤其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案件呈现出明显的批量化。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缺席审判概率较高

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的审理几乎都是缺席审理,互联网消费金融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全程通过APP线上操作,方便、快捷,合同订立成本较低,但同时,正因为打破空间限制,该类案件的被告地域分布广泛,这就给送达造成了困难。传统银行诉请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大多需要公告送达。另一方面,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约定了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可以将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作为借款人接受法律文书的地址。

然而,大多数借款人即便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依然不积极应诉,原因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涉诉金额较小,而借款人普遍在天津市阜外,借款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动力。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诉讼主体呈多元趋势

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的原告包括传统银行,但绝大多数为消费金融公司,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属于新类型金融产品,且风险较大,没有担保,传统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资质有更明显的审慎态度。而专门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业务单一,合同较为简单,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查相对较为宽松,所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也促进了诉讼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也开始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开展线上借贷业务,尽管不是具有消费金融许可证的机构,但是其借贷模式、借贷金额、借贷用途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类似。部分传统银行也开始逐渐尝试互联网消费金融,例如建设银行快E贷合同,也具有互联网消费金融性质。

(四)案件调解、撤诉比例较低

由于金融审判面临送达困难的局面,缺席审理案件较多,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给代理人的权限较低,调解方案较为保守,加之收疫情影响,企业经济不景气,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评估较低,金融机构大多选择了提前收回借款,执行抵押物,无心继续维持借款合同,故本庭案件调解撤诉比例较低,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同时,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由于大多数为缺席审理,无法实现有效调解。

再加上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借款金融较小,借款人遍布全国,当事人诉讼成本较高,对该类案件的调解带来了巨大挑战。

(五)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涉案金额小,利率高

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多为小额金融借款,借款本金往往在10万元以内,另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一般为信用借款,借款没有担保,在高风险的背景下,金融机构普遍约定了较高的利率。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一年期短期借款一般约定年利率在10%左右,房贷利率年化率5%左右,而消费金融公司约定利率达到年24%,在此基础上,消费金融公司还会约定每期还款同时偿还相应的手续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加上利息,年化利率可达到36%,甚至超过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民间借贷24%保护上限的格局,将其降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尽管该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低息显然已经成为了风向标。正常来说,金融借款利率是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高息政策,低门槛、广撒网,用高利率弥补高风险,这就导致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坏账率较高,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较多。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借款人)面临的风险

1. 消费者容易受到不当诱导的风险

消费金融作为新生事物,消费者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对新鲜事物又乐于去尝试和享受,因此很容易被无孔不入的互联网病毒式营销所影响,导致过度消费,过度负债。消费者对违约后果认识不充分,加上目前征信信息应用范围有限,奖惩机制不够完善,违约成本较低,这又进一步加大了违约风险,造成借款人更严重的债务危机。

另外,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产品推销人员采用诱导话术,对合同内容避重就轻,如在介绍产品时,不透露年化利率,只介绍月利率,造成利率较低的假象,或者采用极端举例方法,类似于“借100块钱一个月只需要还1.75元利息”,当事人在急于用钱时就会降低对该产品的理性分析。

2.用户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上,借款人要想获得较高的贷款额度,需要填写大量详细的个人资料。不仅包括常规基本信息,还会要求填写社保、车辆、公积金等信息,甚至绑定用户的信用卡账单、芝麻信息、京东和淘宝的消费账单等等。这些深层的重要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很多机构并不重视用户信息的安全问题,又缺乏足够的技术和管理规范,导致客户信息可能被盗用或出售,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遭到严重泄漏,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3.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利率过高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高利率弥补高风险的经营策略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利率普遍过高,部分持牌消费金融机构约定的年利率达到24%,同时还附加了各种服务费用,年化利率超过36%,在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很多超过36%上限。

4.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较于普通商品,金融产品与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更新快等特点,大部分消费者存在金融知识欠缺的问题,难以充分理解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出现金融消费纠纷时,由于涉案金额小、维权成本高、时间精力消耗大等原因,金融消费者选择诉讼维权的动力不足。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而且分散广泛,网络经营者可能在骗取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后,便关闭网站,使得取证变得更加困难。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使得金融消费领域适用公益诉讼遇到了不小的挑战,如交易全程无纸化,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缺乏有效沟通,而金融机构即使败诉,个案侵权成本较低,也不足以促使金融产品的内容作出改变。

另外,金融消费者在诉讼中明显存在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诉讼请求不清晰,有的要求法院确认借款人降低利率后所欠的金额,但确认之诉应为法律关系的确认,而非事实状态的确认;部分金融消费者起诉的诉状中出现了合同撤销合同的行程之诉与侵权损害赔偿同时主张的现象。这样五花八门的起诉方式不仅没有找到维权的核心,也极大的降低了审判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消费金融行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1.恶性竞争风险

作为新兴行业,发展速度非常长快,越来越多的机构和平台进入了消费金融领域。机构之间相互争夺用户和渠道,盲目承诺、授信,甚至纵容用户的欺骗和包装行为,而不审慎评估用户的负债情况和还款能力。这种恶性竞争只会给整个行业造成不好的声誉影响,风险提升也必然造成金融机构提高利率,金融消费者融资成本增加,将带来消费者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2.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级风险,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高。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除了具有消费属性和金融属性,还有科技属性。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一旦被黑客非法入侵,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威胁资金安全,对用户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另一方面,由于该类借款从申请到发放贷款、还款均为线上操作,在诉讼中如何实现证据可视化也是一个审判难点。本庭受理的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

除了证据的可视化,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电子证据存证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借款从网上操作,双方电子合同的不可变性非常重要。由于金融机构合同版本会升级换代,也会伴随互联网消费金融系统的更新,这就导致了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从APP平台下载的纸质证据有在后台变更的风险,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3.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逆向选择困境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方式为多点撒网放贷,无担保、高风险、高利息的金融模式,与传统的稳健、低息运营模式完全不同,在现有诉讼中,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主张的利息普遍是以24%为标准。互联网消费金融利用较高的利息来抵御风险。在这样的经营理念下,守约的金融消费者其实是以自己偿还高额利息为代价弥补了大量违约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维系公司利润。根据乔治·阿克洛夫在《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提出了逆向选择理论,该理论为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买方无法掌握卖方的质量状况,却能掌握该种商品的平均价格,所以买方只愿按照平均价格出价,这样会导致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产品退出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由于贷款门槛低,对金融消费者的还款能力把握较差,这就只能不断提高利率,弥补风险,导致良性的金融消费者逐渐远离该业务,还款能力较差、还款动因不强的金融消费者成为了主流,劣币驱逐良币。

(三)问题原因分析

1.互联网消费金融经营模式的因素

首先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借款人分布广,与传统银行贷款奉行的审慎规则不同,以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主导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打破了借款的时间、空间限制,充分利用了互联网平台,向更多的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从2020年爆发的案件也能看出,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借款人分布于全国各个省市。借款人分布于各个省市,这就导致了该类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以缺席方式开庭审理,很多案件是法院向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最终以邮件退回视为送达告终。另一方面,很多借款人本人签收了法院游记的应诉材料,由于路途遥远,交通成本高,借款人没有出庭参加审判的动力。

另外,互联网消费金融以方便快捷作为卖点,以信用贷款为准,这就导致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对借款人资金状况的审查相对较弱,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受理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中金融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过借款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这就直接导致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借贷坏账风险较高,借款合同起诉率较高,2020年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爆发式增长很大程度上在于借款人在借款时就不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正因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借贷业务坏账率较高,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采取了利用较高利率来弥补坏账风险的经营理念,这就造成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类借贷利息普遍偏高。而过高的利息与现有的国家政策相矛盾,受疫情影响,2020年企业面对严重的资金困难,为解决企业困境,国家层面一直出台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线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高风险、高利润的经营模式与现有政策精神相违背。在催收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为节约成本,将催收业务外包给相关的讨债机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更关心催收的结果,对催收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

2.金融消费者(借款人)自身因素

首先,互联网消费金融线上操作使人们传统意义上的“借钱”概念化,完全线上、零接触,此种借贷方法高效、快捷,但也使借款人为了完成借款,对手机APP、或者电子合同的审阅过程变成了一个单纯的借款流程,快速点击通过,而忽略了对借款合同内容的审查、阅读,特别是一些违约责任条款,如借款提前到期、罚息等直接关乎自身利益的条款。特别是商品贷,消费购买商品采用线上贷款线上消费模式,全程借款人深知看不到借款转至自己账户,直接汇入商家账户,借贷概念化加上消费的概念性,使得借款人对借款的后果预料不足。

再者,互联网消费金融假贷业务不排除有专门的介绍人,自由贸易试验区受理的批量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中出现了许多借款人集中在某县某村,借款时间也较为接近,以村为单位,集团化借贷也说明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很强的扩散效应,使用者(借款人)会将该类产品推荐给周围其他人,或者专门有人为消费金融公司推销该种产品。

3.司法审判方面的困境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息的保护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尚存争议,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而且该解释在2020年8月20日就已经在全国适用,尽管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也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习惯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调整各类案件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损失的参照标准,其原理在于民事主体融资所承担的最大损失。况且,理论上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应当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也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可以请求调减利息、复利等超过24%的部分,这也说明最高院对金融借款案件利息的态度。

再者,司法审判信息化运用不足。

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推广要素式审判、金融多元调解、电子送达均需要信息化保障,在要素式审判方面,由于缺少配套的互联网操作方法,要素表依然依赖当事人提供的纸质版。在法律文书撰写方面,由于智审系统的下架,文书撰写缺少相应工具,而且过去的智审系统也未录入要素式判决书模板。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由于被告分布广,借款金额较小,被告收到传票后没有开庭动力,这就造成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缺席开庭率高,调解率低。传统线下审判模式无法满足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司法需求。如何发展线上互联网庭审,加强互联网线上庭审,降低当事人的交通成本是提升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有力保障成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审判的巨大难题。

电子存证问题依然是法院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目前天津司法系统尚未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存证,这就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的证据缺少第三方存证,如果每一借款合同都要采用公正方式实现证据真实性,那么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追偿成本就会大大提高,最终还要通过提高利率弥补损失,最终买单的还是金融消费者。

最后,金融审判缺乏共建共治机制保障。

多元解纷、诉源治理是审判的大趋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金融多元解纷机制也应突出社会力量的作用。由于金融案件存在被告缺席率高、借款人诉讼成本高的问题,这就给金融多元解纷制造了困难,加之金融机构普遍采取逾期90天后诉讼的催收模式,这就导致了借款人在逾期90天后,还款动力明显降低,最终失联,最终导致了诉讼。在诉前调解中,依然是审判法官顶在前面,没能突出“多元”的力量。

另外,在诉讼方面,电子证据存证依然需要第三方介入,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合同进行保存,“冷却”证据生成的时间,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审判模式的规范分析

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针对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数量多、批量化强、模板化强特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类案快审,推动要素式审判

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量大、批量化强的特点,法院应深入落实《天津高院关于推进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其他省市要素式审判的实践经验,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率先实行要素式审判方式,直至逐步全面推开。要素式审判是对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创新发展,原告将支撑诉讼请求成立的要件事实进行提炼,成为简化要素,审判人员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质证。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干警过对该类案件进行规范,提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要见事实制作要素表,引导当事人立案阶段充分填写要素表内容,围绕要素表争议部分进行答辩、庭前准备,庭审重点对争议部分进行质证、法庭辩论,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嵌入要素表,要素表引领整个办案流程,实现对类案进行批量审理,标准化审理,缩短了纠纷解决的时间,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探索建立互联网立案时填写案件要素,在文书撰写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自动生成要素式判决模板的制度。减少辖区内金融机构解决纠纷的成本,缩短金融纠纷解决的时间。要素式审判应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的主要模式,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缩短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案件审理周期。

(二)指导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规范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长年以来,金融审判面临送达困难的窘境,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与程序质量,针对自贸区内相当数量的企业为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汽车贷”、“消费贷”等被告分布广泛等特点,以要素式审判为契机,优化金融诉讼送达制度,引导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在合同中的应用,整合金融机构与法院的力量,联合推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对诉讼材料进行集约化送达,大力推广电子送达方式的应用,强化对金融案件进行有效送达。

然而,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约定送达地址为条款为互联网格式条款,很容易被借款人忽略,造成借款人在诉讼中知情权、抗辩权的减损。法院应与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沟通,提出指导建议,将送达地址确认事项在相关借贷平台或APP中重点标注,通过规范送达地址确认条款的,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在送达环节既保证送达效率,又保护借款人知情权、抗辩权。

(三)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条款合法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法院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对金融机构制式合同条款中涉及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条款严格审查,对明显超过法律规范限度的条款,通过司法审判以纠正,并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推进金融机构制式合同透明化、合理化,维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杜绝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收取过高利息,发挥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造血功能”,扶植辖区民营企业发展。

 另外,司法审查应重点审查网络借贷平台是否恒定,避免出现互联网消费金融借贷合同签订后,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后台篡改合同,所以对其互联网消费平台的操作流程应该严格审查,如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第三方公证文件,或者提交系统生成操作指令吗,互联网合同签订后,互联网消费合同内容继续恒定。

(四)推进金融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为推进诉源治理,法院应组织干警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进行沟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由专业的人员承担调解员角色并提出调解意见,将调解顶在诉讼前面。在诉讼中,法院应注重协调维护金融机构金融安全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关系,积极探索科学的调解方法。

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在能够联系到借款人的前提下,扩大让步范围,建议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降低利率、费用,实现案结事了。针对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誉度评估低、代理人权限小、调解方案保守的问题,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在疫情过后复产复工的大背景下,鼓励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建立以维持金融合同的执行为调解方案的调解机制,减轻小微企业资金压力。

另外,推动金融机构改变固有不良债权催收模式,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初期就金融机构就积极联系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并进行和解,对司法协议进行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改变过往借款逾期90天——借款人失联——诉讼的催收模式,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五)促进金融审判工作信息化、智能化

首先是金融审判事务性工作智能化,加强网上立案,提高金融审判立案效率,实现金融审判案卷材料的无纸化。加强电子送达运用,充分运用电子送达平台,探索金融机构约定互联网电子送达方式的制度,指导金融机构对送达状况进行评估,缩短送达周期,降低送达成本。

再者,探索双方当事人约定互联网庭审的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制式金融借款合同中增加互联网庭审的条款,让互联网线上庭审成为本庭案件庭审的主流方式。通过互联网庭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为调解扩大让步空间。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对金融案件进行电子存证,实现互联网立案、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电子存档的智能化审判流程。互联网消费金融经营方式为线上运营,方便快结,与之对应的审判方式也应实现从立案到存档的电子化、无纸化。

(六)推动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依赖高额利率低于高坏账风险的运营模式在现有经济政策下显得非常脆弱,况且该种方式造成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用户为违约用户买单的局面,最终导致具有还款能力的潜在客户随着利率的提升降低借款热情,而不良借款人的比重就会增加,这就会导致消费金融机构进一步通过提高利率保障利润,出现恶性循环。

积极探索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消费者诉讼能力弱,消费者过于分散,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应当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倒逼互联网消费金融向健康方向发展,在维护金融创新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实现平衡。

结论

因互联网消费金融运营模式的特殊性,互联网消费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数量大、批量化明显、缺席率高的特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营模式本身也具有风险,司法审判应积极推进要素式审判、互联网庭审提升该类案件的庭审效率,同时,利用司法审判规范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改规范借款合同中的送达地址确认条款、调整过高利率、费用,倒逼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改变运营理念,降低坏账风险,促进其良性发展,刺激消费,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良性消费者。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