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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16 17:45:27 打印 字号: |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不断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创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模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推进专业化审判改革,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审判效果。在此背景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统筹开发区和塘沽区域内商事案件,创新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模式,由塘沽中心法庭负责审理简易商事审判案件,由民三庭负责商事案件的精审,实行两部门“一简一精”的合作审理模式。繁简分流后,民三庭受理的商事案件呈现“数量大、难度高、程序启动多、调解难度大、送达难”的特点,民三庭积极应对挑战,发挥专业审判的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职能作用,主动将商事审判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效处理各类商事纠纷,为不断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2021年度商事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1.收结案呈增长态势

根据我院繁简分流审判工作方案,民三庭于2021年4月12日承担商事案件精审任务,以服务大局、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为工作主线,秉持“时时、事事、案案、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严格执行商事案件审判规范,力争“繁出精品”。2021年民三庭新收商事案件1220件,较2020年增长33.04%,审结910件,平均审限49.52天,较2020年同期增长4.26天,调解、撤诉及按撤诉处理567件,占比46.48%。因疫情影响,全年各季度收结案数量波动较大,年初、年末收案量明显增长。(见图一、图二、图三)

 

图一

 

图二

 

图三

2.案件类型复杂

在本院专业化审判背景下,财产保险类纠纷、金融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类纠纷、破产类纠纷均不属于民三庭审理案件的范畴,虽然民三庭审理案件主要为合同类案件,但2021年民三庭受理的商事案件类型复杂,其中买卖合同纠纷454件,占比37.21%;租赁合同纠纷248件,占比20.33%;合同、准合同纠纷185件,占比15.16%;保险纠纷104件,占比8.52%;服务合同纠纷55件,占比4.51%;其他类型纠纷174件,占比14.26%。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经济、科技创新飞速发展及国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的情况下,2021年传统商事合同类案件比例显著减少,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例,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数目较2020年增加了25件,在各类商事案件中的占比较2020年却下降了9.57%,体现了当前商事案件类型变化日渐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审判难度进一步增大。(见图四)

 

图四

二、2021年度商事案件特点概览

1.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辖区内挂牌成立,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进一步集聚发展、相容共生,给区域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助推剂,经济行为更加频繁,传统商事纠纷案件类型及分布比例趋于稳定,经济发展对商事纠纷案件除在数量、标的额方面的积极传导影响外,在新的互联网+、科技创新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下,虽传统商事合同类案件内核不变,但合同缔结或履行的表现形式却日新月异,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在2021年度受理的商事案件中,传统商事案件如买卖合同纠纷占比明显减少,合作纠纷类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肆虐,导致全球经济环境有所恶化,限于经济行为的社会性、外部性等属性,因资金流转不畅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有所增加,商事纠纷所涉的合同纠纷关系也愈发复杂,合同约定不明、合同关系混杂等问题依然存在,因疫情或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导致合同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该类案件在审理时,需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分析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履行瑕疵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在此背景下,2021年民三庭受理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案件的案件较2020年增加了163件,该类案件有一部分为杂糅多重法律关系的无名合同,有一部分为因当事人主客观因素未采取准确的法律语言表达合同法律关系的无名合同,该类案件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甚至存在多个请求权基础,案件事实复杂,证据较多,双方争议大,进一步导致证据交换不明、事实审查不清等问题,给案件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当事人行使程序性权利比例高,无故逾期举证频发,审理周期较长

民三庭作为滨海法院商事案件精审审判庭,所收案件均为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事实审查困难的“繁案”,繁案审理的难度从审理期限的变长可以直观的看出,2021年4月12日后受理的商事案件平均审限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32天。与此同时,调整后受理的商事案件,案件标的额大,案件争议大,调解可能性低,当事人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申请保全的概率和频次也大大提高,而部分当事人为拖延诉讼,逃避实体责任,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导致审理期限变长。

此外,与传统的民事案件相比,商事案件主体往往委托专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强,但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无视举证期限制度,无客观原因逾期举证的现象频发,甚至在庭审结束后提交新证据的情况日益增多,严重影响案件审判进程、无形之中延长审判周期

3.商事案件调解率低、难度大

民三庭一贯重视调解息诉工作,重视对于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但由于营利作为商事主体的根本目标,部分商事主体难以承担损失,作出让步。同时,部分国有企业、保险公司等限于代理权限、规章制度等调解意愿一贯不强,使得调解难度逐年加大。此外,对于新类型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商事主体对于案件预判性较弱,大多会选择上诉,而不愿接受调解,这也直接导致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不高。此种情况在民三庭调整为精审审判庭后更为明显,在承担精审任务前,调解、撤诉、按撤诉处理案件月均可达90件左右,承担精审任务后,即使在民三庭全体法官的努力下,经过数轮调解,调解全程长达月余,月均调解案件仍仅有40件左右,案件调解难度加大,调率低。

4.商事案件送达困难

在新的互联网+、科技创新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下,经济互动性日益增强,跨区域性合作日益增多,合同缔结或履行的表现形式日新月异,商事案件主体的跨区域性已经成为常态,加之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点不一致,甚至有的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逃避诉讼心理严重,与送达人员玩“躲猫猫”,故意藏匿躲避送达,送达难已经成为商事审判的难题之一,尤其在繁简分流的背景下,塘沽中心法庭只负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商事案件,其他商事案件全部转入民三庭,民三庭不仅受理“繁杂”案件,还负责“送达难”的商事案件。而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肆虐,导致全球经济环境有所恶化,无疑给“送达难”雪上加霜。明确约定送达地址为化解送达难的有效路径。但商事主体在合作过程中,重视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等实质内容的约定,忽视解决“后患”问题内容的约定,对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效果知之甚少,民三庭受理的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率低,即使约定送达地址,但对送达地址约定内容表述不清、不完整、未明确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导致约定地址无法在诉讼阶段直接作为司法确认的地址。

5.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对商事审判法律适用提出新的要求

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各类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对指引商事审判理念、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巨大积极的影响。如对电子合同规定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电子交易的书面属性,确立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等重要属性, 同时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对物权编、合同编以及法人制度、担保制度的改革,都带来了新阶段商事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新旧法律的衔接及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究。

三、举措及成效

1.优化庭内资源配置,积极应对挑战

在繁简分流后,民三庭综合预测收案数量,科学评估案件难度,在充分评估庭内资源配置等相关状况后,及时重整审判资源,设置三个审判团队组成专门合议庭,并相应配置辅助力量,合理调整各合议庭新老法官配比,发挥新老法官优势,主动将商事审判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确保高质高效的化解精审案件纠纷,同时设置专门法官助理承担立执衔接、类案通知提醒、卷宗材料调阅等工作,充分激发辅助力量的效能发挥。此外,年初民三庭制定了《2021季度审务工作台账》明确了岗位职责、设立审限预警、规范审限扣除、通报月度结案、通报每周司法公开数据、监督重点案件、完善目标考核,通过细化审判工作流程,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审判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为审判效能提升提供常态化保障。

2.多措并举,提升审判质效

民三庭为切实履行司法职责,妥善化解商事纠纷,针对新一年度新工作要求、新形势特点,及时修订《民三庭加强审判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补充制定了《团队负责人工作职责》《民三庭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指导审判工作开展,保证庭内审判工作有序运行、有据可依,切实提高了审判质效。此外,民三庭积极牵头起草制定《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双促进双提升工作规则》,对标营商环境指标要求,对院内规定涉及较少的卷宗流转、网上听证、立审执衔接等内容进行增补规范。

严格落实随机分案机制和类案检索制度,对同一当事人同类型案件,内勤发出类案通知提醒,承办人互通案件送达信息,统一协调开庭时间,集体研讨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做到同案同判,提高审判质效;面对各地疫情存在反弹的困境,内勤每日发布全国最新疫情,审判团队结合疫情情况,对因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当事人及时变更庭审方式,组织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和信息化科技手段,通过 “互联网+法庭”的云审判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截止2021年10月民三庭通过线上开庭数113件,结案95件,取得信息化和诉讼便利度双提升的效果。

3.拓展审判职能,助力营商环境,实现司法工作多元化

2021年度,民三庭为进一步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职能担当,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送法上门,深入辖区有代表性企业进行座谈,了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司法难点和需求,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以案讲法,找准为服务企业的着力点和落脚点,积极为企业发展献言献策,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先后走访一辖区知名企业汽丰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科大讯飞天津智汇谷,邀请辖区重点企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进行企业问需对口交流座谈,对桐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内容予以有效指导,并不断与辖区内企业展开对接,帮助企业掌握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的本领,助力企业依法合规行驶在经营的快车道上。

4.调整审判思维,精研审判业务

为应对案情复杂,民法典适用衔接等问题,民三庭强化案件研讨,延伸司法服务。依托法官会议,定期对长期未结案、发改案件、疑难案件开展集中研讨学习,针对发改案件问题时常出现在事实证据环节这一现象,坚持以“见人、见物、见事”为原则,努力把握好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裁判准确适当,此外,在专业化审判背景下,民三庭还与其他部门举行跨部门法官会议就审判中遇到的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人格混同等专业性问题进行研讨,确保裁判结果公正统一;针对当事人逾期举证问题,研讨程序处理方法,除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外,在庭审中向当事人再次释明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的后果,减少逾期举证的发生。与此同时,举办“民法典开讲了”活动,定期选择庭内法官开展主题宣讲,就民法典中新的规定以及新旧法律的衔接、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进行集中研讨,保证及时调整商事审判思维模式,优化商事审判机制,保障商事交易稳定。

下一步,民三庭将继续立足审判实践,聚焦新需求、树立新理念、把握新脉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审判质效,拓展审判职能,实现司法工作多元化,做实做细做好法院各项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美丽滨城提供司法保障。

 

附:典型案例

1.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适用规则弥补商事主体之间约定不明漏洞。

刘某某与某供应链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8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供应链公司签订《运输业务合作及收入保底合同》,载明某供应链公司(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刘某某(乙方)提供具体运输资源、运输管理等服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每笔运输费用总额的5%作为服务费;甲方为乙方提供运输业务,并保证乙方在两年毛利所产生的收入不低于300000元;甲方未向乙方提供货源业务线路,致使乙方购车后车辆闲置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线路费等。原告刘某某依约向被告某供应链公司交纳20000元线路加盟费,但被告某供应链公司向刘某某介绍的运输资源远远达不到合同的约定,原告刘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某供应链公司返回加盟费并支付2021年2月5月租金。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某供应链公司向原告刘某某介绍的运输资源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故原告刘某某有权解除《运输业务合作及收入保底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原告刘某某主张的运费金额,因本案中《运输业务合作及收入保底合同》并未对运费的标准、金额作具体的约定,双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原告刘某某亦未对其主张的运费标准提供证明予以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故本案本院参照上一年度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本案的运费标准认定被告某供应链公司应支付原告刘某某的运输金额。

【典型意义】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运费标准的确定,产生此争议的原因即为合同对此约定不明,双方在庭审中就该标准亦无法达成一致,故本院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参照上一年度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本案的运费标准,双方均未上诉,服判息讼。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设定,让双方在合作期间对于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尤其是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寻。如果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则双方在后续履行时就容易产生纠纷,从而影响合同效率的实现以及自身权益的实现,故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就影响其主要权利义务的事项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如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

2.尊重个案特性,兼顾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减少商事交易主体的既得损失、维护长远利益。

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5日,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化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原告负责被告工艺水处理装置精馏塔内件设计、制作、运输、指导安装工作,合同总金额228000元,包括材料费、运输费、保险费、税费、设计费用,原告只有在收到被告的准运通知后才能发货。关于付款条件,双方约定了预付款、发货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个付款节点。本院查明,被告按约定未缴纳预付款,原告已经于2015年制作完成精馏塔内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曾在2019年表示同意履行合同,并提出付款方案。现被告以采购设备所用的涉案项目未开工为由,迟迟未发准运通知,原告无法送货,被告亦不配合查看货物,设备仍在原告处存放,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全部报酬228000元及利息损失,而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照约定设计和制作1台精馏塔内件,并负责运输、指导安装工作,原告的主要义务为向被告交付其工作成果,被告主要义务为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存在争议。虽然被告涉案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但其未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亦未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向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反而在原告制作完成后向被告催要款项时回复原告分期付款,被告用自己的行为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涉案设备为定制件非通用件,被告作为定作方具有再利用设备的优势,因此,本案双方宜继续履行合同。

在被告迟迟未发准运通知导致付款条件无法成就时,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全部报酬及利息损失。被告因涉案项目暂停而迟迟未向原告发送准运通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目的,多次协商货物交付及款项结算事宜,被告拒绝到现场查看验收货物,致使原告至今未无法向被告交付货物。虽然双方约定了塔内件到现场付30%款项和预留10%款项作为质保金,但现原告未向被告交付涉案的蒸馏塔内件,系因被告迟迟未发准运通知且不配合查验货物所致,并非原告之过错,现距离塔内件生产完成已经有6年多,基于保护守约方利益和公平原则,原告主张相应的报酬款228000元,依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给付原告报酬款后,被告有权随时提货或者向原告发出准运通知,原告应积极配合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发货义务,若双方因提货或者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可另行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原告在完成承揽任务后,被告迟迟不发准运通知,致使交易处于停滞状态,原告无法获得报酬款时,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问题。商事审判具有调节和促进交易行为,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导向作用。判断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应坚持公平原则和保护守约者利益原则,以促进交易和规范市场秩序为基准点,重点应考虑以下因素:双方是否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双方在继续履行合同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合同僵持状态的原因,合作过程中双方的行为等。若因一方持续消极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条件无法成就,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基于公平和鼓励交易原则,可以主张适当突破合同约定,但同时不能免除积极履行义务一方其他的其他合同义务。本案中,通过深入了解案件背景、纠纷成因、标的物属性、当事人特点,给予双方和解期限,多次组织双方查验设备,最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盘活市场交易,最大限度维护守约者的利益,同时又要求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维护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营造鼓励市场主体守法交易的法治环境,通过个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3.鼓励合法打击非法,依法裁判彰显司法权威,引导市场主体营造守法交易的法治环境。

某运输公司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中旬,我院立案受理某运输公司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起因于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台运输车,被告按照原告提出增加运载量的要求从外地为原告订购了一台改装车,后因验车时需往复拆改手续繁琐导致原告将车辆搁置在被告处长达三年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诉讼期间,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继续履行。对于是否能否解除合同、车辆如何处理、损失范围的认定,双方分歧较大意见僵持不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订购增加运量的车如果运营则违反我国道路运输相关规定,但该车已部分拆改并停滞近三年价值贬损严重,能否继续使用存在不确定因素,且双方均不愿要车。如果不处理车辆、继续放任僵局,势必继续扩大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在充分运用释明权的基础上,经分别做双方工作后被告同意要车、双方对车辆现值认定方式达成一致,最终本案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车辆归被告、按照双方责任大小认定各自承担损失额后由被告部分返还原告购车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取得的实际效果】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僵局持续近三年,标的物价值不断贬损,继续履行合同意味着鼓励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投机取巧违规操作,解除合同则面临着标的物归属、损失认定、责任划分一系列不确定的难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运用释明权依法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解除合同的后果问题,最终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合理确定承担损失的范围,由原告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亦为其出售违规车买单,定纷止争、双方皆服,不仅彻底解决矛盾为双方止损,同时彰显司法权威、营造鼓励市场主体守法交易的法治环境。

4.能动司法定纷止争,高效助力涉诉企业可持续发展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双赢。

某钢材公司诉某汽车配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上半年,我院立案受理某钢材公司起诉某汽车配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达1200余万元。两公司均系辖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且存在长期合作,由原告多年来持续向被告供应钢材。原告因受去年疫情影响融资困难,急需回流大量资金投入下半年生产,无奈成讼,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

诉讼期间经核实,双方对欠款争议不大,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但被告的主要业务为出口,其下游企业受国外疫情影响回款存在滞后的情况,因案件标的较大,被告无力在短时间内满足原告对大量资金的需求。开庭时,被告提出保全冻结企业银行账户导致企业对外往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双方均同意调解但对调解方案却无法达成一致,被告无力兑现原告提出的付款计划,原告则不同意被告解封账户的要求,双方意见一度僵持不下。

把握双方企业各自存在的困难及调解意愿,在分别给双方做工作的基础上,征询双方制定更为详细的付款计划并根据付款计划的兑现逐步解除保全措施,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年期的和解方案,后被告按约履行,原告逐步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取得的实际效果】

本案两家企业均系辖区外商独资企业,争议标的额较大,两家企业各自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需求难题,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本案准确定位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既准确把握双方矛盾症结点又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问题,从立案到审结时限35天,最终被告按约定期限兑现承诺,原告申请解除查封,双方当事人均满意。本案在依法审判过程中不仅高效解决原告的诉求、妥善解决被告的困难、缓解疫情给双方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而且通过调解方式正确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约,倡导良法善治的法治营商环境。

 

课题组成员:葛新新、毛洪隽、薛淑霞、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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