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公然辱骂他人,罚款+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23-05-26 23:03:56 打印 字号: | |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一时冲动以不文明的言语辱骂他人,不单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滨海新区法院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张大姐和李大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日常相熟。但因家长里短琐碎之事偶有矛盾。某日在楼道内,李大姐用低俗语言持续十余分钟对张大姐进行侮辱谩骂,期间有邻居出屋劝说亦未停止。后因发现张大姐儿子使用手机拍摄录像才停止谩骂。张大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李大姐做出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后张大姐向本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李大姐向其赔礼道歉。本院判决由李大姐书面向张大姐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书张贴于居委会公告栏不少于30日,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张大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电话中与李大姐沟通,了解其道歉意愿后遂前往双方所在社区将双方召集至一处,希望本着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的角度换位思考。经过耐心沟通李大姐当场撰写道歉书,法官审核了道歉书内容并张贴至居委会公告栏。对于李大姐并未按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法官综合考虑认错态度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在向张大姐释明利害关系取得其同意后,酌定由李大姐支五百元迟延履行金以示惩戒。至此,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提示: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安慰和精神利益的保护。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能会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予以救济。行为人应当根据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侵权人拒不按照生效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公然侮辱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有权视情节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及拘留的惩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来源:执行局  阳、付军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