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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开展“未”爱护航庭审现场普法活动
  发布时间:2023-05-30 21:14:0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普法宣传效果,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5月26日下午,滨海新区法院刑二庭选取贩卖毒品案件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开展庭审现场普法宣传活动,天津北方职业学校110名师生应邀走进法庭旁听,接受“面对面、零距离”的生动具体的法治教育课。

随着法槌敲响,庭审正式开始。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历时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始终在庄重、严肃的气氛中有序进行,成功向师生们展示了刑事案件的庭审全貌,用公正严格司法捍卫法律的威严,达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5月12日间,先后多次向三名吸毒、贩毒人员贩卖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其中仅一人的贩卖次数便达到了20至30次,查获冰毒93余克,数量较大,非法获利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作出了最后陈述,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性。合议庭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悔罪表现,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人的健康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危害社会经济,毒害社会风气。该案李某某“以贩养吸”,不仅最后锒铛入狱,还导致自己沾染一身生理疾病。以身试法为学生们上了一场鲜活、生动的禁毒法治教育课,让学生们零距离感受国家法律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清楚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树立坚决拒绝毒品的正确观念,在思想上、心理上、行动上构筑起科学拒毒的防线,提高了对司法的认同感。

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使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前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后经查明其名下涉案银行卡共计入账流水金额为62余万元。后被告人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当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

从发案量及涉案人数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当前我国的第三大罪名,不少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误入歧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非法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或开通公司对公结算账户对外出售,从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套现、取现工具,在网络平台通过“抢单”帮助转账赚取佣金;架设、维护通讯传输设备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支持等。其中出售银行卡供网络犯罪使用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常见的行为方式。林某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采取放任的态度,为“跑分”提供了帮助。

庭审结束后,法官还为在场的师生准备了精彩的普法讲座。向旁听人员普及校园霸凌和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犯罪、帮信犯罪等相关法律知识,主要讲解了如何识别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如何防范毒品,以及新型毒品的危害,教育同学们吸食毒品不仅触犯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参与售卖还将被判处刑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求刺激、赶时髦,自觉抵制毒品。同时提醒青少年保护好个人的信息资料,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误入歧途,避免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从源头上把“断卡”进行到底。警示大家增强反诈防骗的法律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更要谨慎交友,学会辨别是非的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法官以“一定要不负青春韶华,一起向未来”为结束语,为同学们送上了祝福和希望。

一直以来,滨海新区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法治教育中的阵地优势,不断增强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积极探索普法教育方式,延伸司法职能,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持续开展参观法院、旁听庭审、模拟法庭、法治讲座等活动,让青少年“面对面”“心贴心”地接受法治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下一步,滨海新区法院将持续把庭审公开作为推进法治宣传的有力抓手,把庭审现场作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法官兼任法治宣传员的生动“课堂”,让学生及社会各界切身感受到法院司法为民的力度,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平安滨城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刑二庭 商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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