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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固定账户,为企业经营资金松绑
  发布时间:2023-06-27 21:10:38 打印 字号: | |

案件详情: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河北某混凝土公司诉天津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混凝土公司以其为中小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为由,申请对建设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7万余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承办法官收到保全申请后,并未简单按照申请一裁了之,而是第一时间通过类案检索系统查询了该建设公司既往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经查,该建设公司涉诉案件较少,并在本院进入执行的案件均以主动履行方式结案。

考虑到财产保全目的不仅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亦要考虑保全措施是否得当,避免司法过度干预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充分研判后,承办法官联系建设公司了解经营以及财务状况。该建设公司表示其属央企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因行业特点,其名下有多个分属不同项目的银行账户。如法院根据网络查控账户随机查封可能会查控到案外其他施工项目的账户,对企业施工产成一定影响,甚至导致延缓施工、赔付违约金等额外负担。经向本院申请,建设公司提出以足额的非项目固定账户以供查封保全

在充分审查了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以及固定账户的性质、差异特点后,承办法官确定了固定账户的信用资质、资金额度等可执行性条件后,在不减损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裁定对建设公司的固定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

典型效果: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主体。滨海新区法院探索适用对企业经营关键账户进行归集、识别,减少置换环节,直接裁定冻结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固定账户,为企业资金账户松绑,避免企业因财产保全陷入生产经营困境,最大程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滨海新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以优质高效法院工作推进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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