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春笋行动”|滨海新区法院(天津自贸区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3-11-06 15:02:36 打印 字号: | |

化工贸易公司与被告刘某、王及第三人塑料制品公司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8日,某化工贸易公司诉某塑料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某塑料制品公司给付某化工贸易公司19076602022年6月22日,某化工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8日,某塑料制品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未通知某化工贸易公司,直接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至460.4万元,其中,股东刘某认缴出资额由580万元减至340.4万元,股东王某认缴出资额由420万元减至120万元。2022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化工贸易公司以瑕疵减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股东刘某、王某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的争议焦点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未届期的认缴出资进行形式减资,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应严格区分公司内外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对于外部纠纷,应坚持商法的外观主义,保护公司外部主体对公示信息的信赖,当内外相关主体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案中,某化工贸易公司对某塑料制品公司享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某塑料制品公司决议减资后,未通知其已知债权人即某化工贸易公司,减资行为存在瑕疵。形式减资虽减少的为尚未到缴纳期限的出资,但该行为既损害了债权人基于公示出资信息而形成的信赖利益,在也实质上导致了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降低了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明显具有逃废债务的恶意。故依法判令被告刘某、王某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裁判认定了公司认缴制下,股东明知公司存在未偿债务,而对未届期的认缴出资进行形式减资的,应在瑕疵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裁判规则的确立,一方面有利于依法惩治公司逃废债务的行为,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营企业的交易安全。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商事登记公示效力,通过强化股东出资信用约束,提高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效能,引导民营企业家依法诚信经营。

来源:民四庭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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