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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播映费归谁:涉京津两地案件的协同调撤
  发布时间:2023-11-08 09:12:1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9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电视剧联合摄制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投资5600万元拍摄一部电视剧,委托B公司代为行使其享有的电视剧的著作权及临接权,B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A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润不低于6720万元。电视剧拍摄完毕后,B公司将播映权许可给某卫视台使用,播映许可费2420万元,分期支付。后B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润, A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起诉主张投资本金和利润,该院于2021年12月判决B公司支付投资款5600万元、投资收益964790.2元、违约金及延迟履行利息等款项。A公司申请执行后,北京朝阳法院依申请冻结了B公司在某卫视台的播映费债权1693余万元,某卫视台提出异议称B公司已于2021年6月发函将1693余万元的播映费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且其已向C公司支付了480多万元。A公司认为B公司在对其负有巨额到期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将所享有的对某卫视台的播映费债权(含有A公司权益)无偿转让给C公司,减损了其责任财产,损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故诉讼请求依法撤销B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B公司和C公司辩称,C、 B公司在2014年、2019年先后签订两份《电视剧联合摄制协议》,约定C公司向B公司投资1720万元拍摄两部电视剧,后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C公司投资本金和收益880万元,《债权转让协议》是基于上述欠款所签订,其签订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双方不存在恶意转让的主观故意。虽然B公司转让的债权数额高于其应付C公司的款项数额,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了C公司收到某卫视台支付的款项超过B公司应付款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B公司是等价有偿的转让,不应当撤销。

因某卫视台提出异议,北京朝阳法院的执行案件无法继续执行该笔债权。该播映费债权冻结,某卫视台拒绝再向C公司付款,A公司和C公司债权的实现均面临程序上的障碍。

审理结果:承办人闫秀珍法官从优化影视投资环境出发,协调三家公司同意同意分配案涉的播映费债权;从加强京津两地司法协作出发,积极推进三家公司在北京朝阳法院执行案件中进行和解;从平等保障债权的实现出发,协调A公司给C公司开具了400余万元的第三方付款保函。经多轮调解,最终促成三家公司达成债权分配协议。三方一致确认了某卫视台欠B公司的播映许可费的数额和付款期限,并约定上述播映许可费在北京朝阳法院执行到位后由A公司直接收取,之后按B公司的欠款比例,由A公司和C公司进行分配。后三家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三方和解协议,并向某卫视台发出了撤销债权转让协议的三方声明,最终使北京朝阳法院的执行案件得以继续执行,A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京津两地案件均妥善解决。

法官讲法京津冀协同发展、地缘相接、产业相融,近年来两地企业在影视投资的合作非常密切,行业的收益受制于演员、审核、债务人履行意愿等多重不可控因素,属于高风险行业。影视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一些债务人可能由于各种情况致使自身财产不当减少,从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及实现债造成危害,经常出现投资人赢了案子、赔了投资款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虽然B公司基于欠C公司播映费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虽然双方也约定了C公司应返还B公司其超收的播映费,但是该行为明显使B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降低,影响了A公司债权的实现,本案抓住该关键点,全面衡量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交易秩序和公平正当理念,促成了三方就债权的分配达成和解协议。另外也提示债务人应诚信经营,合理利用投资人投资,谨慎防控影视拍摄、播映费收回等核心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合力营造京津冀区域健康有序、富有活力的影视投资市场。

来源:生态城法庭 闫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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