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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津0116刑更9号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12 14:40:31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飞,男,1988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8802010197,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市中永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悦心亿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北忠卫村100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四季花苑28-1-401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4年3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件审理期间,王飞以其因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颈淋巴结转移,术后需定期复查、长期服药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现将罪犯王飞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如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反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2日

联 系 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22-65270981

 

附:王飞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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