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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裁判文书改革
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调研
裁判文书是展现司法形象的重要载体,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宣传资料,展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官提升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裁判文书记录着案件诉讼过程,当事人的诉辩内容,以及法院的裁判结果,是法院审判工作内容和质量的集中体现。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直接载体,也是衡量人民法官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审判质量、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等核心问题。虽然,裁判文书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但近年来,围绕裁判文书的改革颇多,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例如文书加印封皮的问题,文书网上公开问题,法律文书判后释法问题,文书纠错系统的使用问题,调解文书和判决文书制作等新问题。这些围绕裁判质量的举措,也尚无统一规范。
天津法院系统着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两评查活动,下大力气提升文书质量、庭审能力和水平,天津法院审判公正效率指数大幅提升。有鉴于此,我院结合近年来主要做法,裁判文书主要走势,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进行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求改进和提高裁判文书乃至审判质量的有效方法。
裁判文书质量和裁判质量具有不同内涵的概念,而这者的合理界分也将决定本文的研究范围。通常来说裁判质量的内涵更广,二者关系具体如下:
裁判文书质量是裁判质量的重要载体。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这就要通过具体的裁判行为得以实施和彰显。裁判质量俗称案件质量,既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评判法院工作的表征,更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和权威的标准。这些主要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载体得以体现。
裁判文书质量是裁判质量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为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在司法文书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现行最高院质效评估体系中评估审判质量主要从公正、效率、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其中公正指标有立案变更率、一审陪审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发率、生效案件改发率、司法赔偿率、裁判文书评分6项。因此,从规范的角度来说,裁判文书质量包含于裁判质量当中,裁判文书质量是裁判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
裁判文书质量是影响裁判质量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根本性质是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主要是审理和裁判。衡量法院裁判质量主要标准,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裁判公正、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定位于“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而将整个审判工作的规范严谨和公平公正直接展现给社会的就是裁判文书,同时也是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的重要渠道,是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从自身价值的高度认识裁判文书重要性。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对个案裁判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其职能又不仅限于此,既包括通过对具体的个案进行法律评判,阐释法律内涵和精神,使法律成为人们应该如何作为和不应该如何作为的指示和路标,同时也包含着对当下行为和未来可能行为的评判。因此,裁判文书作为阐释法律、表述裁判结果、彰显司法正义的重要载体,对社会起着确立行动规则,引领诚信、公正等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随着人民对裁判文书认识的逐渐深入,不再把裁判文书单纯看做是向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布裁判结果的书面告示,而把它视为展示现代法治社会诉讼民主、程序公开、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之一,裁判文书因此具有更重要的社会价值及意义。
二是从参与社会管理高度来认识裁判文书的现实性。裁判文书具有说服力,实际是适用法律的过程;裁判文书不仅记录审判权的运用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表明权力运用的公正与效率,是诉讼目的的最终体现;裁判文书具有公信力,超越个案裁判上升到规则层面;裁判文书具有评价力,明确表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因而具有了导向功能;裁判文书具有创造力,能够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发展法律,创制社会规则,引领社会价值,最终成为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公正、弥合社会分歧的重要载体。因此,人民法院裁判活动涉及亿万人的生产生活和矛盾化解,其最终表现的载体--裁判文书,可以直接为社会管理做贡献。[1]
三是从人民法院形象的高度来认识裁判文书的重要性。裁判文书是法院的脸面,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展示公平正义的载体,不仅体现了审判人员的素质,也体现了一个法院的管理水平。难以想象人民群众拿着一份错误百出的裁判文书时,还会对法院及案件承办人有一个良好的印象和评价,还会对法院和法官肃然起敬?在审判实践中,也曾接触到其它政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有的质量很差,且错误明显,但由于它不面向社会和公众,所以影响不大。而要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出问题,那影响就是非常恶劣的。在接待民众上访时反映出来的一个案件中,裁判文书把原、被告名字写颠倒,送达后法官发现这个问题,马上予以纠正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但原告签收了补正后的判决书后,拒不交还未补正的判决,拿着未补正的判决书到处上访、告状,说连原、被告名字都弄颠倒掉,这样的法官(院)还能办好案吗?这个事件后来虽经查实,但仍然给法院工作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所以,一定要提高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只有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才能使裁判文书发挥应有的功能,才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社会形象,法院也才能借此营造更加优良的司法环境。
建国以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创新,每一次改革的过程,都是裁判适应社会矛盾化解的趋势而自觉转变的过程,当前的裁判文书特点、内容更凸现了对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能动适应和社会管理对裁判文书的渗透需求和改造。宏观层面主要呈现下列变化:
表1:某四个基层法院裁判情况[2]
|
09年 |
10年 |
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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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案 |
判决 |
调解 |
结案 |
判决 |
调解 |
结案 |
判决 |
调解 |
法院1 |
10775 |
5775 |
4770 |
10356 |
5032 |
4780 |
13313 |
9920 |
1198 |
法院2 |
3994 |
2067 |
1592 |
3984 |
2143 |
1303 |
7244 |
5109 |
1346 |
法院3 |
5848 |
3177 |
2433 |
5888 |
3031 |
2383 |
6990 |
3875 |
1359 |
法院4 |
5009 |
2389 |
2307 |
4050 |
2087 |
1516 |
4045 |
2622 |
568 |
合计 |
25626 |
13408 |
11102 |
24278 |
12293 |
9982 |
31592 |
21526 |
4471 |
表2:2011年判决中最突出的几类文书案由[3]
法院 |
结案数 |
判决案件 |
交通赔偿 |
劳动争议 |
借贷合同 |
法院1 |
13313 |
9920 |
470 |
120 |
394 |
法院2 |
7244 |
5109 |
313 |
236 |
468 |
法院3 |
6990 |
3875 |
408 |
54 |
527 |
法院4 |
4045 |
2622 |
255 |
694 |
129 |
合计 |
31592 |
21607 |
1446 |
1104 |
1518 |
1.解决纠纷的裁判目的,为裁判文书简化提出了要求
办案人员增长幅度远低于案件增长幅度,基层法院案件量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案多人少仍然是主要矛盾,而解决纠纷仍然是基层法院主要目标之一。基层法院法官大多数案件选择简易审理的方式,目的是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快捷的了断纠纷,所以简易程序适用比例高达90%。这就为繁案精审、简案快审提供了实践依据,也对裁判文书的简化提出要求。广东等地法院探索令状式文书使简易案件快审快结,为我们提供了好的借鉴。
2.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为注重调解文书的制作提出要求
法官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往往将调解作为优先选择,这源于法院系统“多调少判”的司法原则、以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方式、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分流,解决纠纷追求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调解力度加大的选择偏好等因素。与此同时,判决的弱化给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构建大调解、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中涉及的系列相关规定中调解书就有6种文书写作方式,包括庭前调解、调解确认、普通程序调解、速裁调解等,在法官注重调解方式的同时,一纸调解书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3.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裁判文书说理提出要求
同时,基层法院也存在20%的“复杂案件”,一方面劳动争议、交通赔偿、侵权赔偿、医疗纠纷等大幅上升,另一方面群体诉讼、利益关系难以确定的案件多,甚至还有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或对于人民法院形成社会规则、创制规则,具有积极意义。这就要求法院裁判文书同样要注重新类型或者重大疑难案件,从有利于矛盾化解基础上,慎重的创制规则,缓慢推进审判理论创新。注重深化天理、国法、人情融合的文书说理,注重平衡各方利益,以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社会效果。
4.基础规律性矛盾纠纷,对裁判文书类型化提出要求
基层法院类型化裁判、集中性裁判也占据一定比例,从四个基层法院的实践数据中看到,基层法院交通赔偿类文书占到6.7%,劳动争议文书占到5.1%,借贷类文书占到7.01%。从裁判看,法院很多案件虽是以个案形式判决的,但实质上是系列案件、群体诉讼案件。[4]这类案件往往基于相同事实或法律关系,判决和调解面向众多当事人,将这种类型化的文书归类研究,以此找到案件适用的规律,从而为规模化的化解纠纷起到一定的作用。集中裁判类别案件也值得研究:从比较集中的几类裁判上看,重点运用判决方式的是劳动争议纠纷、交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买卖等经济合同纠纷。比较集中的调解文书类别是:物业纠纷、供用水热纠纷。对普遍案件裁判文书进行相对归类研究,细化基础法律关系、逻辑论证方法、证据认证和法律适用,可以形成相对专业化审理方式,提高裁判效率,提高裁判水平,达到执法尺度相对统一的效果。
为调查当事人对司法产品的感受与评价,随机向四个基层法院当事人发放80份调查问卷,其中被调查对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有31人,本科以下的49人。
1.所有调查对象问卷结果情况
(1)38.8%的人认为裁判文书在规范性、证据性、说理性、程序性等方面比较好,并且认为裁判文书注重创新性尤为必要,比如裁判文书加附封皮、文书后附法律条文、文书上网都很必要。
(2)50%的人认为裁判文书加附封皮无所谓或根本就不必要。
(3)21%的人认为证据性方面存在问题,14%的人认为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不足,8.8%认为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列举不充分。
(4)54%的人认为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无所谓或根本不必要。
(5)86%的人认为裁判文书后附法律条文是必要的。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调查情况
考虑到接受本科以上学历教育人员对司法具有更高的判断要求和认知能力,现对这一部分调查对象的问卷结果具体分析如下:
(1)5.5%的人认为裁判文书在规范性、证据性、说理性、程序性等方面比较好,并且认为裁判文书注重创新性尤为必要,比如裁判文书加附封皮、文书后附法律条文、文书上网都很必要。
(2)58%的人认为裁判文书加附封皮无所谓或根本就不必要。
(3)35%的人认为证据性方面存在问题,25%的人认为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不足,13%的认为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列举不充分。
(4)55%的人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无所谓或根本不必要。
(5)87%的人认为裁判文书后附法律条文是必要的。
3.社会评价的启示
一是裁判文书质量认可度较低,裁判文书质量不容乐观。总体上,只有不到40%的认为裁判文书的规范性、证据性、说理性、程序性较好,而在本科以上学历的当事人之中,对于裁判文书质量的认可度更是低至5.5%。
二是裁判文书改革方面认识不一。对于裁判文书后附法律条文的支持率接近90%,体现了社会对于裁判文书加强释法的需求;对于裁判文书加印封皮,半数以上的人认为没有必要;对于目前大热的裁判文书上网,同样是超过半数的人认为没有必要。
可以看出,虽然样本数量较小,但是也从侧面反映了人民对于裁判文书质量较低的社会评价,体现了人民对于裁判文书质量提升的迫切需求,因此加强文书质量提升迫在眉睫。而裁判文书的改革方式中,受欢迎的也是与裁判内容密切相关的释法方面,其他关于形式的改革,如加印封皮和近期法院系统呼声较高的裁判文书上网,则未被大部分人纳入关注范围之内,反映了人民对于裁判文书质量的基础性要求尚未满足,从而形式方面的改革还未进入其关注的视线范围。因此,应着重于文书质量整体提升,同时不断探索裁判文书改革的最优方式和道路。
取最高院、天津市高院、二中院和基层院(大港审判区、蓟县法院)作为代表,进行对比分析具体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的相关指导标准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首部有关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件编号、诉讼主体、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等基本信息准确、全面;尾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内容全面、准确,且署名、签章等准确、规范。争议事实及讼争焦点、诉(控)辩意见归纳全面准确,详略得当,法律关系表述清晰。证据采纳得当、合法,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理由充足;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准确、有依据;证据链条清楚、完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清晰;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客观、全面,准确无误。裁判理由、案情分析紧扣讼争焦点,逻辑严密,重点突出,有较强的针对性;说理透彻,对法律适用论证充分,对当事人权利、责任、义务分析准确到位,对当事人意见剖析全面,有较强的说服力;判断推理合法合理,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裁判依据合法、确实、充分。裁判结果明确、具体、完整;处理得当,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正确,援引法律条文准确、规范、完整。结构完整,繁简得当,层次分明,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管辖、鉴定、评估、审计等问题;语句通畅,文字凝练、准确,表述规范,通俗易懂;标点符号、数字等使用规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无不良社会反映。
二是最高院千件案件评查裁判文书部分评分表。主要从裁判文书容易出现问题的集中点和薄弱环节体现标准,要求不得:裁判结果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直接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矛盾;裁判结果有歧义或者不明确、不具体,影响执行;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结论不一致;裁判文书出现错字、漏字、别字、多字,语法、逻辑、标点符号错误等;裁判文书种类、案号错误的;遗漏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表述不完整;遗漏公诉(抗诉)机关、案件由来、审判组织、是否公开审理、程序变更、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及主体的追加与变更等情况;表述有误,叙述事实层次混乱、存在逻辑错误,导致理解偏差;罗列表述证据逻辑性不强。
2.天津市高院裁判文书质量标准
一是天津法院系统裁判文书评查评分标准(来源于评分表)。天津市高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评查评分表基本参照最高院的标准,包括首部、尾部的要求,争议事实及讼争焦点、诉(控)辩意见和证据裁判理由、结果和效果。
二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优秀裁判文书应当从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生效裁判文书中遴选。其具体标准是:裁判文书符合制式标准,构成要素齐全,叙述事实繁简得当,论述说理充分有据,引用法条准确无误,裁判主文清晰明了,语言流畅符合逻辑,文字、数字、标点、符号正确无误,无错、别、漏、多字。
3.部分基层法院文书质量标准
一是滨海新区法院大港审判区优质裁判文书相关标准。要求优秀文书应符合主体合格、叙述事实清楚、适用证据准确、说理性强、逻辑清楚、格式规范、语言顺畅、文字标点准确、引用法条得当、判决正确。并进一步对说理进行具体要求,提出三原则:公正、繁简适当、通俗易懂;四特性:针对性、逻辑性、全面性、规范性。
二是蓟县法院的《关于评选优秀法律文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标准。主要为裁判文书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要素是否齐全;案件事实叙述是否层次分明、繁简得当,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证据之间的关系;案件争议焦点是否突出,裁判说理是否具有较强的透彻性、针对性;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引述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规范;实体处理是否公正,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从上述各级法院对于裁判文书的标准可以看出,最高院以及我市各级法院对于裁判文书质量的标准把握方向基本一致。最高院要求最为详尽,我市各级法院基本以此为母本,进行简化和提炼,总体精神一致。
主要着重于四个方面:一是作为法律文书首尾部基本信息的全面、准确和规范,二是作为行文基本要求的结构、语言和文字格式,三是争议事实焦点及证据的认定及据此分析的裁判理由和得出的裁判结果,四是裁判文书的整体效果。
一是基本形式符合要求。这是裁判文书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如一份裁判文书具备其他所有优秀裁判文书的特质,但是基本形式不符合要求,就不能算作合格。一些文字和格式上的低级错误使得整篇文书从第一印象上难以过关,再充分的释法析理、再严密的逻辑布局也都会被影响。实践中,不乏具有优秀内容的文书,但是由于很大部分没有注意小瑕疵和错误,而使裁判文书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应用文书校对软件和加强层级审核,避免出现低级错误,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虽然细微但是效果显著的一步。
二是关键要素不可或缺。作为法律文书,其权威性要求关键要素不可或缺。如首部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件编号、诉讼主体、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等基本信息以及尾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内容全面、准确,署名、签章等无误;争议事实及讼争焦点、诉(控)辩意见归纳全面;裁判结果完整,援引法律条文完整等等。如果缺乏关键要素,那么一份法律文书不仅与优秀无缘,还可能被认为具有巨大瑕疵。实践中,要注意不要遗漏相关重要信息。
三是释法析理等充分准确。裁判说理是评判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在满足上述两点的同等条件下,说理成为衡量一份文书是否质量过硬的标准,也是最体现法官“真功夫”之处。一是争议事实及讼争焦点、诉(控)辩意见归纳全面准确,详略得当,法律关系表述清晰。二是对证据的认定及理由的完整、准确。三是说理的透彻性、针对性、充分性。即裁判理由、案情分析紧扣讼争焦点,对法律适用论证充分,对当事人权利、责任、义务分析准确到位,对当事人意见剖析全面,有较强的说服力等。三是裁判结果明确,处理得当,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正确,援引法律条文准确。
四是通篇细节整体考量。合理通篇布局、结构完整,繁简得当,层次分明,能够全面反映案件整体情况和清晰呈现审理路径;语句通畅,文字凝练、准确,表述规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无不良社会反映。以上对于思路和措辞以及效果的考虑,可以使裁判文书内容得到较为完美和顺畅的立体呈现。
裁判文书的灵魂是说理,说理也是让法律充满生命与活力的手段。说理是裁判的灵魂,是构建于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之间的桥梁。有学者言:“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法院说的以及它怎样说的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一样重要。”因此,一份好判决应该是说理透彻、逻辑清楚的法律文书。
1.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方面的变化
一是裁判文书更加注重以双方当事人可接受的方式论证说理。如果裁判文书样式是其骨架,语言是其血肉,那么论理则是其灵魂。中国古代判词中注重伦理情理不乏其例子,值得很好的借鉴和反思。过去一段时间判决文书曾经很忌讳讲情理,而当前裁判论理的方向发生了转变,论的是法理、情理、哲理、事理。法官在完成法理分析时候,更注重体现审判“辨析法理,胜败皆负”的社会效果。例如在名誉权案件中,判到:“本院认为,上述企业,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独立法人,但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交叉,属于企业内部治理问题。但,给予职工处理决定是由职工所在的单位作出。被告某公司在内部管理中提出建议行为并无不当,但,将未发生效力的处理建议在公开场合予以张贴,应属不当。”裁判在指出错误的同时,又表明张贴的“建议”,具有一定公文性,内容不属于隐私,不构成对原告的宣扬。裁判文书应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顺情合理。
二是裁判文书更加注重柔性化语言论证说理。裁判的语言、风格、内容、主题,蕴含着诉讼观念的重大变化,体现着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对现代化法治的追求。如某判决书在裁判说理中,“被告先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后,被告已向原告积极履行了其负有的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而原告在接到上岗通知后,即便不想回到原岗位工作,原告也应当在到岗后再与用人单位沟通调整岗位事宜,而不宜采取这种不到岗的做法”,再如“由于体制原因,医患矛盾日盛,究其原因,多数源于患者认为,医生偏离救死扶伤的宗旨,医者,当以其仁心施其仁术,患者,当以其宽容理解医生,如此,就能减少许多医患矛盾”。注重柔性化语言的运用,使当事人以更宽容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在个案中建构一个应对更多风险的更宽容的法治社会。
三是裁判文书更加注重软规范的普遍适用。我国具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多以专业法律术语阐释法律,与普通民众的语言习惯不同。实践中,现代法官应采取劝谕教诲的语言风格,更加注重较多的生动、连贯的短语使其陈述和推理更易让社会公众接受,总体上语言风格向着社会化方向转变。在判决中的和睦相处、照顾老人、珍惜感情、相互爱护等词语,将情、理、法融入一炉,流露中华民族传统特有的道德和价值取向,以道德和伦理的软规范对当事人进行约束。还有引入第三方当事人担保,使得双方当事人积极适用调解中的“督促条款”的方式。这些软规范的运用,增加了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履行效果。
四是裁判文书更加注重谨慎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裁判是唯一属于法官的领地,汇集了司法的历史传统、精神实质、试验方法、思维意识,判决书写作的水平直接体现司法的实际水平。判决论理要“以法为本,明法以文,并叙情理,无威不立”[5],以公正审判倡导和维护良性社会规则,要通过个案裁判将具有普遍性的抽象规则具体化、生动化,使之成为符合规则精神和原意的社会公共话语,为法治建设本身提供稳定而强大的社会情感基础。例如:“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有关职工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本市1995年始即制定了职工每年寒暑两季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明确了享受条件,因此,向职工支付有关福利费用是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而非由企业自主权发放,固对原告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6]针对用工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行为,写到“关于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返还风险抵押金的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一被告向原告收取风险抵押金违法,应当立即返还原告。”[7]例如在处理金融借贷案件上,在判决说理中明确表明:“企业间横向借贷,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当属无效。但被告借用原告之款项,应予返还。”[8]
2.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很多裁判文书中案由、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判决结果等一应俱全,然而,现实中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这么判,为什么采信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不予认可,为什么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辩解,不少判决书常常语焉不详,简单总结为“依法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符合法律之规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一份裁判文书成为叙述事实、罗列证据、法律适用的简单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具体表现为:
一是归纳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时缺乏规范。不能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在叙述具体的案件事实时,基本要素不完备,随意性大,遗漏、肢解、歪曲当事人的意思的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反映诉讼的具体情况。
二是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没有直观反映和论证。不列举证据或一句话带过,或是对证据仅作列举,缺乏分析论证,或是即使论证也不透彻。如有的判决书仅是罗列证据,再加上“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等公式化的语言;有的还是写“以上事实有某某证据证实”,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有多大的证明力,证据间如何相互印证,证据不予以采信的理由,没有进行分析。
三是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未进行论证。文书中反映不出案件的事实与适用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完整、具体,条理和顺序不当;所适用的法条只交待条、款、项的序号。
四是判决书不说理、说理不充分或说理论证空疏。看不到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说理缺乏说服力。即使说理,态度也不鲜明、缺乏针对性,对当事人提出的观点和主张,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甚至回避一些问题。法律推理不严谨,内容冗长,繁简不分。诉辩部分未作规范归纳,只作“流水账”式的叙述,没有突出对争议焦点和证据事实的论证。论证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理由表述公式化、概述化的现象较为严重,没有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造成案件理由千篇一律、千案一面。
3.说理的方法
裁判文书说理反映了法官总结争议焦点、认定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整个思维过程。做好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重视庭审功能、加强笔录和案卷的查阅,吃透案情,分析、固定诉辩双方认可的案件事实,总结出争议焦点,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证据的分析认定,在证据和事实之间、证据和法律之间构建紧密的逻辑联系,具体为:
一是争议焦点和诉辩意见的把控。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关系到法律关系的界定和厘清,对于诉辩意见的准确概括关系到裁判和说理的重点。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找不到争议焦点或者所谓争议焦点并不是案件的症结,双方的诉辩意见也不能围绕焦点形成对抗状态。所以应注意全面、准确地概括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主张和理由,归纳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争议焦点,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对案件意见,并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和裁判。避免回避争议焦点,对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争议焦点不予回应,有“问”无“答”;或者脱离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视而不见、避重就轻,自说自话、有“答”无“问”。
二是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通常是零散的,需要在裁判过程中分析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体系,而当证据充分但存在相反证据时,就要综合判断、由表及里、去伪存真。裁判文书中应展示证据的收集、认定和采信过程,全面、详细地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以判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核心,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对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地作出回应。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应根据事理进行论述并作出明确的表态,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应逐一分析、阐明认定的理由,尤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否采信,均应作出分析与认证结论。不能简单地套用八股文体,武断判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就用“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而驳回的则用“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在采信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作出事实认定。认定的事实应当紧扣与案件定性、处理有联系和影响的情节,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叙述,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对认定的事实,须有证据证实,尽量缩小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
三是适法和释法。“一个案件的事实并非事先就包装在规则的语言之中。”要想使案件事实“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可以适用,就需要解释规则的含义,解释案件事实以及它与这个规则相符合的程度。因此,裁判文书应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予以解释,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地论证,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且应将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全部列明,并对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地说明。实践中发现,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没有援引任何法律规定。比较突出的出现在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书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据以起诉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不存在,或者请求权条件不具备,往往成为驳回的原因。此时,应该援引该请求权的基础规范。对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明确。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无异议的,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对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有分歧的,则应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条文复杂,诉辩或者控辩各方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分歧的,应对法条的含义进行解释,阐明适用该法条的理由;对法条竞合及法律冲突内容的选择适用,应当予以明确说明;如民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立法精神、目的,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学原理,阐明裁判理由。
四是论理的逻辑性。逻辑严密性。应做到审查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以及诉辩或者控辩各方主张相对应、事理法理分析与事实结论相对应、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概念同一性。论证不得自相矛盾,不要顾此失彼,要做到瞻前顾后,协调一致。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行为、纠纷的性质及有关情节和责任加以认定,要做到分析透彻、论证有力。繁简适当。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疑难复杂程度、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情况,做到繁简适当。
除了上述具体的问题以外,在说理中还应注意法律推理方法的使用。当事人之所以信服、服从法院的判决,从根本上是因为它的说理具有合理性。而合理性并不等于简单的有理由,法律推理所寻求的合理性是指一项行为或不行为具有根据法律证明为合理或正当的理由。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寻求以法律为依据的进行论辩以解决问题的过程,其推理方法主要有三个:演绎推理。第一步是寻找大前提,即用作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这要求首先要对案件事实有全面、准确的把握,其次是法律知识。第二步的问题是确定小前提,这一过程其实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反复沟通与联络的过程。这种描述有可能是一个颇具“技巧性”的事情,需要精心“剪裁”,以使案件事实与大前提相符合。第三步是判断重要程度。就是在案件涉及的所有事实中,判断哪些事实可以把该案归于何种法律类别、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和规则。所谓重要的事实是那种恰好与有关法律要做什么的规范性指示相吻合的事实。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维路径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归纳推理的具体方法大致是:首先,汇集众多个案及经验事实;其次,对所汇集的对象进行比较、分类和概括;再次,发现或者确定归纳得以实现的案件和经验事实中那些共同的特征和属性,并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判断。而辨证推理则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其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但上述推理中存在着其本身无法解决的判断重要程度的问题:在逻辑推理中存在解释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相吻合的程度问题,在归纳推理中存在着如何保证归纳、分类的正确性问题,在辩证推理中还存在着确定推理依据的问题,而法律价值,如正义、自由和秩序等,是妥当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保证,个案的特殊情况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考量。“解语重数不重理。盖理,术语自明;而数,则在言外。”法律规则与逻辑,是推理中的规则,是谋略中的“理”、“术”,而用来指导法官灵活运用法律规则的价值,才为“数”。所以有学者言“法律价值判断与逻辑推理并行,贯穿于审判过程始终”。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多个法律价值的冲突,需要法官依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抉择,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解释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和逻辑规则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考量的因素。而无论选择何种价值作为判决依托,裁判结果都应该选择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即有助于维持和发展一个更有序、更公正的社会。
1.规范措施
大港审判区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标准及其实施办法;功能区制定裁判文书管理办法;汉沽审判区建立专人检校机制;机关制作文书检校暂行规定。
2.评查措施
一是多种长效评查机制并用。部门专题评查:结合各部门审判实际,本着适量适情的原则,要求每个部门至少确定一至两类专题开展评查。专题评查要突出评查效果,强化评查案件对审判指导力度,切实促进对某一审判、某一领域、某一类文书规范的实际指导;审判委员会抽查:每季度机关审委会对全院裁判文书开展一次集中抽查活动。2012年分别对调解类案件文书、执行类案件文书、本院机关审结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判决说理四个方面开展抽查评查。通过评查、分析研讨,将抽查结果直接通报全院,指导审判和提高业务水平;专项重点评查:本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涉及百万案件质量评查的案件由审监庭负责评查;各审判区改判案件、涉及百万案件质量评查的案件,由相关部门负责评查;文书纠错系统辅助评查。安装文书纠错系统软件,对裁判文书的格式,如行间距,字体,字号方面的错误,以及错别字等低级错误进行纠正,通过此轮校正之后再出裁判文书以减少低级错误的发生。
二是推行评查多项创新举措。发动全面力量,实行院长、审判委员会、审监庭、审管办与各业务庭室共同参与评查的机制,超越一线法官全员参与的标准,形成全体总动员促司法能力提升的大环境;探索多种方式,实行优秀裁判文书的循环展播,以及实时评查结果的信息快报机制,营造督促整改提高的大氛围。
三是多项相关工作有机结合。以千件案件评查警示庭审过程和裁判文书制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裁判文书上网和检校、评选优秀裁判文书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构建提高裁判书制作能力的多维体系。
四是拟定多种方式对短板进行补充加强。拟在两评查活动结束后,针对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归类总结和细致分析,按照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制定相关规范和推广有益经验等方式,切实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
3.深化和转化措施
2011年,我院机关共评查各审判区已结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全面评查,共评查文书14520件。并通过审判委员会抽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多种方式对裁判文书样式、说理进行规范,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调解类裁判文书评查通报。计划通过落实两评查活动促进评查成果的深化和转化,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大力推进评查和调研成果的转化,促进其在审判中实际效用的发挥。同时加强重点课题申报,将调研成果深化,深入挖掘调研内容,形成有质量有水平的课题,系统化、深入化研究。
1. 裁判质量不容乐观,难出精品
长期以来,由于之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存在严重的职权主义倾向,这种局面现在一直在谋求改变,但还远远不够。在裁判文书中职权主义的价值倾向依然存在:一是裁判文书呈现严重的程式化。很多裁判文书格式千篇一律,不能因事制宜突出裁判中心和说明诉争问题。二是查明事实过于简化。依然存在阐述各种证据和法院认定事实的关系上过于粗糙。三是说理过于简单。依然存在很多判决书不说理现象,在“本院认为”部分更多是查明法院意见,没有详尽说明采取此意见的理由。
精品文书难出并非都为案件性质或法官水平所制约。审判实践中有很多具有代表性和可供挖掘的案件,也不乏具有较高审判水平的法官,精品案件少源于精品意识的欠缺。案结事了成为大多数法官的办案追求,而反映整个过程的裁判文书则只是被定为于书面处理结论和文字载体,很少从裁判文书本身来认识其价值内涵,文书精品的意识普遍欠缺。
2.传统质量标准具有局限性
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群众生产生活节奏逐步加快,在矛盾纠纷的解决的速度上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不争的事实,以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为例,2011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33428件,审结31750件,法官人均结案数139.17件,法官个人最高结案776件,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文书的制作对于法官来说是巨大的工作量,按照传统的“质量标准”,很难平衡当事人对司法的效率要求与司法规律之间产生的这种矛盾,裁判文书质量更是难以逐份保证。所以,另辟途径优化质量标准体系,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既实现裁判文书的功能,又遵循到法官的审判规律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3.法官裁判质量意识亟待提升
一是对裁判文书重要性认识不足。最高院曾经强调: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刑事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裁判文书所体现的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和司法习惯的影响,法官对于裁判文书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价值,普遍缺乏深刻而全面的认识。
二是对裁判公开的现实意义缺乏紧迫感。审判公开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是裁判真实形成过程的公开,而裁判文书是反映整个程序运转过程和实体裁判理由的载体,裁判文书不能很好体现这一切,便使本为公开的审判活动成为一种公众无法了解的暗箱,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是责任心较为缺乏。部分法官办案时间较长、经验较为丰富,容易产生懈怠心理;或是经验不足,过于自信导致粗心大意。制作时疏于注意,发判前怠于检校,从而导致低级错误,拉低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层次。
四是是自身水平局限。部分法官法律知识学习更新较慢致使信息滞后造成的适用法律不当;由于一小部分法官文化知识层次欠缺,致使在文字表达和逻辑顺序上不能达到要求,致使在说理方面表现出“有理说不出”或者“强词夺理”,在谋篇布局和结构安排上也不甚合理,使得整个文书较为混乱,形成裁判文书质量提高的瓶颈。
4.裁判负荷与压力影响了文书质量
一是案件压力。基层法院法官办案的压力是相当惊人的,这在全国基层法院都是一个普遍现象。仅以我院塘沽审判区为例,办案最多的法官一年审结600多件案子。如此大的案件量,再加之审理期限、发回改判率等诸多质效指标的影响,法官对于裁判文书质量的忽视确有现实上的无奈。同时,在裁判文书质量大部分未计入法官绩效考核或是核查力度较弱的情况下,将裁判文书质量置于多种因素之后考虑也是理性人的正常选择。
二是案件性质。在基层法院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案件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样的案件本身并不需要特别充分的说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从效率角度考虑,大多数法官在裁判文书的标准上会适当予以放宽。加之此类案件当事人会要求尽快结案,只关注实体处理结果,其本身对于裁判文书其他方面的要求也较低。
5.机制缺位或不健全
一是检校、审核机制不健全。由于缺乏裁判文书的检校机制或是检校机制不健全,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晰,一些文书并未经过检校“一次成型”,很难避免一些纰漏的发生,或是法官自我检校,由于对内容的熟悉难以发现问题,或是负责检校人员资历不深难以发现问题,等等。造成裁判文书制作后把关不严,一些 “裁判文书问题产品”得以出现。
二是评查机制不健全。今年最高院和市高院部署了裁判文书评查的活动,但是评查活动的长效机制还需各法院自行建立。缺乏长效的评查机制,使得裁判文书质量缺乏经常性的约束。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裁判文书质量缺乏切实有效的激励机制,如物质上的奖励措施,精神上的通报表扬或批评,或是绩效上的切实体现。
三是裁判文书质量发展内部机制未形成。关于文书制作的基础培训机制,经常性的研究和探讨机制,流程控制机制尚不健全。法院内部没有形成老中青互帮互学共进的氛围。仿制、套用成为一种省时省力的文书制作心理和习惯,不分具体案情,千篇一律,缺乏文书制作的良苦用心和反复锤炼。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指出,要深刻认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记录裁判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是最具权威的法律文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规范制作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司法形象、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是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要求,是认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重要意义,要把制作裁判文书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会越来越高,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结果的最终载体,其中的任何差错疏漏和不严谨都会对法院的审判权威和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必须把裁判文书质量作为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内容,既要充分认识天津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的现实,又要切实看到,裁判文书质量在新的形势下,不仅从形式、内容、制作要求,说理,公开等各个角度提出更高要求。
处理好裁判文书质量的规范性和鲜明性的关系。有的同志认为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就是千案一面,有的认为保持说理的生动鲜明就是不要规范,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裁判文书的规范与鲜明性并不是对立的,而应相互依存和统一。
处理好裁判文书质量的管理与调动积极性的关系。近年来,各级法院花大力气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采取系列评查纠错等措施,对提高法官责任心、提升文书质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要看到,法院审判案件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纠纷,一个处理好的案件不一定产生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特别是随着司法公开透明力度加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日益广泛深化,所以,既要注意加强文书质量管理,又要过严避免挫伤法官积极性。
处理好判决书和其他文书的关系。判决书、调解书和其他各种文书,均是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文书。特别是随着当前多调少判原则的实施,调解比例的加大,中国特色调节文化的彰显,调解文书的研究应当成为重中之重。有些法官只注重判决文书,忽略了调解文书的重要性,导致一些调解文书出现严重瑕疵应当引起注意。
一是明确裁判文书技术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式,制定《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明确具体的细化标准。特别是开展公文写作培训,对文书中的数字、计量标准使用等进行细化统一,且与电子纠错等软件配套对接,避免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二是明确裁判文书内容标准。制定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具体的内容要求。针对各类裁判文书的侧重和审级的特点,对必须注意的重点问题进行提示。
三是明确裁判文书制作标准。裁判文书的首部、说理,引用法律条文,尾部,裁判文书的修正等,要求具体准确,尤其注意对于不能用裁定补正的形式变更裁判主文的实体内容。
四是裁判文书的评查标准。参照《裁判文书评查指导标准》,围绕裁判文书制作的关键点位和薄弱环节明确要求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是法官有所遵循。
五是裁判文书的装帧用印标准。对于是否加印封皮、裁判文书是否应设附页以及附页中具体记载的事项进行统一规范,严格审核把关裁判文书用印。
把握裁判文书流程管理生产线规律,围绕裁判文书最易出错的关键环节把好五关。
把好制作关。建立完善法官制,强化工作责任心,制定便于法官操作各类裁判文书制作模板,加强对案件材料的信息化采集和利用,便于准确高效制作文书。
把好说理关。制定加强裁判说理的具体指导要求,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透彻性,要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进行阐释,并揭示各部分之间的逻辑联系,做到审查采信证据与事实认定相对应,事理法理分析与事实结论相对应,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相对应等。说理可以依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疑难复杂程度、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情况,做到繁简适当。可通过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
把好呈批关。明确各级各类裁判文书的审批、审核权限,明确审批审核的职责范围,理顺业务管理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形成逐级逐层文书把关制度。
把好审校关。严格落实三级质量审校。主审、合议庭、庭长,逐字逐句认真审核,落实高院关于裁判文书专门检教的要求,设立裁判文书的集中专门检教,杜绝裁判文书带错出院。
把好签发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裁判文书、涉及信访案件的裁判文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改判案件、再审案件等重大有影响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在签发前,由专门机关、专门人员进行文书签发前的审核,形成繁案精审的审判格局,有效落实审判委员会负责制的审判制度,确保裁判质量,有积极意义。
完善裁判文书管理机制,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改革现行裁判文书行政审核把关模式,将裁判文书的制作权和审签权授予审判长和独任审判法官,使法院的裁判权向高素质的法官手中集中,并对裁判文书质量负责,从而达到提高法院裁判文书整体质量的目的,增强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信心。二是强化庭长职责。加强庭长对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庭长对所在庭法官承办的案件负责,这就包括对裁判文书质量负责,如果出现裁判文书质量问题,庭长应当首先承担管理责任或与承办法官承担同等责任。严格落实三级质量把关制度。主审、合议庭、庭长,逐字逐句认真审核,杜绝裁判文书带错出院。三是采取印发前集中审核制。由审判管理部门或文书评查部门或文书制作能力较强的法官进行印发前审核把关制,采取承办制作法官送审制。此项工作量较大,需专人专门负责。
完善裁判文书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文书评查制度,认真做好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各类文书制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总结评析,规范指导。
完善裁判文书保障机制。“四挂钩一机制”。“四挂钩”即:一是责任挂钩。对裁判文书形成的各环节都明确责任人,对裁判文书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次追究书记员、主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领导的责任,有错必究,一视同仁;二是绩效挂钩。裁判文书评查结果纳入干警业绩档案,作为干警年终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三是荣誉挂钩。对评选的“最优裁判文书”、“最差裁判文书”,表彰奖励文书质量高的法官,激发办案法官荣誉感;四是舆论挂钩。通过公开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收集对裁判的意见建议,以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树立法院权威。“一培训”即:完善裁判文书的奖优罚劣机制。制作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与制作一份不合格裁判文书的劳动投入显然有重大差别,而其影响作用更是不可否认。因此,建立裁判文书奖优罚劣机制十分必要。法院应将裁判文书的质量作为考评法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优秀裁判文书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差错严重的要给予批评,对因文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并且将裁判文书的考评结果纳入法官办案案件质量档案,并将其作为今后法官等级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以激励广大法官写出裁判文书精品。对裁判文书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案件质量处罚办法》的规定,严格案件质量责任的兑现,激发羞耻心产生的羞愧感和上进心,引起法官高度重视,从而有效地提高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和水平。
实行裁判文书公示,定期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制定详细的评选办法,并将优秀裁判文书在院内公示,供广大法官观摩学习和参考,确保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提高。不定期选取部分有典型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和瑕疵裁判文书网上公示,并通过内部网络让大家对裁判文书进行点评,对照检查,以提高写作能力。并根据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两类裁判文书进行奖惩。
裁判文书改革不仅要符合裁判性质、特点和规律,还要探索裁判文书的形式改革,关于裁判文书是否加印封皮,是否判后加注适用法律条文,是否进行判后释法和寄语,建议至少在市内统一相关要求,进而统一裁判文书的整体样式规格,体现司法的严肃性。
深化裁判内容改革,核心是繁简。一是裁判文书简易化改革,适应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工作要求,制定裁判文书简易化操作办法,是裁判文书即讲效率又出效果。二是调解书等文书的制作改革。针对当前坚持“多调少判,案结事了”原则,人民法院调解文书质量亟待提高的问题,提高调解文书制作水平,当前要注重对调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表述、明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进一步统一文书样式和技术规范、鼓励引导适用督促性条款、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
优化裁判文书的社会化改革。应当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认真对待和研究裁判后的社会效果。通过裁判文书上网,更加畅通和广泛地吸纳和消化社情民意,并将这种民众意愿反馈到将来的裁判中去。同时,还要创设能动应对机制,对裁判文书上网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及由此所造成的司法被动局面在事前有充分的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办法,培育和谐、融洽的司法公共关系。
加强培训交流,提高工作责任心,端正思想认识,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是以裁判文书作为最终载体的,并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案件裁判文书质量的制作、管理与监督。
打牢写作基础和法律知识。通过在新任法官培训中设置专门的法律文书协作课程,邀请优秀法官交流文书制作心得、问题文书“会诊”、印发“样板”文书等多种方式,重点提高办案法官在阐述证据说理采信、认定事实、适用程序、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等方面的表达能力,组织干警学习最新法学理论,进一步增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审判技能,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韩津和,课题组成员张勇、张俊者、张宝霞、杨西虎、丁晓雨
[4]例如功能区法院有关中联重科系列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涉及57件;因天津海港世家停业导致的多名原告分别起诉天津开发区海港世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76-495);因天津滨海快速发展有限公司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租赁系列案件;因征收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引发的300余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汉沽因近200余起开发小区与住户商品房合同相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