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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引导融资渠道 化解小微企业困境
----司法服务滨海新区小微企业专项调研
作者:张勇、张俊者、张宝霞、杨西虎、丁晓雨  发布时间:2014-04-28 10:00:31 打印 字号: | |

前言:

做为国民经济最活跃的组成部分,小微企业发展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相关标准并提出改善融资困难、加强财税扶持力度等意见;天津市出台《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等措施;滨海新区投资20亿元,通过资金投入、人才引进、税收减免等方式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滨海新区小微企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对司法保障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司法服务滨海新区小微企业恰为经济大局之所需。在央行连续27次上调准备金率,房地产调控层层加码,银行开始收紧贷款的情况下,资金成为实体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而实体经济中关系到经济发展大局、社会稳定和人员就业且占绝对数量的小微企业[1]却因种种原因成为融资中被忽视的对象,在融资中也遇到种种问题和困难。

司法服务滨海新区小微企业系新区创新发展应有之义。司法应充分支持和保障开发开放前沿的国家级经济区的经济腾飞,从司法角度解决融资难问题,让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真正给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小微企业带来福祉,让其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

司法服务滨海新区小微企业符合天津高院指导精神。天津高院去年出台《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和融资环境,进一步助推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滨海新区法院申报此课题,将司法助力和滨海新区特色的小微企业成长深度相融合,是与高院精神一脉相承并结合新区自身发展特点的具体司法层面的调研。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年审结各类纠纷近4万件,涉诉标的金额近51亿元。在此审判态势下,我院拟结合滨海新区小微企业不同于其他地区的产业集群模式的特点和金融创新优势,立足滨海新区金融改革的前沿,从涉及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纠纷中,考察小微企业涉诉的特点和问题,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探索从司法审判角度引导、规范资金向小微企业流动,司法服务滨海新区小微企业的方法措施。

 

 

 

 

 

 

 

 

 

 

 

 

 

 

 

 

 

 

 

 

 

 

 

 

 

一、  小微企业融资涉诉特点及难点分析

(一)   案件类型集中,区域差异突出

案件类型集中:一是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最为突出。涉及融资金额最大的是其他借款纠纷,其中绝大多数为金融借款[2],紧随其后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占正规金融借款的近45%,案件数量居于各类融资纠纷之首,案件标的额也在不断攀升(见表1.)。上述案件总体呈现趋势为:经营性借款增多,借款人多为中小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多属于短期借款,主要用途为应对资金周转困难;经济组织以个人名义借贷较多。同时出借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多要求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二是企业间借款纠纷数量少且数量较平稳。案件数量较少且多撤诉,撤诉率占95%,案件数量涨幅不大,但涉及标的额涨幅约在年26%。三是融资租赁案件95%在功能区审判区审理,案件数量不多,但是涉案标的额较大,且呈逐年上涨趋势,当事人一方多为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

1.2011-20131-4月滨海新区法院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纠纷情况[3]

 

 

 

 

 

 

 

 


区域集群特点突出:功能区审判区突出的融资租赁案件和小额借款案件显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发展活跃,开发开发程度更高,金融改革先行先试作用明显;塘沽审判区突出的涉及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塘沽为传统发达地区,资金积累较多,人缘和地缘因素影响较大;大港和汉沽审判区突出的金融借款,表现为以传统小微企业为主,贷款银行95%为农商行[4]。详见表2(统计中还未囊括以小微企业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案件)。

 

2.20131-8月涉及小微企业融资的案件分布[5]

 

 

 

 

 

 

 

 

 

 


(二)   案件争议小,调解难度大

涉及小微企业的借款纠纷中,当事人出庭率低,难以查清细节,缺席判决较多,显示企业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或是出现逃债情况;而出席的大部分小微企业业主履行能力差,出庭基本不做抗辩,对债务全部认可,只是表示无力偿还或要求延期偿付。但案件争议小并未有助于调解,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占绝对多数,显示了涉及小微企业融资的案件调解率较低。在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下,一些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出现经营困难,但是银行收贷强度较大,往往对暂时存在还贷困难的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基于合同约定提前宣布贷款到期。有大概8%的案件是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利息或者其他违反约定因素,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前收回贷款。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关系较为紧张且大多已失去信任,调解难度也较大。无论判决还是调解,基本结果是一样,银行基本不允许企业进行分期支付,借款相对人允许分期支付的仅占5%

 

320131-8月涉及小微企业融资的案件结案方式

 

 

 

 

 

 

 

(三)   担保情形多,履行能力低

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及其他融资案件中有96%涉及担保,并且欠款人和担保人为关联企业的情况居多,有些甚至涉及互保。另外还有一个企业被一家银行起诉,随即引起其他多家银行对该关联企业的借款偿还能力进行预警,一些银行为了实现债权针对该关联企业集中提起多起诉讼案件,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而这些关联企业在其他银行也会出现预警,甚至直接进入诉讼阶段,造成本来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之风险,容易产生连锁的金融风险。

(四)   传统融资占多数,新型形式未体现

从调取各审判区的判决书来看,小额借款主要应用于个人消费,实际小微企业受益较少,今年涉及小额借贷的情况没有在诉讼中体现。天使基金、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集合性债券、短期融资券、信托、典当、租赁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企业心情融资手段,金融创新功能和金融衍生产品应用少。针对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抵押担保物缺乏及贷款需求,各个银行推出的简式贷、金芝麻、信用贷、善融贷、助保贷等融资渠道,信贷产品创新较多,但是实际应用较少。从调研情况来看,新型融资还未广泛适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滨海新区作为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四个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地区之一,注册的私募企业约占全国的37%,但由于一些企业不规范操作或是利用私募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合法民间融资的发展,以至于在诉讼中未发现涉及小微企业以私募作为正规融资渠道的相关案件。

二、  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之成因分析

据中小企业处调研的数据显示,滨海新区小微企业数占天津市小微企业数的38%,共有83851户,占滨海新区企业数的99.66%。滨海新区小微企业持续扩展规模,贡献突出,在产值、纳税、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单规模以上[6]中小企业营业额占44%,纳税占50.8%,从业人数占53.1%,各方比例占半壁江山。虽然滨海新区小微企业总体存量、规模虽占较大比重,但是创新程度较低,尚需进一步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具有先天不足,而后天支持不够的双重劣势。

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难成为发展首要障碍。在目前紧缩货币政策下,全行业资金链较为紧张,资本具备其他因素所不具有的杠杆效应,能够以一挡百。在竞争激烈化并高度资本化的今天,融资难题不予解决,无可避免要严重制约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调研中发现,虽然多数经营实业出身的企业主偏于稳健,对负债经营比较审慎。在经济形势不利于扩大生产时,他们往往选择压缩借贷的规模和期限,但是在经济下行的形势下,盘活资金显得更为重要。在被调查的企业中,71%的中小企业认为资金缺乏是困扰企业发展的最大难题之一。6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2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10%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民间集资方式。其中48%的企业在近三年没能成功融资,30%的企业仅获得过一笔投资[7]。资金缺口较大、急需融资的企业占13%,资金略有缺口、需要融资的企业占62%,只有12%的企业认为有富余资金。受调研的企业普遍表示,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量不足、融资成本偏高是小微企业一直面临的问题。从2010年起,滨海新区开始关注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专门召开融资对接会,2011年开展带领金融机构进园区,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活动,融资达到15亿元,2011年下半年至今,实行中小微企业培训工程,培训50余人次,4000余人,进行十余次手拉手产业对接会,协议投资额13亿元。但上述措施主要以暂时性的活动形式、单纯的企业技术型支持为主,缺乏对融资问题全面的探析和解决。而从涉诉情况来看,涉及小微企业的融资标的额较高,但无论何种资金流动,归根到底应为社会财富实际增长的实体经济服务,而实践中较为矛盾的现象是,很多闲置资金无处投放,很多资金需求方求借无门,这和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融资途径障碍以及资本逐利本质有关。

    (一)内部原因:小微企业固有的特殊融资风险及途径选择

小微企业之“小”、“微”形成特有的融资要求。小微企业一般是企业家起主导作用,并以企业家为中心、企业内部、企业间以及企业的其他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了非契约型长期合作博弈关系;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分离,人格化比较突出,选择以人缘、地缘、血缘为基础的合作方式;柔性组织和模糊性契约为特征,有效和实用作为最基本原则。上述特点导致小微企业融资的特点为:其基础一般是企业家个人及家族作用;融资方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形成独特的融资需求特征:即融资需求强烈,资金使用目的明确;负债水平低,债务空间大;资金来源单一,多数外源性融资来自银行,同时投资者或者债权人需要较强的风险容忍度。因此其融资劣势较大:抵押不足、担保难、信用低、融资观念狭隘、融资渠道单一、制度不规范、企业管理水平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小微企业之初步发展阶段决定外源性融资为主导。而从企业资金来源看,融资可以划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8],各类企业由于从事行业、生命周期、自身规模导致资金偏好、信用条件等不同,融资渠道选择也存在不同特点。小微企业由于大部分处于发展阶段,企业规模小,缺乏资金,流动资金少、资金周转困难,投入与产出周期长,因此多会借助外部融资方式。而直接融资的股票、债券等门槛非常高,只有极少数的中小微企业可以获得资格,其中较为放开的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很大程度上被非法集资所利用,难以在本该发挥作用的领域做出贡献[9]。因此,小微企业一般多借助于外部融资中的间接融资(如表4)。

4.小微企业典型融资渠道分析

 

 

 

 

 

 

 

 

 


滨海新区小微企业之区域融资特点。制造业:资金需求量大,周转速度慢,涉及面款,风险较大—融资难度大;服务业:量小、频率高,贷款周期短、贷款随机性大,企业风险相对小,主要以短期借贷为主;高新技术型:高投入、高成长、高回报、高风险。从第一部分分析特点所发现的小微企业涉诉区域特征明显,开发区的小微企业融资由于经济发展活跃,开发开放程度更高,突出特点为新型融资担保;塘沽主要为传统制造业,资金积累较多,资金来源渠道较为丰富;大港主要以石化周边产业为主;汉沽主要是农业和传统小微企业为主,更倾向于向带有倾斜政策的银行借款。

    (二)外部原因:滨海新区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障碍

如上分析,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导致其融资选择多为外部融资中的间接融资,尤其是债务融资。但总体看来,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量不足、融资成本偏高。

银行贷款可得性低。贷款需求主要以短期流动性资金为主,且频率高、批量小。但抵押贷款主要取决于借款者所能提供的抵押品的数量和质量,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比较少的自身缺陷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难,小微企业一般缺乏抵押物导致抵押融资困难,即使提供抵押,贷款一般也远低于抵押物价值。这首先与银行的信贷配给政策有关,经济学中的信贷配给指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贷方提供的资金少于借方的需求[10]。同时中小企业多存在信用等级低、产权不清、所有权和控制权比较紧密,道德风险比较大的情形,因此小微企业更容易遭到银行配给的约束。其次是融资制度造成的信用困境,由于银行也是企业,也存在风险控制问题,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导致企业经营权难以控制;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对固定及产的偏好以及政府行为的不协调使其抵押担保不足,银行风险控制机债务合约特点不适合高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目前报道的关于银行诸多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形式,实际操作中一般搁置不用,还是倾向于传统的信贷方式。可能存在银行内部定性不一,业务操作混乱,相关的权利定性还不明确,可能出现确权风险。同时价值评定方法不统一,有较大浮动风险。

民间借贷风险和成本高。民间借贷期限短、现金流快,风险高、成本高,目前极不规范,且可能存在其他风险。但是由于信贷紧缩,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其不得不求助于亲朋好友或者民间放贷人,以借款人的社会网络为基础的关系型银行业务,虽然方便,但是利率年为18-36%。很多小微企业预期收益率超过利率,难以获得信贷,但是可以承受较高利息的贷款,尤其短期贷款。高息民间贷款活动的广泛存在就是一个证明。浙江小企业信贷专营银行,信贷技术体系。融资难未得到根本改观,局部地区民间借贷风险或将呈现新态势,正在从以往熟人关系为基础的直接融资性向中介机构式的间接融资型转变,导致严重的潜在区域金融风险聚集情况。但由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可得性低,小微企业更加依赖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设备租赁等来自非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以及民间的各种非正规融资渠道。

其他融资创新方式适用难。新区作为金融改革先行先试地区,但是由于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以及新型融资方式税费较高等原因,新型融资方式难以适用。大热的商业保理、知识产权抵押、集合债券融资等用的很少,如集合债券融资利率为6%,加之手续费,核算下来远超出小微企业的承受范围。新型融资方式实际应用较少,还因为其界定起来比较困难,可供小微企业选择的其他创新途径,如商业保理、信贷担保(1%费用)、生产资料、库存商品抵押融资、应收账款抵押融资、出口退税抵押融资、专利和科技创新转化、船业投资、产业投资、贷款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信用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投资管理等新型融资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尚存合法性疑虑。

三、解决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司法对策

1.以法律框架内的有为担当为服务小微企业宗旨。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助推小微企业突破瓶颈、逆势成长,是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要体现。司法职能要与时俱进,其意义并不单是就案论案,更重要的是战略价值上体现积极的社会担当。小微企业反映在诉讼中的特点与其融资渠道出现的困难不谋而合,审判思路要扩展和改进,即审判中不仅关注法律规定的适用,同时也注意适用法律规定后的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法院要牢牢把握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主动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国家经济运行态势和政府主导推进实施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涉诉的各个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把握新型融资方式案件审理原则促进执法统一。应对尚未进入诉讼领域的金融创新案件,应本着促进小微企业健康融资的宗旨,把握以下三点原则:一是商事领域的民行先行、刑事断后的性质判断顺序由于涉及金融创新的相关救济体系尚未建立,相关案件容易直接跨越到刑法调整领域。要注意避免不当适用刑事责任调解经济关系注意在民商领域兼顾维护安全和鼓励创新,尊重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及行业交易规则。二是特别法缺位下解析新型关系的传统法律归类金融创新产品本身法律关系以及其投资引起新的法律关系,归类就是要将金融创新的方式方法作为现象剥离,进而看清其真正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是同时考虑作为该类金融产品运作的方式和特殊性,选择适用法律之利益衡量。三是注意传统法律适用效果和金融创新运作方式的微妙衡平要注意置于传统案由下的金融创新相关纠纷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如运作和盈利模式及商业习惯,找出相关法律进行选择适用后,结合案件中该类金融创新特点对法律适用效果进行巧妙的衡平。

3.妥善审理传统案件引导小微企业良性融资。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保障地方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涉及小微企业融资的传统案件,如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实践中与其他同类案件相比审理起来重点会有所不同。涉及小微企业融资的案件纠纷中,当事人住所地较为易寻,大部分会有较为正式的书面合同文本,一般对基本案件事实争议也不大,审查的焦点也会有所不同,以民间借贷为例,合同效力、防范虚假诉讼等往往是传统民间借贷合同的审查重点,但在涉及小微企业融资诉讼中,审查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双方资金流动与业务合作之间的关系。二是担保的范围、效力及是否存在互保、联保的处理问题。三是涉及小微企业融资的案件原来并不重点审查的借款目的,应作为此类案件的重要方面进行审查。四是因案件一般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而非认定结果才是着重解决的问题。应妥善审理各类涉小微企业担保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并针对防控风险进行提示,依法支持小微企业信贷担保机制的完善,避免某些企业把抽空的企业和累累负债转嫁给互保企业,避免其在担保链上出险,风险向更健康的企业传导,依法保护小微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转型升级的资金借贷。

4.厘清创新和风险边界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虽然滨海新区创业投资、产业投资、贷款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形式助推小微企业融资,但是通过调研发现,在实践中多种新型融资创新形式在小微企业中并未真正得到适用,也未体现在诉讼之中。由于涉及金融创新的融资形式属于先行先试,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无论出资方还是融资方都对其尚存合法性疑虑,认为其定性和裁判都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在此情况下应为加快我市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建立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司法保障,即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司法环境,促进金融发展,同时注重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制裁,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

5.重疏通引导、慎用强制措施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尽可能采取调解、协调、和解方式,即在审判中注重调解等审判方法的运用,尽量给有潜力的小微企业争取发展空间。要充分借助政府、社会团体等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对于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特别是对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困难的企业,以“扶持、引导”为原则,采用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审理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导致的经济纠纷时,要谨慎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因诉讼活动加剧其资金链断裂风险,同时要避免因执法手段的刚性对企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6.加强司法延伸效用预防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根据地区特点和企业集聚情况,针对开发区金融发展活跃,开发开发程度更高,金融改革先行先试作用明显的特点,做金融创新相关适用的宣传;针对塘沽审判区突出的涉及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根据即将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做关于利率、违约金、罚息等相关法律问题的宣传;针对大港和汉沽审判区突出的金融借款,做相关担保法律规定的宣传,提示和促进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条件规避法律风险,依靠自身力量发展壮大。同时可延伸司法服务,与小微企业协会联合搭建小微企业融资法律保障平台,定期开办企业人法制宣讲班,灵活运用案例解读、印制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实施针对小微企业的法律诊疗,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咨询、引导、问诊一体化平台,及时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提供高效司法服务。

7.针对性司法建议营造小微企业发展良好环境。强化对金融机构服务体系,私募基金产业体系,动产权属登记体系,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支持保障,优化金融法制环境,通过司法建议鼓励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持续加大对小区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由于区自上而下的政策性推动型发展模式,政府部门在推动该类企业出现和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带有较强的人为主导痕迹,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对政策依赖程度较高,因此要充分利用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一是建议成立银行与小微企业双向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体系,推出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消除企业对高利贷的依赖,助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二是对诉讼中常见的涉及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利率、担保责任和范围等问题及时向小微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司法建议。



[1]中国小微企业是给力经济发展的“轻骑兵”,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大约分别占中国经济总量的60%57%4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西部10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160万户,占全国企业实有总户数的16.16%;中部9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22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22.24%;东部12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6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61.6%。这些约1000万家小微企业主要密集在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福建省等5个省市。

 

[2] 包含于其他借款之中,系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和司法统计系统与法律综合系统对于案件分类不一致所导致。

[3] 根据紫光司法统计系统和法综司法统计系统得出数据。

[4] 根据调取的20131-8月所有涉及小微企业判决书中所载情况统计分析并结合调研座谈相关案件主审法官座谈得出。

[5] 由于小微企业不属于法律概念,在调研统计时采取先设置企业一方的筛选条件调取案件信息和判决书,继而依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和滨海新区中小企业处提供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名单进行剔除,以尽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6] 走访单位只对规模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有较为详尽的数据统计,且因几个功能区之间统计系数不一,造成数据统计困难,笔者在涉诉分析的部分用集中固定时间段样本并逐个剔除的方法解决了司法口径统计的问题。

[7] 《五城市中小企业融资调查报告》(2005

[8]  内源性融资买就是企业通过自身积累获得资本,其实质是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具有自主性、低成本和风险低等特点。外源性融资就是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具有高效性、灵活性、大量性和集中性等特点。进一步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就是资金直接从资金盈余单位流向资金缺乏部门;间接融资就是资金缺乏单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获得资金盈余单位的资金。间接融资就是暂时拥有限制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限制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者通过购买需要资金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9] 详见《滨海新区私募股权基金司法调研报告》(2012

[10]stiglitz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者认为,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在众多的贷款申请者中分辨哪些人有还款能力,哪些人信用状况良好,这就导致了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盈利和降低风险,不得不采取信贷配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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