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邀请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到场旁听。此案是按照天津法院系统5月1日新实施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审理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4月至11月间,利用与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相识的有利条件,使用事先盗取的被害人家中钥匙和从互联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先后六次在二被害人位于市内、汉沽等地多处住所盗窃作案,窃得纬图手机、玉石摆件、翡翠手镯、钻石戒指、象牙制品、劳力士手表等财物,被盗财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2万余元。事发后,被害人怀疑并询问被告人,被告人即供认犯罪事实,被害人遂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带走归案。经查,二被害人部分财物已追回,在被告人的配合下,二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已得到弥补。
庭审中,合议庭对被告人的量刑“分四步走”:首先,根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归入量刑规范第三个量刑档次,在有期徒刑10-12年幅度内确定10.5年的量刑起点。其次,根据量刑起点,按照档次内盗窃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刑罚增加一个月的规定,及本案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确定基准刑10.8年。再次,基于案件犯罪事实,主要考察对量刑有影响的“累犯”、“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窃得财物用于吸毒”、“自首”、“部分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事实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综合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12.28年。最后,综合全案事实,对得出的刑期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进行微调,对被告人确定有期徒刑12年的宣告刑。短暂休庭后,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并对裁判理由进行了分析释明。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公诉机关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
旁听媒体认为,这次庭审的定罪、量刑是公开、透明、合理的,操作明了、直观,特别是量刑环节更加规范,规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有效避免了人为干扰,确保了同案同判,更好地维护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