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赛尔苏斯说“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艺术,是利益均衡的艺术,像音乐一样,正义之美是恰好的比例和有序的排列,它的出现,摆脱了纯粹的个体与偶然,因而提升了它的现实意义,”而好的法官就是在创造正义之美的艺术家。
记得法官初任培训时,老师推荐了一部对于我们来说专业而通俗的读物《大法官的智慧》,我们很容易被大法官呈递的判决书中生动的语言所吸引,大法官对于整个过程的分析和推理不得不让我们惊叹,他们用一个个生动的案例诠释着法官在民主和社会进步中担当的重要角色,我们看到了法官们创造的正义之美和他们对于法治的坚守以及法治的力量。他们对自己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法官是一个带枷锁的舞者”——带上法律枷锁,展示着正义的风姿”,有时候不得不思考,“我是否愿意带着这个枷锁”困守在法律的孤城里,是什么让法官能够坚守下去,也许就是正义这个近似于艺术梦想般的价值追求吧。
沈从文先生在其《长河集》中说过:“表面上看来,事事物物自然都有了极大的进步,试仔细注意,便见出在变化中堕落趋势。”最明显的事,即社会所保有的那点正直朴素的人情美,几乎快要消失无余,代替而来的确是近二十年来实际社会培养成功的一种唯实唯利庸俗人生观。敬鬼神畏天明的迷信固然已经被常识所摧毁,然而做人时的义利取舍是非辨别也随同泯灭了。虽然时代背景不同,但在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这种急剧的制度变迁所引发的价值失范,行为失序确有大致相仿。因此,我们要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健康的发展环境,制度共识必不可少,实践共识亦不可缺,这种共识的养成应该自立法为起始、以司法为保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更应重新审视人生态度、重新思考未来将要面临的种种挑战,提醒自己的职责——时刻准备着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