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所爱好的民法理论中,其中的法律行为的理论对我的吸引力很大,尤其偏好德国人的法律行为理论。这不仅仅因为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的来自于德国,也不仅仅因为德国人干事情时的思维缜密,还在于其众多的大师级的法学硕儒,比如卡纳里斯、弗卢梅、梅迪库斯等一辈子的不断完善、创新的孜孜以求的精神。而我最近读的拉伦茨所著的《德国民法通论》尤其令我感动。
拉伦茨生于1903年,卒于1993年,其自青年时期就致力于法学研究,本书,历经十年方始完成,可谓“十年磨一剑”。通过研读这本书更使我加深了敬重之情。
我敬重大师的良知。法官审理案件要有良知,进行法学研究同样要有良知。本诸这种良知观察社会的变化对渐进发展的变化研究、完善法律规则。这是我通过研读《德国民法通论》以及其他德国大师法学著作时的感想。比如关于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不法侵害,能否在其出生后请求赔偿。对这一问题,拉伦茨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单纯从法律技术角度考量,这一问题显得低级可笑。因为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在孕育期间尚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即不具有人格权,自然也无诉讼权利能力,对其救济的方法,只能是孕妇就自己受到损害时请求赔偿。从法律技术上说,似乎无懈可击,果如是将导致严重的不公平。拉伦茨先生在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后,出于一个法学家的责任感发出了震撼整个德国法学界的强有力的声音:“法律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法律并未规定,胎儿作为一个生命有机体也始于出生!”这就像一道闪电,划破了不满浓重乌云的夜空,照亮了法学世界。德国实务界首先响应,在案件判决中采纳了拉伦茨先生的研究成果,而后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规定,在胎儿孕育期间,为了胎儿的利益,以活产为限,视为已出生。这为以后类似的自己裁判提供了理论和实证法上的根据。此外,在对情势变更(即马克=马克)规则的研究上,同样显示了拉伦茨先生的良知。
我敬重大师的探索精神。拉伦茨先生著作立说,从来都是与审判实务相结合,并从实务中汲取营养,同时对既有判例加以探讨。我简单的对《德国民法通论》中所直接应用或在其注解中所提到的判例进行了以下统计,至少有四百多个。对其中提出自己见解的多大一百多个。同时,对同时代的法学家的观点进行评论,表达自己的观点之处也很多,特别是对前辈大师的研究成果敢于提出不同见解,这在我国国内的学术研究中确实是不多见的。比如,萨维尼是包括拉伦茨先生在内的法学家尊重的前辈大师,是德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他首先提出了物权行为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理论,他将人们的交易行为区分为两个阶段,即合同订立阶段与物权交付阶段,从而有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划分。就是对这样一位在德国法学研究中具有崇高地位的人物,拉伦茨先生仍然对其提出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他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实益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其实际作用并不像看上去那样重要。并首先提出完善既有的善意取得制度就足以满足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这一观点现在已经收到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界的普遍认同。虽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但拉伦茨先生的研究成果无疑是具有决定性的。拉伦茨先生从事法学研究多达六十多年,其探索精神一直保持在饱满状态,实在令人敬佩。
我敬重大师精益求精的精神。前面说过,他所著的《德国民法通论》是历经十年才完成的。我对这本书的研读过两遍,我有这样的体会:这本书从内容上看含量极大,每次研读完毕就想进行了一次重大战役一样艰难;每次研读都想出此研读一样处处新鲜;我读书有做笔记的习惯,在研读此书时也想做笔记,但在做笔记时遇到的困难是,竟不能舍弃一字,真可谓句句精华,字字珠玑。这与我度国内法学书籍时的感受完全不同。
总之,我通过研读拉伦茨先生的《德国民法通论》以及另一本著名的《法学方法论》,感悟到了大师的风范。作为一名法官或立志要成为法官的人来说,拉伦茨先生。实在是不可多得的榜样。
向大师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