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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指导

作者:立案一庭  发布时间:2024-04-24 09:38:13 打印 字号: | |


一、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



起诉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身份证明。



原告是公民的应出示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签收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距起诉未超15日的无需提交)。



6、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及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如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书或伤残评定的证明材料等)。



二、对方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出示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4、签收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事宜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诉讼文书需打印或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2、纸张应为A4大小,纸张左侧预留2厘米空白区用于装订;



四、法院地址及乘车路线


劳动法庭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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