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文本
民事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作者:立案一庭  发布时间:2015-04-17 09:45:0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格式见其他指导)



起诉应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原告是公民的应出示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一)原告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据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证明自己为财产的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权益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证明自己为受害人或已故受害人的继承人,合同纠纷应证明自己为合同当事人或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人,股东权纠纷应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等等。



(二)本院有管辖权的证据



如合同纠纷中约定本院管辖的管辖协议;一般地域管辖中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据;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据;其他证明本院有管辖权的证据等等。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主要是证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



原告应出示证据原件,同时提交证据复印件。



注: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原告提交上述材料依法需经公证认证。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