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指发生争议的是原告自己享有的,或者其依法享有管理权、支配权的民事权益。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作为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是谁侵害了其权益,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如被告是公民的要载明被告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载明其名称、住所、电话和法人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原告应写明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履行何种义务,有数额的还应注明具体数额。不能笼统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原告应提出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原、被告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或侵害的事实、证明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应属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不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的职权范围及法院刑事、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原告必须向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提起,而不得任意向其他法院提起。原告应提供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如合同纠纷中的管辖协议,被告住所地在法院辖区的证据或其他证明有管辖权的证据。
二、受理期限及受理程序
法院自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充起诉材料的,自补齐诉讼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告应按《诉讼费缴纳办法》在本院收费处预交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的移交及审理
立案庭立案后须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民事审判庭。审判庭应及时审理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有问题,可与承办法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