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东,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89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现任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多年来他能够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自觉坚持和深化司法为民理念,切实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在思想工作、
学习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他能够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在具体工
作中,时刻想着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切实维护司法公
正。本人能够认真学习、领会院党组的各项精神,并运用到实际工
作中。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增强自己的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同志,
谦虚谨慎,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
的理论修养。始终把党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社会稳定当作己任。
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在工作中始终把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大局意识,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
深刻认识到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严格要求自己。
近年来该同志执结案件名列前茅。2014年全年收案215件,共审结案件209件,结案率92%,无发回、改判案件,无申诉上访案件。 他在审判刑事案件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勇挑重担。由于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在办案人员缺少的情况下,他为了能够缩短审理时间,提高案件审结率,克服困难,全身心地投入到审判工作中,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在案件审理中他注重社会效果,具有极强的大局意识。例如在审理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以及被害人华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该案从证据表现只是单纯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但经过仔细阅卷以及庭审查明,案情是被告人酒后无故殴打作业中的环卫工人,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损伤,就民事赔偿问题虽然在诉讼阶段通过张洪东同志主持,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但为了维护特殊行业(环卫)的工作秩序,同时考虑到赔偿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未适用缓刑,严惩被告人的同时保护了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被害人的好评。例如在审理刘某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被告人系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的被告人,通过阅卷了解到,被告人对部分案情拒不供认,且态度蛮横,扬言出来后要报复办案人员。经过庭审讯问、举证、质证,在证据面前被告人存在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防线被冲垮,当庭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同时对办案人员表示道歉,对该类案件张洪东同志从严、从快的对被告人处以严厉刑罚,被告人宣判后服判、伏法。严惩罪犯的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严格审查,对有利于被告人从轻情节亦严格审查、核实,例如在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经过庭审事实调查,举证、质证,被告人姜某虽就部分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综合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姜某采取虚构事实,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故依法纠正公诉机关罪名,宣判后,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均为提出抗诉、上诉。
张洪东同志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坚持办案质量和效率相统一,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在第一时间向其他受害人释名法律规定,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保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一名审判员本人注重法官职业道德的学习和遵守,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谨言慎行,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以及法官法相关各项法规,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个人修养,努力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始终践行一名法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