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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梅里曼《大陆法系》
作者:王小雨  发布时间:2015-09-06 09:59:27 打印 字号: | |

读梅里曼《大陆法系》

         滨海新区法院汉沽审判区  王小雨

 相信人们都会有这样的经历:身处家乡时,对于熟悉的人物事,由于过于常见而往往忽略;作客异乡时,置身庐山之外看庐山,反而才能更为详尽地了解家乡的各种特色,才能蓦然注意到自己曾经忽视掉的各种寻常物事。本书的作者约翰梅里曼,作为一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研究大陆法系时恰能越过上述障碍,“先天拥有”区别于以往的大陆法系法学家的独特的视角。这也是他的书能给我们——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学子——以一种庖丁解牛般的畅快之感的原因之一。

作者在为英美法系法学者甚至是广大的非法学专业人士介绍相对陌生的大陆法系时,必然会尽量的去运用简单明了的语言,从最为具体之处做出详尽的解释。这样客观上使我们读起来会对大陆法系中我们熟知其然的部分,知其所以然。例如介绍大陆法系国家的上诉制度时,写到“(大陆法系)立法机关将会发现它已经被那些常常看起来琐碎的法律解释的要求缠住了身。同时,满足这种要求有不胜其烦。立法机关因此而处于理论上进退维谷的两难困境:他们既希望那些个来自各个法院的如同潮水一般的法律解释要求,但又不允许法院在无损于分权原则的前提下自行解释法律。”“在此情形下,选择上诉制度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了”。精辟的论述!的确,完全可以理解。有感于这个英美法系学者对大陆法系法律机器作用原理的深邃见解,整个阅读过程我都有着行云流水之感,心中顿时通透敞亮,大呼快哉。同时本书每个章节介绍完本章的大陆法系内容之时,或置于其后,或穿插其中,总是结合英美法系的对应部分的内容进行对比、参照,使得读者在初步了解或深入熟悉大陆法系的过程更为高效,同时也额外获得不菲的英美法系“收益”。

本书开篇即讲到,“法系是指关于法的性质,法在社会和政治中的地位,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其相应的机构,法律制度的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和教育的方法等一整套根深蒂固的并为历史条件所限制的理论。法系与文化相勾连,而法系又是文化的一部分,法律制度被置于文化的视野加以考察”。这可以看作梅氏对法系的定义,而之后本书对于大陆法系的介绍和描绘,亦是以此为概念界定的。梅里曼教授结合自己的深厚法学功底,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社会、文化、教育等等一些列相关领域均有深入研究,让人肃然起敬。

具体而言,作者主要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方面作为对象进行讲解:

一、     历史渊源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概念被提出以来,其二者之间如何定义如何划分,不同国家如何归类,就一直大家积极讨论的问题。通常多会以大陆法系国家为成文法国家,以法典为基本法律形式作答而结束。但在梅里曼看来,共同的历史渊源是大陆法系得以形成的实质性因素。这一见解的确很好的从根本上回答了上述问题,也指引我们研究大陆法系的方向。

正如作者在书中所介绍,大陆法系最古老的渊源是罗马法。早在公元六世纪渣士丁尼皇帝统治时期,罗马人就编纂了被后世称作《国法大全》的伟大法典。之后罗马历经荣辱兴衰,其精髓却一直被传承下来。梅里曼之后介绍的第二、第三个渊源组成部分分别为教会法和商法。对于这两部分的论述,梅氏也均很好的结合了历史和文化传统,使得理论性的论证更显生动可信。

二、     革命的影响

书中很出乎我的意料的是,梅里曼教授把资产阶级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置于如此之突出的地位。在我浅薄的法学素养之中,似乎从未在革命与法系发展之间建立链接,在阅读之后顿感革命尤其是革命思想对于大陆法系发展乃至变革的巨大作用,深觉自己之前的见识粗浅。且看如下论述:

“这场影响了西方多数国家的革命运动,包括美国革命、法国革命、意大利的统一运动、……,以及被土耳其统治了数个世纪的希腊解放等重大事件。”“但是,这些事件本身却是一场最具有根本性质的思想革命的产物。”“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于政府和个人的思想模式被改变,而代之以新型的关于人、社会、经济和国家的思想方式。”“正是从这场思想革命中,我们找到了大陆罚息公法的主要历史渊源”“然而,革命的影响却并不限于公法,他对渊源于罗马法和共同法的那些基本法典的形式、适用方法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典的内容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思想革命产生了新的法律思维方法,它对于司法组织和司法行政,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革命改革中所出现的问题不是受到忽视就是处理的过于简单化。其结果是:思想的热情取代了理性;革命的观念演变为教条;革命本身成了乌托邦。”

将这场范围广泛、影响深远的,具有思想革命性质的,改变了对政府和个人关系的思考方式代之以的是关于人、社会、经济和国家的思想方式的伟大革命运动,在论证法系变迁时论证的如此透彻和全面,能将政治、历史、思想、文化各个领域相互衔接,综合论证,从而得出对自己的研究多有启发、大有裨益的结论,正是大家风范!

三、     法官与法学家

本书中另一处让我感到顿开茅塞的是梅里曼教授对于大陆法系法官与法学家的论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在我们的书籍报刊中,在我们的论文中,经常会说这样的话“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然而多数人说这句话都是流于印象,甚至是顺风传话。可以说我们基本都在承认上述事实,但是,几乎没有人深入的分析乃至切中要害。英美法系的梅里曼做到了。在第六章《法官》的介绍中,梅里曼用浅显的话生动的阐释了背后的深刻缘由。作者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们,从历史、产生、地位、职能等等诸方面做了详尽地介绍与对比,并深入的分析了历史实践、理论分析、现实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从而得出了结论: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工作是一个官僚的职业;法官是职员、公务员;法院的作用狭窄、机械而又缺乏创造性。整个论证过程下来给人的感觉是清晰而中肯,这或许就是真正有水平的学者的论述(顺便提一句,不被任何专业之外的条条框框羁绊)。

四、     未来展望

在本书的最后,作者讨论了大陆法系的变革和转型,并对大陆法系的未来进行了展望。他认为,“特别立法”名义上是指对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典化的补充,但实际上是与基本法典思想相距甚远,甚至是对法典的违逆;另外现在实际法律规定的粗放,也给法官造法提供了空间。聪明的法官们在对既有法律的解释中获得了越来越大的权力,这也是为什么法国民法典至今还有意义;行政机关的立法日益增多,越来越侵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这也破坏了大陆法系的分权基础;宪法的地位越来越高,违宪审查实施上赋予了法官和美国同行一样更大的权力,同时也在破坏大陆法系严整的法律体系;欧盟法律以及最近的国际实体民商事规则的出现是在超国家的国际层面对大陆法系的另一个基础——民族国家进行了结构。

可以看出,梅氏认为这种转型部分表现为民法典作用的衰微以及宪法权威的树立;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欧洲联邦主义的勃兴。而且“我们有理由相信:欧洲这一最古老、最富影响力的法系已经步入一个崭新和充满活力的发展阶段”。但作者明显是在暗示朝着普通法系方向发展——归根结底作者还是认为大陆法系发展的前途是普通法系。

对于作者的这一结论,我不敢苟同。大陆法系的悠久历史永远值得骄傲,同时也是普通法系所不能媲美的。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学的进步,似乎大陆法系出现了某种衰败之象,在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法律全球化大潮中,似乎也是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但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其深厚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思维习惯、社会文化从根本上决定了其不同于普通法系国家。这是一个法系的生命基因和本质特征,是任何时候都不会被抹杀和改变的。

有人说,梅里曼这本成书于四十多年前的《大陆法系》是向读者们展示了大陆法系的前世。言下之意即大陆法系已经有了很多的改变之处,而此书似乎已经不再合时宜,尤其是当今法律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大陆法系》不具有了对未来的指引与预测的作用。诚然,时代在发展,法学世界也在日新月异。然而,源自公元6世纪的罗马法的大陆法系至今已拥有了15个世纪的岁月。纵使现代以来如何翻天覆地的变化发展,大陆法系亦不会脱离其千百年来的历史和传统。《大陆法系》正是以其几乎深入骨髓的剖析把握了大陆法系的骨髓和精神,透过这内在的本质,我们恰可以更准确的知道大陆法系的今生和来世,那就是——请允许我此处的断章取义——正如梅里曼先生所言:欧洲这一最古老、最富影响力的法系已经步入一个崭新和充满活力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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