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园地
读王泽鉴《侵权行为》有感
作者:张艳辉  发布时间:2015-09-06 10:00:23 打印 字号: | |

 读王泽鉴《侵权行为》有感

 

滨海新区法院汉沽审判区  张艳辉

 

王泽鉴先生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界权威人物,随着两岸开放程度的加深,其著作逐渐被大陆法律人士所熟知,最为出名的为《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被法律界人士称为“天龙八部”,但感慨于“天龙八部”篇幅浩荡,涉及法律体系庞大,暂时无力研读。结合自身在中心法庭常年接触侵权纠纷的工作实际,于2014年购买王泽鉴先生的《侵权行为》一书拜读,读完此书花费近一年时间

本书将近600页,具体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讲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及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祖国大陆的侵权行为法。重点讲述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对该条的阐释和解读一共用了228页,将近40%的篇幅,足见该条文的重要性。通过该条文的研读,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精髓在于“行动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如何平衡,立法、司法的目的就在于此。该条文重点分析了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损害、因果关系,坚持“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的认定倾向于保护被害人,值得学习。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将债权列为侵权法保护的权利之一,该书列举债务不履行和侵害他人债权两种情形予以论述,同时,对保护债权提出限制,即债权系相对权,不具备社会公开性,如果无限扩大,则容易导致加害人责任无限扩大,不合社会生活上损害合理分配原则,值得赞许。该书前半部分最后一章讲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类似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采取严格限制原则,设置不同要件的保护理由,值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可得利益的界定与保护。

本书第二部分讲述特殊侵权行为,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体例非常类似,主要有共同侵权、雇佣人侵权、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动物占有人侵权、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与强制汽车保险制度等。对于司法实践中共同侵权、提供劳务者致(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均有启示作用。具体结合中心法庭工作,尤其本书第八章讲述的交通事故侵权部分,本书看门见山指出:道路交通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及政治问题,分析我国台湾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受伤人数与日俱增,我国大陆地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交通事故死亡及受伤人数均呈上升趋势。本书论述到对交通事故法律设计,应当使损害转移,由被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外,还要确保被害人损害获得赔偿的前提下,减轻加害人负担,减少处理交通事故的成本。这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无过错原则以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如出一辙,且都赋予保险公司在一定条件下的追偿权。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的强制保险赔偿制度与我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前者规定被害人可以选择行使向加害人或强制保险公司权利,后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规定由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

以上就是我阅读完《侵权行为》的感受,虽然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行为法律及司法实务与祖国大陆不尽相同,但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优秀的法律文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于1929年制定于祖国大陆,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长达将近七十年,乃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的延续和发展,经过几十年的运作和立法修正以及司法实务,积累相当丰富的判例、学说见解,对祖国大陆民法典的指定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关于侵权行为的书籍很多,我以后会在工作中抽出时间努力学习法律基础理论,同时结合基层法院丰富的司法实践资源,不断完善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打下坚实的基础。

 

 

 

2015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