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中共天津市委员会通过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机构设置方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为国家机关,按照管辖区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上诉审。
一、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2、依法管理有关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
3、依法审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依法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6、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8、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9、负责业务经费、物资装备的实用和管理。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治部、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监察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综合处)、司法警察支队、审判管理办公室、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
三、派出机构
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大港审判管理委员会、功能区审判管理委员会为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派出机构,分别负责所辖区域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