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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以天津自贸区法庭建设为重点
  发布时间:2018-02-11 12:19:59 打印 字号: | |

建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在天津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滨海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即将挂牌正式开展工作,为深入做好自贸区的司法保障工作,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为自贸区提供司法保障”这一课题开展广泛调研[1],希望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全面把握天津自贸区设立以来的政策试验情况、重点行业发展情况及司法需求。二是深入分析为自贸区提供司法保障和建设自贸区法庭面临的问题。三是立足自贸区法庭科学建设及发展的角度,提出为自贸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方案。 

一、天津自贸区的建设情况及司法需求 

根据国务院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天津方案》),国家对天津自贸区的战略定位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天津自贸区的五大任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推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目前天津自贸区正重点打造自己的三大特色:用制度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借“一带一路”契机服务和带动环渤海经济;突出航运、打造航运税收、航运金融等特色。 

(一)天津自贸区政策试验的司法需求。在政策试验方面,在国家层面上,天津自贸区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自贸区暂停实施三部外商投资法和台湾同胞投资法中的行政审批部分[3];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出台了《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四个自贸区实施“办税一网通10+10”的税收服务措施。在地方层面上,天津市政府先后出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工作办法》[5]。“自贸区管委会整理推出了第一批制度创新清单,包括政府职能转变、投资与贸易便利化、金融改革创新、要素集聚与流动四个方面共122条,截至目前,有60%已经落地实施,年内将完成90%以上”[6]。自贸区还推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八项举措,实施京津冀通关通检一体化,也将促进京津冀区域之间的贸易活跃度。上述政策的实施对法院提出的新要求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1.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已建立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实施“一颗印章管审批”;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报关程序正式启动;自贸区内实现了国税、地税一口受理、一窗统办。上述行政管理改革会带来行政行为的变化,需要法院依法规制行政行为,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2.投资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多方面的准入限制,这不仅要求政府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还要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综合执法体系,在风险防范上建立反垄断和安全审查机制。对法院来说,在知识产权方面对负面清单没有列举,但又违反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法院需要了解国际通行做法,在政策和法律之间做好利益平衡。 

3.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集中于投融资汇兑便利化、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和减少行政审批的外汇管理改革。从司法角度看,有两点值得关注:外汇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进一步减少,因未经审批导致认定涉外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件也会相应减少;金融利率市场化一旦完全实现,则法院判决当事人给付金钱义务时的利率依据也必将发生变化[7] 

4.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天津海关出台了29项通关便利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出台了24项创新措施,在“一线放开”的监管模式下,货物从“先报关、后入区”转变为“先入区、后报关”,海关过去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等措施将被弱化。自贸区的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权认定、临时过境行为是否侵权、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也会相继出现,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压力加大。 

(二)天津自贸区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自贸区设立以来,整体经济运行态势良好。截至1020日,“天津自贸试验区新登记市场主体7958户,同比增长137.98%,注册资本(金)2120.8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3.24%。其中,内资企业7041户,同比增长184.49%,注册资本(金)1456.54亿元,同比增长278.85%;外商投资企业343户,同比增长209.01%,注册资本(金)663.62亿元,同比增长184.67%;个体工商户574户,申报资金0.7亿元,同比增长118.75%。”[8]按照天津自贸区的差异化定位,以下五个特色产业平稳快速发展。 

1.融资租赁产业的聚集效应明显。注册落户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截至今年8月,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仅飞机租赁企业就达到810家;资金规模不断加大,落户融资租赁企业累计注册资本金616.5亿,租赁资产超过4000亿元。目前,“东疆保税港区航空器租赁资产板块约占全国90.5%,国际船舶租赁约占全国80%,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约占全国80%。此外,大型设备、医疗器械、地铁设备、高铁机车、水务、环保设施等租赁资产也呈快速增长势头。”[9]传统融资模式得以不断加强的同时,新的融资模式呈现蓬勃生机;经营方式多业态发展,融资主体基本客户类型多样化。 

2.汽车平行进口行业将获得正规的经营资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方案》已通过相关部委批准。天津港作为我国最大的进口汽车物流基地,原年接卸汽车约50万辆。根据天津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十项》措施,天津市商务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的功能区委员会将共同安排1亿专项资金支持该产业发展,自贸区内已经有数十家企业提出申请成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或者试点平台。因该行业原来处于灰色地带,获得经营资质后,需要法院合理平衡国内进口商标权人——特别是独家被许可人——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之间的利益,也需要法院规范该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买卖合同不规范、售后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3.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1220家,天津地区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累计168家,全国排名第二;2014年新设立商业保理企业936家,其中,天津新注册了75家商业保理企业,全国排名第三”[10]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商业保理行业的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暗保理越来越多,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相互融合转化的情况增多。新区法院已经受理的一些公司的商业保理纠纷案件全都是暗保理模式。 

4.跨境物流活跃度提高。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原有500多家跨国物流企业,分拨配送货物达2000多个品种,区内3000多家贸易公司,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保持贸易往来,是国际货物大进大出的绿色通道和重要集散地。自贸区设立后,保税物流行业的活跃度进一步提高。 

5.天津被批准成为全国第八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自贸区中心商务片区将建立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东疆港片区将打造跨境电商海港口岸。跨境电子商务将会呈现出境内境外两头复杂的特点:境外商品来源复杂、进货渠道多;境内收货渠道复杂,多为个人消费,无规律可言。该特点会给知识产权确权及侵权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上述五个行业由于其创新性试验性,将会是自贸区纠纷多发的行业。首先,一旦其诉讼发生,司法处理结果也具有创新性、可复制性。其次,上述行业的诉讼也会扩大司法应用的领域。第三,行业中的不规范发展行为,亟需司法予以规制。 

(三)天津自贸区社会信用建设的司法需求。《天津方案》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标准,实施分类管理”。在审判实践中,新区法院发现商业保理案件中存在一些虚假的基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融资租赁案件中存在租赁物在租赁之前就设有抵押权或租赁物不存在的情况;仓储物流行业纠纷中存在仓单重复质押等情况。上述不诚信行为对人民法院发挥裁判的评价、指引和教育功能,通过信用惩戒,促进金融创新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也便于开展司法工作;而司法信息的纳入会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两者相互促进。 

目前已建成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有36家政府部门信息,具有企业信用查询、年度报告申报等多项功能,但缺乏企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实用功能,也未包括企业的涉诉记录和被执行记录等司法信息。滨海新区经信委建设信用平台正在起步阶段,同样面临四个难题:1.难以突破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涵盖的信息。2.暂时无法实现与法院系统信息的互通互联。3.难以突出关于自贸区经济发展特色的信息。4.难以短期内快速提高该信用平台的影响力。因此,该平台还未起到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应有的公示和监督作用。天津自贸区除未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外,《天津方案》中提出的行业信息综合评估机制、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主信用评级标准等工作未发挥应有的影响力。 

自贸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自贸区法庭应当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方面应当促进自贸区社会信用平台细节的完善,如建议解决公司住所地登记不实或迁址后不变更登记的问题。另一方面,科学设定为自贸区社会信用平台提供司法信息的形式,合理界定所提供的司法信息的范围。 

(四)自贸区内相关主体的司法需求。通过与自贸区管委会及具体职能部门、三大片区的职能部门、天津租赁协会和商业保理协会、金融机构代表、融资租赁企业代表等多个层面、多个部门座谈,自贸区相关主体的司法需求可以归纳为五点[11]:一是更新司法理念,强化审判的市场化意识,树立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审判理念,注重审判工作的前瞻性、开放性,特别要给金融投资、对外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和商业保理等行业的试验性创新性做法留出必要的发展空间,加强对新业态发展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二是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加大执行力度。三是以法院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为自贸区内的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多样、便利的纠纷解决途径。四是定期通报审判工作情况,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教育培训工作、对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对自贸区中小微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的法律支持。五是建立行政司法互助服务平台,及时将审判中发现的在金融创新、商务平台建设方面的行政监管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 

自贸区法庭提出的建议主要有:1.建设有特色的自贸区法庭,在案件管辖上应当集中于涉外商事纠纷和金融纠纷,不必要面面俱到。2.是根据当前自贸区改革创新的形势,为自贸区法庭配备具有高学历的、丰富审判经验的、专业化和国际化审判视野的法官。3.为自贸区法庭配备专属的强有力的保全和执行团队,加大保全和执行力度。4.提高自贸区法庭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满足本区域市场主体的诉讼需求。 

(五)对天津自贸区案件发展趋势的预测。天津自贸区设立以来,滨海新区法院共审理涉及当前自贸区范围内的案件972件,其中房地产纠纷38件、金融类纠纷652件、知识产权纠纷67件、与公司、贸易、投资、保险等有关的纠纷135件;刑事案件4件、行政案件76件。(见图表一)。 

 

 

根据已经受理案件的情况和天津自贸区设立以来的经济发展情况,预计天津自贸区的纠纷将会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1.自贸区的纠纷数量将呈现上涨趋势。随着自贸区企业数量激增、行业规模扩大、交易数量的增长和市场活跃度的增强,自贸区纠纷数量势必增加。全面涵盖自贸区企业信息的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建设工作还未启动,也为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留出一定的滋生空间。根据天津自贸区的功能定位,航运、商贸、文化和社会等服务行业中的服务合同纠纷、装备制造业的纠纷也将不同程度的增加。 

2.新领域新业态发展的衍生纠纷将不断出现。涉改革“新政”的 

纠纷出现,自贸区内的改革力度前所未有,已经开展的负面清单、先照后证、外轮捎带、离岸金融项目可兑换等改革创新实验将会衍生出一些无名合同。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使现有的融资租赁纠纷将涉及行业发展的新模式、新问题,如融资租赁资产是否可以包括不动产和知识产权、股权、收费权等财产性权利等。随着商业保理业务模式的多样化,商业保理纠纷也会涉及到新的业务模式。随着汽车平行进口业务量的加大,销售合同纠纷、售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数量也会相应增加。 

3.涉外和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将快速增长。截至201510月,滨海新区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73件,同比增长48.79%;知识产权案件67件,同比增长4.68%(见图表二)。 

4.自贸区调整实施甚至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产生法律适用特殊性的案件将会出现。由于基础法律法规等的改变,对一些案件的认定——如对无名合同的认定——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另外,“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及的争议大多比较复杂,立法空白可能更多暴露。处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多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一些区域性规定也可能被运用。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适用国际条约、本国法、外国法或者国际商事习惯、一般法律原则。”[12] 

二、 为天津自贸区提供司法保障亟待解决的问题 

滨海新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市高院出台的保障天津自贸区建设的22条意见,找准功能定位,搭建符合天津自贸区发展要求的司法保障平台,以自贸区法庭建设先行先试,带动引领全方位的司法保障格局的形成。在自贸区法庭建设中,亟待解决以下问题。 

(一)自贸区法庭的案件管辖问题。根据天津市高院的《关于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管辖部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与其他三个自贸区法庭或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相比较,天津自贸区法庭的案件管辖规模最小。一是受理案件标的额最小(见图表三)。 

图表三:上海、广东自贸区法庭或法院案件受理标准

 

上海自贸区法庭

福建湖里自贸区法庭

珠海横琴法院

深圳前海法院

天津自贸区法庭

案件 

标的额 

(万元) 

商事、房地产案件 

当事人均在辖区内 

无限制 

3000

无限制 

无限制 

3000

一方不在辖区内 

10000

2000

10000

10000

2000

涉外、涉港澳台 

2000

2000

600

5000[13]

500

知识产权 

当事人均在辖区内 

1000

1000

 

 

50

一方不在辖区内 

500

500

 

 

300

在受理案件标的额上,天津自贸区法庭与上海、广东存在差距,天津自贸区的经济发展规模并不小于上海自贸区和广东自贸区,受理案件标的额小与自贸区内企业注册资金额和涉案标的额逐年提高的趋势不相适应。二是管辖涉及范围最小。上海自贸区法庭管辖上海自贸区扩区前的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商事案件,并集中管辖浦东新区涉外、涉外企案件和与开放型经济相关案件;前海法院除管辖前海辖区内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外,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所有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横琴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全部(除法律规定专属管辖之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福建湖里法院按照三要素原则[14]设定管辖,只要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诉讼标的物中有一项在自贸区内的,该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比四个自贸区,天津自贸法庭仅管辖滨海新区法院管辖范围内涉及自贸区的案件。管辖范围与天津自贸区商事活动的范围不统一(目前,自贸区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特点显著),会造成部分涉及自贸区的案件不能由自贸区法庭受理,从而影响调研和研判的全面性和客观性。三是管辖的针对性不强。针对自贸区对外开放的特点,上海、广东、福建自贸区的法庭或法院的案件管辖更突出集中管辖涉外案件,天津自贸区法庭的案件管辖没有突出强调管辖“涉外案件”;而且上海、广东、福建均特别区分了涉外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而天津自贸区法庭的案件管辖,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专门区分对涉外和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二)自贸区法庭的队伍建设问题。自贸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给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水平带来了更大考验,因此各自贸区法庭或法院都非常重视法官的配备(见图表四)。 

图表四:上海自贸区法庭或法院法官配备情况

法庭名称

法官数量(人)

辅助人员(人)

法官学历

法院或法庭

法庭编制数或政法专项编制数

实有法官数量

助理

书记员

硕士

博士

上海自贸区法庭 

25

10

12

14

1

深圳前海法院 

98

15

30

15

12

 

珠海横琴法院 

16

11

11

11

7

2

               

1.各自贸区法庭或法院的法官员额和审判团队均是根据自贸区的纠纷情况而配置,如上海自贸区法庭运行一年后根据案件增加情况又充实自贸区法庭法官队伍,能充分满足自贸区发展的司法需求。天津自贸区法庭也应当根据自贸区纠纷的发展趋势,合理配备并动态调整自贸区法官数额和审判团队。2.各自贸区法官队伍知识结构合理,法官学历均是硕士研究生以上,有的具有海外学习经历,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大部分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天津自贸区法庭也应该综合考虑法官学历水平、审判经验、进取意识、国际化视野等因素,择优选拔自贸区法庭法官。3.各自贸区法庭或法院的队伍建设在广开渠道择优选拔法官、实行跨领域人才培养、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等方面积累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天津自贸区法庭在法官队伍建设上应当积极借鉴其他自贸区的先进经验,突破现有人事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限制,创新自贸区法庭队伍建设的方式方法。 

(三)创新审判组织架构问题。广东、上海的自贸区法院或法庭,均在顺应司法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组织架构,围绕主审法官确立了“1+1+1”(或1 +n+1)的审判团队模式,即一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或n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团队。上述审判组织架构建立在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主审法官责任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基础上,目的是促进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意在解决传统的司法行政化问题,也顺应了自贸区先行先试、创新发展的趋势。实践中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素质不高、员额配备不齐是影响新审判组织架构高效运转的主要因素。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组织架构,天津自贸区法庭面临三个问题:一是有待天津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落实予以支撑,否则可能会造成“法官主体地位不够凸显,法官仍为大量事务性工作所牵绊,未能实现审判人员与辅助性人员的有效分类,亦未能实现案件审理与送达、调解等工作的有效分类。”[15]二是在未明确自贸区法庭法官选任、培养、管理等制度的情况下,法官助理的来源、职责分工、管理奖惩将制约上述审判组织架构建立。三是书记员严重不足。广东自贸区的法官助理职位均是由地方政府单设事业编,公开招考法律专业毕业并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担任。受滨海新区人员管理规定的限制,天津自贸区法庭在建立新审判组织架构的人员保障上面临困难。 

(四)为政府的政策试验提供保障的问题。推动自贸区发展的关键是从传统的依靠“土地税收优惠、准入特殊政策”招商转变为“改善营商环境,与国际化接轨”招商。自贸试验区的改革政策是从市场价值链全覆盖的角度去设计,但在面积有限的改革试验区与平台内,市场及其价值链往往是不完整的,会导致许多改革政策无法在试验区域内落地。自贸区政策的形成一般经历初步征求中央各部委意见、汇总本部门建议,形成拟向中央正式上报的清单(草案)、再征求中央部委意见、正式上报清单,中央批准上报清单(草案),相关部委以支持性政策文件的方式下发地方政府的过程。这种政策形成模式导致当某一部委下达的政策试验措施在落实的时候,往往发现缺乏其他各部委相关政策的配套。 

为政策试验服务,法院还面临如下问题:1.尽快打通与自贸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拓展法官视野,促进法官队伍“立足审判,放眼发展”,提高法官对自贸区政策的把握程度。2.加强行政审判,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其依法行政的问题。3.更科学地跟踪、分析司法数据,检验自贸区的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的可行性、合理性;通过何种形式从司法的角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如何更好地为政府提供足够的司法实践数据,为自贸区政策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决策参考。 

(五)发挥裁判导向作用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一方面,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汽车平行进口、跨境结算、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行业规则还在探索阶段,需要通过司法审判规制企业在合法的轨道内健康发展,也需要审判工作为其行业创新留出必要的发展空间。审判实践中,为规范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新区法院专门成立了金融审判庭,为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另一方面,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经营发展风险。在整体经济形势下滑的情况下,自贸区企业的经营压力明显加大,自贸区法庭应当就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风险防控提出司法建议,提高自贸区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另外,针对外资企业对中国的司法理念和诉讼环境水土不服的情况,法院应该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细致、更加深入的司法服务,便于外资企业选择更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问题。《天津方案》提出“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随着自贸区的纠纷逐步呈现出数量繁多、专业性强、主体多样、国际化显著等特点,自贸区法庭仅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颇具挑战性。上海和广东构建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主要特点为:1.以法院为主导打造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2.主要功能是整合法律资源,协调成员各方为当事人提供跨法域的调解、咨询和推介等服务。3.在尊重纠纷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在诉前或诉中由法院委托相关调解机构进行调解。4.注重提高调解的国际化水准,邀请国际调解机构和外籍、港澳台调解员参与调解。 

目前天津自贸区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从大环境上说,依赖政府的强力推动及积极倡导;仲裁机构虽然已经开展相关筹备工作,但并未像上海仲裁机构一样,结合天津自由贸区特点出台具有针对性的仲裁规则;行业协会限于自身职能,介入建立该项工作机制的意愿不强烈。从法院内部来说,法院需要积极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提高自贸区市场主体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 

三、为天津自贸区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路径 

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区建设,滨海新区法院已初步形成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确保法律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基本要求,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根本目标,以自贸区法庭先行先试为主要平台的司法保障格局,其中最重要的是打造具有国际化、专业化和现代气息的自贸区法庭。 

(一)     树立司法审判新理念 

确立与自贸试验区法律政策相适应的,遵循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商业繁荣的审判新理念。合理把握公权力介入的适当性,为政策试验保留适当法律空间,激发市场活力。 

1.强化法治化理念。将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作为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根本准则,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思维。在法律适用方面,准确掌握在自贸区内调整实施的法律法规内容,自觉明晰司法解释与法律、行政法规、人大决定的位阶关系,不应适用的及时排除适用。同时自贸区法庭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改革审判运行机制,创新审判执行新模式。 

2.强化市场化理念。对传统的多发、已发且不涉及自贸试验区改革的案件,如买卖、货代、运输、仓储、借款等纠纷,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商事理念和交易习惯,坚决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对于司法实务中已发类型,但涉及自贸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领域、法律法规调整实施的领域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案件,注意自贸试验区的特殊性,正确确定行为效力、合同效力,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各项合法权利,促进诚实守信,并以此引导确定的市场预期,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16]对于因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如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电子商务等,应正确理解相关的政策,充分注意新型业态的行业惯例和自治性规范,形成合理的审判规则以引导市场秩序的建立。 

3.强化国际化理念。“对涉外案件,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运用冲突规范,正确适用国内、国际两种法律渊源,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贸试验区的国际信誉和我国的对外开放形象。”[17] 

(二)打造专业过硬新队伍 

打造一支司法理念先进、审判业务过硬、知识结构合理、有境外学习经历,熟悉国际商事条约和裁判规则的专家型、复合型的自贸区法官队伍。 

1.建设自贸区法官智库。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组建审判业务精、综合能力强、作风素质硬的自贸区法庭法官队伍。在全院范围内遴选熟悉国际法、外语水平高、商事审判经验丰富、法官,跨审判庭邀请法官参加审判,集中应对自贸区司法难题。积极争取市高院、中院及其他法院法官挂职锻炼名额,发挥骨干力量、挂职法官传帮带的作用、打造一批在知识产权、金融、贸易等案件审理中的富有权威的法官。建立各行业专家智库,在自贸区案件的审理中引入专家陪审机制。 

2.强化开放式对外交流。加大法院内部的培训力度,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开展常态化、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培训,积极参加最高院、市高院针对天津自由贸易区的改革措施和实际问题开展的业务培训和不同地域法官之间的审判经验交流活动。结合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参加政府部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专题法治论坛、行业交流会议等,提高其对自贸区措施的熟悉程度。选拔优秀的法官出国交流,逐步开阔自贸区法庭法官的国际视野。积极介入前沿企业学习,根据自贸区的发展方向,开展外贸、金融、保险、物流及涉及自贸区监管模式创新内容和运行规则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丰富法官在建设工程、票据流转、进出口报关、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专项业务知识。 

3.加强前瞻性调查研究。从上海自贸区法庭的工作经验来看,从思想上重视研究工作,将研究作为自贸区法庭重要职责之一;采取“专业审判、专业调研”的方法,有利于调查研究数据的准确性、研究的深入性和专业性。自贸区法庭应当加强对政府职能转变、监管模式调整的法律应对研究,加强对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等领域商事交易规则的研究,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重点调研天津自贸区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区内外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问题、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引发的裁量尺度调整的问题、财产性权利是否可作为融资租赁物的问题、票据取得的新形式(贴现取得)问题、商业保理合同中以未来应收账款做担保的问题等,以提高审判的前瞻性和预判性。 

(三)探索审判运行新模式 

主动顺应司法体制改革潮流,加强自贸区的审判组织建设,着力构建与自贸区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工作新机制,更好地服务自贸区建设。 

1.扩大案件管辖范围。我们建议:(1)天津自贸区法庭参照上海、广东和福建自贸区法庭或法院的管辖原则标准,采取三要素(诉讼主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标准,由自贸区法庭集中管辖涉天津自贸区的全部商事、知识产权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国务院在天津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为自贸区先行先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法院也应当突破天津基层法院的立案标的额限度,提高自贸区法庭管辖案件的标的额,以满足自贸区内企业的诉讼需求。(3)根据天津自贸区发展运行、制度创新辐射以及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等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自贸区法庭的受案范围作相应调整。 

2.建立1+1+1法庭组织架构。探索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1+1+1专业高效审理案件的审判新模式。法官可从现有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中选任,法官助理可由初任法官和正式编制的书记员担任,由聘任制人员担任书记员。动态调整自贸区法庭法官员额配置,根据自贸区法庭收案总数、受理案件范围的调整、案件数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法官员额,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名额。明确审判团队职责和考评标准,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明确法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的责任分工、制定管理和业绩考核制度,建立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台账,科学考评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业绩,强化自贸法庭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3. 实施集约化、专业化审判。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目标要求审判工作具有专业化、国际化的水准,因此自贸区法庭应当实施专业化、集约化审判;建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知识产权的专业合议庭,集中审理天津自贸区内具有特定社会意义和具有同类特点规律的疑难复杂案件;在刑庭、行政庭和执行庭设立专项合议庭。通过专业化审理,塑造法官队伍的专业思维能力、形成专业审判语言、积累专业审判经验,统一自贸区法案件的裁判尺度。 

4.创新保全和执行工作模式。由执行庭在自贸区法庭派驻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自贸区法庭案件的保全和执行工作,保障自贸区案件的保全和执行需求。先行先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尝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执行,即法院通过特别授权的方式,将天津自贸区执行案件中的一些事务性的辅助工作——如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动用情况——授权给满足一定准入条件的社会机构实施,由其在天津自贸区范围内对所授权事项进行独立操作、自担其责。另外,在尊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出台具体意见,采纳信用担保、保险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 

(四)促进政策试验新作为 

主动增强司法工作保障自贸区政策试验的主动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立足司法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为自贸区政策试验建言献策,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自贸区改革与创新的不断完善。 

1.正确看待企业对政府保持竞争中立、监管透明等有着极高的预期和诉求,在行政诉讼方面,适度从宽解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判断标准,适当扩大受案范围,使市场主体获得更为宽泛的司法救济,促进政府管理对不同市场主体提供平等待遇,在行业发展中保持竞争中立、监管透明。 

2.结合审判实践,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合作互动新机制,超前做好自贸区政策试验中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预警防范。及时反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政策运行风险,通过梳理司法数据反映自贸区在政策落实、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发布审判白皮书、风险评估报告、司法建议和司法信息,客观、及时地贡献司法资源,为支持和配合自贸区推进改革创新献言献策。 

3.参与自贸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全市法院率先建立企业司法信用档案和诉讼档案,为自贸区市场主体信息信用平台建设提供全面、真实、客观的涉诉、涉执行信息;同时建议自贸区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完善企业注册登记、迁址变更登记、动产流转等细节问题,培育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五)引领行业发展新路径 

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扮演好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指导,为自贸区政策倡导下新型业态及交易模式有序发展保驾护航的新角色,为防范经济犯罪,稳定市场秩序,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提供实践支持。 

1.明晰司法规则,为行业提供良性成长空间。统一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案件的认识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律适用,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尊重市场交易特点、理念和惯例,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不轻易否定自贸区内企业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防范经济犯罪,稳定市场秩序,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提供实践支持。 

2.延伸审判职能,为行业提供优质服务。适时走访自贸区内的大型、新型企业,了解各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发展问题,及时了解、汇总企业的司法新需求。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就合同的制订、履行、权利救济和风险防范,向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形成。  

3.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发挥裁判导向作用。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定期开展企业座谈、开设“法官讲堂”,以案说法,倡导符合诚实信用和有约必守精神的价值取向;通过网络庭审直播、自媒体建设和裁判文书上网等,及时发布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着力发挥司法审判对投资、贸易等行为的评价、示范和导向作用,扮演好为自贸区政策倡导下的新型业态及交易模式的有序发展保驾护航的角色。 

(六)构建诉调对接新机制 

以法院为主导,构建国际化的诉调对接机制及涉外商事调解平台,充分利用多元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化解商事纠纷,为商事活动主体在纠纷解决的方式和路径上提供新选择。 

1.引入商事调解组织,经济高效地化解商事纠纷。建立涉自贸区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将商事调解组织引入自贸区法庭,制定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自贸区法庭管辖范围的、适宜委托调解的商事纠纷,启动非诉调解程序,诉前委派、诉中委托或诉中邀请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机构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保密、有利于化解商事纠纷的原则,专业、高效、经济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在法院审判职能的主导下,充分发挥商事调解机构专业化、国际化和网络化的优势,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多样化选择。同时加强与商事调解组织在涉外商事纠纷化解理论与实务的交流和培训合作。 

2.建立合作备忘录,明确诉调对接机制的具体内容。目前,我院已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达成合作意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以合作备忘录的形式明确了诉调对接的机构和原则、案件范围、形式和程序、调解规则、调解及诉讼费用收取等工作的具体内容。与上述机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调解员名册制度、联系协调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数据通报制度等诉调对接的具体制度。 

(七)建设智能服务新平台 

以建设最先进的数字化法庭和双语网站为中心,以互联网+司法服务+法律引导+司法宣传+诚信建设为主要功能,将信息化平台建设成为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发展、司法为民、司法兴商护商的新阵地。 

1.建设多功能科技平台。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建设自贸区法庭办公办案综合应用平台、数据集中管控平台、诉讼服务与公开平台,对接新区法院、天津市高院司法服务平台,努力推进信息化成果的应用。

2.打造服务型自媒体。开通运营中英文双语网站,网站设计上追求界面简洁友好,整体设计彰显国际化理念及天津自贸区特色,网站板块的开发突出实用功能,可提供新闻报道、诉讼服务、网上立案、庭审直播、审判流程及裁判文书查询、企业信用查询、政策法规查询、案例研判等服务功能。中英文同步更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易用的“互联网+”司法服务,努力将自贸法庭网站打造成天津自贸区内一张亮丽的司法名片。开通、运营自贸区法庭官方微博、微信。

3.建设先进数字化法庭。自贸区法庭的数字化法庭采用国内最先进的3.0版,均实现了网上音视频直播、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在线远程质证,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还实现了中英文版的权利义务和证据规则当庭查询、庭审笔录同步呈现等功能。扩大自贸区法庭的远程审理和远程质证等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4.强化对数据管理应用。强化对诉讼信息数据、审判信息数据的管理、研究和应用,服务自贸区法庭的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和业务研讨工作。

(八)塑造现代法庭新形象

自觉把法庭形象建设纳入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一部分,展示中国法官的良好素养,提供国际化水准的诉讼服务,宣传中国公平、高效、透明的司法理念,将自贸区法庭打造成国际化、科技化、人性化的法庭,打造成自贸区的一张亮丽的法制名片。

1.打造国际化诉服平台。编订双语诉讼指南,对有需要的外国诉讼参与人提供双语接待、双语诉服。开通自贸区法庭双语网站,实现网上预约立案、案件流程查询、材料流转、电子送达、诉讼费用计算、企业信用、动产登记查询和典型案例查阅等功能。自贸区的数字化法庭还配备同程翻译系统,便于外国当事人参与诉讼。

2.全方位推进司法公开。建设完善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对接高院庭审直播网,实现庭审直播的常态化、全员化和典型化。对自贸区内可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组织社会各界参加庭审观摩。加大官方微博、微信对自贸区法庭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法庭自媒体对塑造法庭形象的积极作用。自贸区法庭在装修改造时,专门设计了新闻发布室,便于及时、专业公布司法动态及案件发展趋势。

3.提高法庭国际影响力。增强涉外商事审判的国际、区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加强对涉外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引,拓展域外法的查明渠道,依法保障涉外案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正确适用法律解决涉外纠纷,对因外国法律无法查明而适用国内法裁判的涉外商事案件,强化对法律适用部分的说理,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的经典案例。加强与高校、专家及与自贸区政策研究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交流。从审判经验出发,积极对国际贸易、金融新规则的建立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1]本次调研的方法主要有:1.搜集关于天津自贸区的政策法规、行业发展情况和理论研究的材料。2.走访天津自贸区管委会及具体职能部门,了解自贸区政策落实情况。3.先后到上海、深圳、北京等地法院学习关于自贸区法庭建设、商事审判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先进经验。4.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学习自贸区新业态的业务知识。5.召开以“共建司法与行政互助平台”为主题的座谈会,广泛征求自贸区各种利益主体的司法需求和建议。

[2]发文字号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23号。

[3]具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4]《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发文字号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66号。

[5]《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于2015210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421日起施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发文字号为天津市办公厅津政办发〔201524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发文字号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25号。

[7]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司法保障问题研究》,载于《司法调研》2014年第9期,第37页。

[8]《天津自贸试验区挂牌半年亮点频闪》http://www.china-tjftz.gov.cn/html/cntjzymyq/XWZX24875/2015-10-22/Detail_580549.htm20151023日访问。

[9]见《改革试点红利释放东疆保税港区企业破4500家》,载于http://www.china-tjftz.gov.cn/html/cntjzymyq/YSHJ24906/2015-06-03/Detail_579917.htm2015102日访问。

[10]建《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重点:完善保理生态圈》,载于http://mp.weixin.qq.com/s?__biz2015102日访问。

[11]上述意见根据2015918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召开的“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座谈会上各参会单位的意见建议汇总。

[12]孔庆江:《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载于人民网http://gs.people.com.cn/n/2015/0918/c191680-26435343.html201510108:16访问

[13]20151030日,前海法院对外发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最高诉讼标的额调整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本数)。

[14]三要素原则:(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的; ( 2) 纠纷案件所涉标的物位于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的; ( 3)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的。

[15]张斌包蕾吴琦:《以司法改革要求推动自贸区法庭建设的思考》,载于http://www.ftzcourt.gov.cn:8080/zmqweb/gweb/content.jsp?p2015103日访问。

[16]陈立斌:《法律与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是自贸试验区司法的首要理念》,载于20140528日《人民法院报》,理论周刊版。

[17]同注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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