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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法院:裁判尺度统一的标准化尝试
  发布时间:2018-02-11 12:37:54 打印 字号: | |

一封信:来自行业的激励

近日,一封题为《一个落地投资企业对滨海新区司法环境的感受和对法官们的感谢》的信件摆在滨海新区法院院长刘金洪的案头。

“尊敬的法院院长,在您的领导下,新区法院及功能区审判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积极服务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为众多的投资企业创造了一个安心发展的司法环境……”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桥公司)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张磊道出了写信的初衷:“融资租赁行业正处于成长期,法律政策尚不完备、社会市场机制尚不健全,零售业务合同数量多,难免出现纠纷,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都存在这一问题,亟需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而新区法院让我们体验到了不一样的司法服务,在这里打官司标准统一、方便快捷、公平公正,我们深感在新区投资这一步是走对了。”

狮桥公司是201242日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一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作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天津滨海新区,象狮桥公司这样,总部设在天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截至20176月已经达到1285家,总资产超过11000亿元人民币,占全国近三成,在国内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实际上,狮桥公司并不是个案,2015年来,滨海新区法院审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860件,约占全市同类型一审案件的85%。“在试验创新领域打造可复制可借鉴的司法经验,并将其模式化标准化,是我们金融创新前沿地区法院精准服务的共同追求,是有效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滨海新区法院院长刘金洪如是说。

两个标准:精准化裁量的样板

融资租赁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才引入我国,正处于成长期,由于增长快速,已经成为集现代金融、物流、贸易、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融资方式,但这一新兴业态市场,无序和有序并存,一方面一些不规范的企业利用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法律漏洞,变相借贷等扰乱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具有滞后性,法官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由于审理模式不同、一二审法院、不同地区法院在案件上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客观存在,解决这些问题,核心在于完善统一裁判标准制度机制。

于是,在市高院的大力指导下,《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和《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查标准》两个标准诞生了。两个标准恰如两份说明书,使融资租赁这类前沿案件,从案件的立案、保全、审理、裁量等核心关键环节,提供了一套模式化审理指南,使金融创新案件的裁判有了标尺,其中“审理标准”已经上升为全市26个司法标准化成果之一。

“法院有了标准,我们有了诉讼指南。发生了纠纷,当事人怎么列,诉讼请求怎么提,举证责任怎么分配都一清二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陆佚说,“对出租人来说,可以对照《融资租赁案件审理标准》,提前预测到哪些行为能够得到法律认定,哪些主张可以获得法律支持,从而及时修正经营策略,完善管理方法。对承租人来说,也能通过对照审理标准,预测违约成本,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审理标准对我这样的金融法庭‘新法官’来说,无疑是指路明灯!”魏晓飞法官激动地说。原来,魏法官一直在刑庭工作,入额以后,根据工作需要,最近调入金融法庭,对融资租赁案件不太熟悉,两个标准让他能够快速有效地掌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要素,准确把握庭审方向,高效高质地审理案件。

 

 

 

 

五项措施:构建裁量统一机制

在与市金融局合作召开的天津法院服务保障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座谈会上,天津市高院院长高憬宏表示:“全市法院要依法保障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要加强金融改革创新领域法律问题的前瞻性调研,积极回应区域内金融改革创新的现实司法需求。”

滨海新区法院积极落实这一要求,在构建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精准引导和规范融资租赁新业态健康发展上继续打出了一套组合拳。搭建审判平台:组建了金融审判庭,覆盖滨海新区227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金融审判,探索实行金融审判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审判。成立法官智库:抽调具有较高素质的金融贸易法律人才33人成立融资租赁专家库。探索资源共享:对新型融资纠纷,实现金融审判庭与市高院、自贸法庭、当地金融管理机构、金融创新前沿地区的法院之间政策共享、经验共享、立案共享、信息共享、案例共享。完善案例指引:通过发布融资租赁案件典型案例,发布具有指引意义的裁判文书,逐步累积审理标准,体系化促进裁判规则统一和把握尺度统一。深化类案检索:运用信息化、大数据,及时关注新型融资纠纷的类案,为金融审判知识辅助和审理标准统一提供重要参考。一系列的举措落地,受到广大法官、融资租赁相关企业、行业,律师界的极大欢迎。

“制定此类具有政策创新类实务的裁量标准,目的在于给自由裁量权框定边界和尺度,实行精准的司法保护。《审理标准》的制定,我们先后走访市金融办、新区金融服务局、银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吸纳融资租赁企业、行业协会、东疆管委会等单位意见,系统全面梳理了融资租赁法律法规、产品运营模式及商业惯例,把法官的个体裁量权转化形成集体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裁量标准成为上下、内外、理论与实务界的‘最大公约数’。”负责金融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袁新利介绍说。

一组数据:探索仍在路上

2015年来,滨海新区法院审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860件,平均审理期限66.64天,无一违法超审限、无一发回改判、无一再审、无一当事人上访。

通过裁判并公开上网的549份判决书来看,充分体现了执法尺度的一致性。

“东疆保税港区作为国家租赁产业试点区和创新领航区,融资租赁行业是发展的重点,融资租赁案件审理标准化,顺应了新型金融发展的迫切需要,吸引了大批融资租赁企业落户我市,尤其是自贸区设立后,融资租赁企业的聚集效应日益凸显,天津融资租赁持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东疆管委会瞿重光在介绍融资租赁发展情况时提到。

“租赁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专业性非常强,新区法院在专业审判方面在全国走在前列,各种举措都非常务实,法官们不光了解租赁这种新模式,还了解整个行业的发展,大大提高了效率,也极大地方便了我们企业。”狮桥公司的张磊经理对新区法院的审理标准统一机制大为赞赏。

由管委会牵头,邀请法院对辖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培训,就融资租赁审理标准化相关问题解读,促进行业规范与健康发展,已成为滨海新区法院服务大局的新常态。

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几下翅膀,就可能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滨海新区法院对融资租赁裁判尺度统一的努力只是一个小小的尝试,从审判实践的最前沿出发,探索了通过标准化为大局服务的新形式,我们仍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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