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用“标准化+”引领裁判统一
  发布时间:2018-02-11 13:04:09 打印 字号: | |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李晓玲 

 

2017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启动了“标准化+”行动,以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不断强化“标准化+”意识,让“标准化+”效应在各行各业充分彰显。[①]法院的产品是司法裁判,“生产”这个裁判的过程和最终成果也应当有标准,[②]在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放权到位”的情况下,确保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结合,发挥“标准化+”效应,推进法律适用统一,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标准化+”引领裁判统一的新视角 

司法标准化就是为了获得最佳的司法秩序和效果,对司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尺度不一的共性问题制定并实施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③],其目的是规范司法行为,为自由裁量权插上规则的翅膀,引领裁判统一,确保司法公正。完善司法标准化建设,使覆盖全员、全程、全环节的司法标准与自由裁量权深度融合,才能使司法责任改革做到既放权,又放心。 

(一)司法标准化为自由裁量权“立边界” 

自由裁量权保障了法官不沦为“自动售货机”,促使个案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同时它亦是一把双刃剑:法官不仅是自然人,同时也是社会人,具有社会心理的感受和需要,其情感、欲望及观念都会在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中看到痕迹,不可能将这些个体心理因素完全剔除出量刑过程,再加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缺乏统一标准,司法裁判技术的不成熟和客观的司法环境、地域环境影响,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时一旦把握不当,就会产生诸如同案不同判等不良效果。这样无疑将影响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预期,更将影响到人民对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信任,进而对法律和依法履职行为产生合理怀疑。   

而司法标准化无疑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了规则和边界:一是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规则可依,为法官自由权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理、恰当提供客观、具体的评价标准,把权力关进了笼子里,有助于遏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准确评判案件质量,明晰审判责任。二是树立一个清晰的审判程序规则,有助于新上岗的法官迅速明确审判各阶段的任务,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最快地进入角色,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④]三是为审判各阶段都树立了标准,让当事人对法官各个阶段的行为都有所预期,使得公众“看得见”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法官裁判的理由,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更具说服力。只有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才能合理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尺度,有力促进裁判规则的统一和裁判思维的趋同,提升司法公信力。[⑤] 

(二)自由裁量权让标准化“出效益” 

法律是抽象的,同时具有滞后性,某些情况下法官无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某些情况甚至找不到法律适用。司法裁判也并非以法律为唯一归依,法官裁判案件应是多元价值的互动及妥协,是将法律、社情民意、理性、经验等多种元素进行熔炼的过程。[⑥]另外,法律活动不是独立于人而自动适用于客观事实的,不是一套机械性的程序性的操作,作为独立的有意志和专业知识的个体,法官有参与法律适用过程的条件与欲望。[⑦] 

因此,要发挥好司法裁判的作用,要注重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让标准“出效益”:一是世上没有完美的标准,司法标准化也不可能实现无缝隙全覆盖,自由裁量权是在相关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的补充和最后的手段,法官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背离标准本身的字面的含义,并像立法所可能会对该问题做出的处理那样去审理案件。[⑧]二是真正科学的有效益的标准应该是立足于执法办案中心,尊重审判规律和法官主体地位的标准,因此,要立足于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固定下来,形成一套动态、可调整、可更新的司法标准,才是“标准化+”时代应有的司法标准,才能真正实现裁判统一。 

二、“标准化+”引领裁判统一的新价值 

围绕“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主题,要求“放权放到位”,落实法官主体地位,即发挥好自由裁量权,但放权不等于放任,司法标准化从裁判独立性、履职法定性、监督有序性、定则科学性、追责的程序性,彰显审判权的判断权利属性,对促进裁量权正确行使,建立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规则,发挥新的时代价值。 

一是有利于促进权力运行规范性。一方面司法标准化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了边界,司法标准化使审判过程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判决执行,都能够按照明确的标准进行,提高了司法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使司法公正以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也让司法标准化出效益,使法官在有标准的情况下,充分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生活阅历、个性化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对公平正义的理解能力,综合考量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合法合理和公正恰当的裁判结论。 

二是有利于推进权利主体专业性。职业化和精英化都是法官必备的专业素质。司法标准化为法官处理具体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供操作指引,规范案件处理过程,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差异性,有效减少了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规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使众多法官在职业素质上表现出很强的共通性和一致性,[⑨]有利于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和司法经验的传承。而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当法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存在“真空法律”时,是否能够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地处理案件,是衡量法官素质和能力强弱的标准,更是法官精英化的重要表现。 

三是有利于促进司法裁量统一性。司法标准化要求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入手,以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为原则,以常见案件类型和法律疑难问题为重点,针对自由裁量节点,加强程序规制,开展专题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类型案件的裁判指引、引导,监督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建立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规则,逐步走出一条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引领裁判统一的新路子。[⑩] 

三、“标准化+”引领裁判统一的新模式 

将标准化的触角遍及审判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围绕司法流程、司法裁量、司法行为、司法权责、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等领域和环节给予明确、规范、可操作性的标准和指引,进一步规范法官司法行为,同时注重各个环节自由裁量权的适度行使,使得司法标准化和自由裁量权达到最佳衡平的状态,确立裁判统一的新模式。 

(一)探索流程再造机制 

改革过去程序分散、随意等弊端,通过流程再造和精细管理,提高司法流程的标准化水平。一是建立程序标准,推进审判流程实时监管。借鉴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将诉前保全、立案、庭审、执行、信访等各个办案阶段细化为402个程序环节,并进一步明确了流程节点、权责主体、工作内容和达标要求,形成1020项程序标准。二是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随机分案为主的线上线下案件流转全运行,法官文书网上审批签发全运行,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全覆盖,审委会工作数字化全开展,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全落实和审判辅助系统全应用。三是让当事人参与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全过程,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的程序保障让程序正义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有效避免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怀疑。 

(二)完善裁量统一机制 

建立裁量统一机制,打造为法官提供知识分享和实体裁判标准的平台,辅助提高办案质效。一是根据审判实践需求,充分征求法官群体的意见,发挥审委会的作用,将法官个体的自由裁量权转化形成集体的自由裁量权,[11]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制定类案审判标准,发布示范性案例:对普通多发类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制定相对平衡、便于操作的内部裁判标准;对本地区典型案件类型统一裁判尺度,就这类案件的案件界定、关系确定、诉讼主体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一致的审理意见和裁判尺度;对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类型统一裁判尺度,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要注重总结审判经验,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的集体智慧,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参照苏州中院的经验,实现案例文献自动推送,对法官在办理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等关键信息进行智能提取和对应关联,自动推送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法官给法官参考,提高法官研判案情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利用大数据系统建立具体案件裁判模型,根据案件情节等自动匹配类似案例,并计算出裁判结果,为法官裁判提供参考,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健全质量标准体系 

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细化、深化,保障裁判统一的质量。一是探索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庭审工作标准、裁判文书和卷宗的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庭审观摩、庭审、文书和卷宗的评选活动,并将优秀成果汇编成册,为干警树立标准,用以评估司法行为,解决司法行为中的不规范问题。二是准确认定办案差错和违法审判,准确客观地追究裁判者的司法责任,实现权责相一致、权责相适应、权责相统一,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使法官不敢滥用自由裁量权。三是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对自由裁量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结果显失公正以及其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结合审判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四)常态监督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权力行使和司法责任追究标准,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使得权责追究有标准可依。一是捋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探索出台审判权力清单,确立院庭长办案机制,制定员额法官办案办法,强化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职责,确保全体成员对案件审理、评议、裁判过程的平等参与,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集体把关机制,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进行重点评议。二是降低或取消不符合法律客观实际的指标,使司法标准化下的案件法官绩效考核更加科学合理,优化发改率、判决息诉率等的权数比重,遵从法律客观实践,实行分级考核、分类考核、突出工作实绩,避免法官因考核指标的压力不敢轻易行使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在遵从法律和内心正义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无后顾之忧,真正实现个案正义。 

(五)推进司法公开机制 

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标准化,不断更加有效的促进法院工作阳光透明,倒逼法官素质提升,不断提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一是探索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裁判文书公开说理、生效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快完成互联网站、官方微博、公告栏、电子公告屏、12368诉讼服务平台等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常规化、机制化、法定化工作习惯的养成。二是强化文书标准,让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公开自由裁量过程,在文书中加强案件事实认定理由,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充分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悉法院对证据材料的认定及采信理由,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一方面使得公众“看得见”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法官裁判的理由,另一方面也让法官更加谨慎和仔细,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标准化+”引领裁判统一,实质就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推进严格司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把司法标准化和自由裁量权结合起来,才能彰显法的公平和价值,才能使司法裁判过程和结果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接受,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和认同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高憬宏:《人民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高憬宏:《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推进司法公正》,载《人民日报》20169267版。 

3.祖先海:《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161013日。 

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内涵、价值与实现途径》,载《人民法院报》2014123108版。 

5.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内涵、价值与实现途径》,载《人民法院报》2014123108版。 

6.赵霞:《司法改革将正义产品的生产流程标准化》,载《法制日报》2016127日。 

 

 



[]中国政府网:《质检总局局长:发挥“标准化+”效应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http://www.mlr.gov.cn/xwdt/bmdt/201601/t20160125-1395900.htm, 访问日期201781

[]祖先海:《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161013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内涵、价值与实现途径》,载《人民法院报》2014123108版。

[]祖先海:《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161013日。

[]参见高憬宏:《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推进司法公正》,载《人民日报》20169267版。

[]徐小飞:《办案不能像自动售货机般机械》,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322/c188502-26730045.html,访问日期201783日。 

[]王倩:《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分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9/id/1714782.shtml,访问日期201783日。 

[]王倩:《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分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9/id/1714782.shtml,访问日期201783日。。 

[]天津海事法院课题组:《论司法标准化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http://tjhs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4/id/1605840.shtml,访问日期201783日。

[]参见赵霞:《司法改革将正义产品的生产流程标准化》,载《法制日报》2016127日。

[11]参见赵霞:《司法改革将正义产品的生产流程标准化》,载《法制日报》2016127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