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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海新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调研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8-08-29 09:40:54 打印 字号: | |

滨海新区法院课题组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司法工作发展规律新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11日裁判文书上网正式实施以来,滨海新区法院坚持有序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对滨海新区法院第1季度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仔细分析了目前存在问题,并对解决路径进行了认真思考。

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总体情况

截止2014331日,我院共上网文书586篇。其中民事裁判文书409篇,刑事裁判文书89篇,行政裁判文书4篇,知识产权文书1篇,执行裁判文书83篇。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流程和规范逐渐理顺。

(一)严格执行规定精神,文书公开范围全面

我院严格落实最高院和高院规定精神,遵循以上网为原则,以不上网为例外,对应予公开的文书全部公开。各审判区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涵盖了所有现有文书类型,主要为民事、刑事的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和执行裁定书,其他类别的裁判文书所占比例较小。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和行政判决书分别占已上网文书的34%18%31%16%1%。详见表1.

 

 

1:四个审判区上网文书类型统计

 

 

 

 

 

 

 


(二)强化文书事前审查,把好检校关

为既满足群众知情权,又倒逼司法能力提升,我院加强文书的审查工作,避免出现“阴阳文书”和“化妆”文书,审查模式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普通审查模式,承办人将裁判文书进行审核校对、技术处理和格式调整后,传至裁判文书上网管理人员,裁判文书上网管理人员对文书进行再次审核。二是判前审查模式,即在普通审查程序之前,添加判前审查程序。承办人拟写裁判文书报请院长审批后,在宣判前报文书上网负责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由承办人打印文书并宣判,文书生效后按照上述普通程序进行审查上网。

(三)强化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制定详尽的文书上网工作规范和上网流程,依照“谁的文书谁提交,谁的文书谁负责”的原则,实现责任到庭、到人,建立工作台帐,对不上网文书进行分类汇总,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文书上网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文书上网范围的把握不统一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坚持了“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的原则,在第四条就不予上网文书做了规定。市高院结合实际,增加了描述犯罪方法有可能诱发新的犯罪的这一项。但不予上网公布的文书类别界定不是特别细致,实践中,各审判区对于部分文书是否必须上网理解和把握不一致,主要体现在:

1、关于裁定书、行政非诉执行文书、执行裁定等文书是否必须上网把握不一。从裁定书上网的把握来看,有些审判区按照要求全部上网;有些则考虑到撤诉与调解趋同的社会效果,以及实践中撤诉和调解数量所占比重较大,暂定调解书和撤诉不上外网,且不填写审批表,即对撤诉裁定未强制性要求上网;有些则根据最高院相关部门对于裁判文书上网热点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和相关精神,认为撤诉裁定很多是基于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对自己私权的处分,可以比照调解处理,同时考虑到裁判文书公开的社会效果,只选择判决书进行公布。此外,大部分法院行政非诉审查文书、执行文书未上网。

2:机关和各审判区目前不一致的文书上网类型

部门

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

执行文书

行政非诉执行

机关

 

 

塘沽

 

 

汉沽

 

 

 

大港

 

 

功能区

 

注:“√”代表该类文书已经上网公布,空白格代表该类文书尚未公布,“无”代表没有此类文书。

从裁定种类看,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较高,其中滨海新区法院民事调撤率达70%。经抽样调查,民事裁定书中绝大部分为撤诉裁定,占81%,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裁定)裁定、移送裁定所占比例较小(如表3),此类文书是否上网,应予统一。

3:民事裁定书类型分析

 

 

 

 

 

 

 


2、对“其他不宜上网公布文书”的范围把握不一。由于缺乏较为明确的指引,加之最高院、市高院前后出台的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和细则对文书上网的原则发生较大转变,其他不宜上网公布文书把握不一:一是哪些属于其他不予上网事由,尚无明确指引;二是当事人申请是否可作为阻却文书上网的事由,有些审判区认为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申请即可,而有些审判区认为应采取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的模式;三是对上诉案件二审期间和解以撤诉方式结案,或者二审虽然维持原判但维持理由明显与一审判决理由不同,那么一审文书是否上网理解不一。

(二)文书上网的时限管理和监督难度大

准时上网率较低。按照规定,裁判文书应在生效后七日内完成技术处理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经调研发现,各审判区准时上网率较低,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审判区文书上网工作展开较晚,尚未理顺相关流程;二是由于部分文书因特殊情况超过上网时限较长,从整体上拉低了文书上网的准时率。

5:四个审判区裁判文书上网平均时限和准时率

单位

文书生效--上网日期平均期限

准时上网率

审判区1

24.50

25%

审判区2

14.17

16.7%

审判区3

34.50

0

审判区4

7.67

66.67%

上网的督促管理难度大。由于不同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不同,如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在判决无上诉情况的十日后,而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则是在无上诉情况的十五日后,而各类裁定书,有的送达当事人即生效,有的为无上诉十日后生效。对于上诉案件,则在二审上诉卷退回后才能确定文书生效时间,需要对所有上诉案件不间断进行人工跟踪,才能保证文书上网的时限,而目前尚未有更好的督促跟踪手段。

(三)上网文书的隐私处理把握尺度不一

一是在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隐去的程度把握不一;二是除上述规定需要隐去的项目之外,自然人其他信息如房产证号码、房屋具体坐落、保单号码、公证书号码等可能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是否需要隐去也掌握不一。

(四)文书格式处理不统一

一是文书上网格式因系统导入等出现差错。在反复导入导出的过程中,时而会出现技术问题,经常因系统或文件格式造成上传错误;二是公布文书标题格式不符合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解释和市高院细则明确规定了上传文件标题的构成要件,为“当事人+案由+审级程序+文书类型”,从法综系统导出后,默认标题即符合要求,无需再次改动,但在最终审核上网前依然要对标题等进行核对;三是裁判文书上网是否附法律释明并不统一,裁判文书后加附“法律释明”、“法官后语”等,系各地法院自选动作,目前其作用尚有争议,且所附法律释明格式也不一,同一法院的不同业务庭之间也并不统一。

(五)文书的审核与补正问题较多

审核时发现因未按照要求进行调整而退回的文书较多,主要情况有:一是涉及当事人姓名需要做技术处理的案件,文书已进行处理但案件名称未进行技术处理,造成对当事人隐私保护不足,二是由于印发纸质判决书的格式与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同,导致更改格式后版式不合规定,三是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处理不规范的。具体所占比例详见表4.

4:审核后退回文书的主要原因分析

 

 

 

 

 

 

 


审核后发现错误的补正问题。目前有三种处理模式:一是直接予以改正并上传;二是发出补正裁定后,原文书和补正裁定一并上传;三是发现较大瑕疵且文书已经上网公开的,提请从最高院撤回文书,按相关程序处理。关于对文书存在错漏字等低级错误且已经送达当事人生效,是否必须逐一补正并上网公开,做法和理解不一。

三、文书上网工作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从严把握文书上网范围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笔者认为,一是从原则精神上,体现的是“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二是人民法院的文书应当全面公开,真实公开,及时公开,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三是注重公众知情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价值平衡。因此,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的理解,应在把握上述精神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掌握:

一是从法律关系来看,涉及名誉权、相邻权、离婚、赡养、继承纠纷等家庭伦理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后可能激化矛盾的,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可以不予上网。

二是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上看,如诉讼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且未有故意规避上网事由的,可以不予公布;另撤诉裁定书尤其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考虑不予上网。原因是撤诉文书同调解书一样,也是当事人之间私权处分结果的司法确认,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和将撤诉裁定不予上网,可以有效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撤诉解决纠纷;对于二审期间和解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文书,一审文书可以不上网。因为二审期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通过和解解决,亦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审裁判文书实际上未能实际体现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处理情况,无益于当事人之间矛盾平息。可以参照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文书,不纳入上网范围。

三是从不予上网的发现程序上看,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上诉、抗诉案卷时,如发现该案裁判文书有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事由的,可将已发现的不上网理由、建议附卷说明,二审法院应考虑将其纳入不宜上网公布的范围。

(二)合理划定隐私处理的界限

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我国文书公开工作刚刚开始,相关工作亟待完善,必须处理好司法信息公开的效果、当事人私权保护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保障之间的关系,稳妥推进。目前阶段,建议对隐私进行合理界定:一是规定中要求必须采取符号或替代方式进行匿名处理的,要严格落实;二是对于涉案当事人的其他信息包括房屋坐落、保险单号等也同样予以严格落实;三是对于涉及“其他应该隐去的信息”应做发散和灵活理解,如自然人伤残等级鉴定、伤情鉴定等反映当事人健康状况的信息也应予隐去,尽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四是应注意隐私保护的一致性,如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及文书中当事人姓名与文书标题的隐去应保持一致性。

(三)准确定位文书上网的目的和管理角色

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对外是保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对内是倒逼司法能力、提升审判质量。因此,相关工作要把握裁判文书上网的目的,以审判为中心,处理好角色定位。目前文书公开的管理模式既非完全的“保姆式”,也非完全的“监管式”,而是有限取舍、有机综合,实现一定限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功能。一是服务公开便利,可考虑引入统一的文书生成和校对及上网软件,减少法官工作负担,形成自觉自动的上网长效机制;二是明确职责权限,应遵守最高院的规定和市高院的细则关于上网裁判文书质量由承办人负责的总体思想,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的人员只是在上网前对形式问题进行审查,不应涉及到文书的实质内容;三是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审查人员在发现文书有错字、别字或者语句等错误时无权更改,将文书退回承办人,是否发补正裁定更改错误由承办人决定,避免“阴阳文书”;四是注意时限监督。文书上网的时限要求应与结案工作相结合,以月结案为参照,注意对本月结案但尚未生效的案件文书,以及上诉后维持原判案件的文书的跟踪和督促。

(四)探索以文书签发前审核为重点的检校机制

实行双重预检纠错,重点集中在宣判前的文书检校上。关口前移,保证文书质量和送达当事人文书与公布文书的一致性,尽量避免事后补正;把握静态文书与审判流程相比的可控性,在运用裁判文书纠错系统严格筛查的基础上,加强人工审核,对符合公布条件的裁判文书中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使用等进行把关,避免出现错字、错句、漏字、漏句等问题,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瑕疵率降到最低。

(五)建立裁判文书上网与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

注意文书上网与审判流程公开以及执行公开的协调问题。文书上所体现的审判或执行流程要保持一致,确保三大平台所体现法院的工作内容有一致性,避免出现相互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同时,各法院在文书上网工作中遇到问题或者有好的经验要及时相互沟通交流、总结深化,做到发现问题就迅速行动,研究措施,对症下药,及时改进,进一步探索文书上网相关的有力保障机制和科学的通报、测评机制,确保三大平台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六)提升文书质量,夯实文书上网的内在基础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文书上网可以最大限度的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全面展示法官专业知识和司法水平,推进不同法院之间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它不仅要完整反映当事人主张,上网对于法官文字驾驭能力、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能力的提高无疑是一种促动。因此,一方面,要在提高诉讼文书制作质量上下功夫,确保撰写的裁判文书符合制式标准,构成要素齐全,叙述事实繁简得当,论述说理充分有据,引用法条准确无误,主文清晰明了,语言流畅符合逻辑,文字、数字、标点、符号正确无误。另一方面,要在执法尺度统一上下功夫,加强上网文书的实质内容的归纳总结,协调研究,尽量避免辖区内同案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况。充分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平台,加强统一裁判尺度。


[1] 课题主持人:陈金彩;课题组成员:张俊者、丁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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