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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失再限高” 滨海新区法院信用惩戒显“疗效”
  发布时间:2018-11-05 13:51:05 打印 字号: | |

    自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打响以来,滨海新区法院多措并举,全面打击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老赖”行为。近日,该院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

案情回顾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与被告天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王某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六名被告均未履行义务,原告在几番催讨后均未果。为维护胜诉权益,原告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交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的书面申请。该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六名被执行人收到该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该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该院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六名被执行人均有银行存款,甚至温某1、温某2、于某某名下有大额价值房产,被执行人的行为明显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该院将被执行人天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某1、王某2、温某1、温某2、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限制六名被执行人及天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同一时间,该院依申请启动了对被执行人温某2、于某某名下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

其后,被执行人温某1主动联系法院,称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买机票出国探亲,正在积极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并请法院暂停评估拍卖程序。10余天后,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并向该院申请,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法院解除房产查封和失信、限制消费等措施,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滨海新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使被执行人因失信,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最终放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这些失信惩戒措施的采取,有效地发挥了惩戒效果,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同时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理念正逐渐深入人心。

(执行局 李营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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