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机关绩效考评办法和评分标准
(2018年)
一、考评对象和范围
各业务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自贸法庭、知产庭、行政庭、执行局、审监庭、立案庭)。
二、考核项目
1、审判质效考评:包括结案数、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
2、司法标准化考评:包括审判流程、审判组织。
具体分值参考《天津市法院系统绩效考评工作暂行办法》《天津法院法官审判业绩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对应项目权重,按照100分制考评。
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经考评委员会审核确定,上述具体指标及考核方式可作出动态调整。
三、考评组织
成立法官绩效考评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副院长为副主任,各业务庭负责人为委员,审判绩效考评办事机构设在审管办。
四、各考评部门具体职能及工作要求
(1)审管办负责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质效指标的考评。考评涉及各项统计以新法综系统为准。
庭审质量的考评,由审管办按照庭审评查的相关规定,组成评查小组开展评查活动。评查小组全年至少随机抽选庭审评查案件1件。
审执流程节点的考评,由各审判庭每半年自查每位承办法官至少1件案件,并将情况报送审管办,审管办组织人员在庭内自查案件的范围内进行抽查。
庭审直播的考评,由审管办每季度通报。
文书上网的考评,由新法综系统统计的文书上网情况为准,审管办每季度通报。
市高院按照标准化抽查检查或者交叉评查的,按照抽查检查结果纳入考评。
(2)审监庭负责案件质量、法律文书质量考评、一年半以上较长审限案件质量责任考评。
案件质量的考评,由审监庭按照《天津法院案件质量认定标准》等文件,对发改案件以及再审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并发布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
法律文书质量考评,由审监庭负责,每月至少抽查每位法官文书1份。
案件质量确定情况、文书质量评查扣分情况,再审改判情况,一年半以上较长审限审委会评定情况每季度向审管办报送。
(3)立案庭负责涉诉信访考评。
每月向审管办报送发改案件数、涉诉信访案件情况。
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每月由立案庭统一向审管办报送。
(4)办公室负责案卷归档考评。
每月向审管办报送超期未归档案件情况。
(5)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质效指标报送、标准化考评的基础工作,每月上报考评报表。
各考核涉及的审判指标均从新版法综系统中客观提取。因信息填写导致数据出入的,不予考虑。因法综技术问题导致数据差错的,可结合实际统计更正。
需要报送的数据应在每月、季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
3、部门和法官考核数据实行月通报、季度分析(考评)、半年进行考核。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机关
审判部门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科学、公正评价机关各部门审判绩效,依据《天津市法院系统绩效考评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部门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审判质量考评
(考评分值13分)
(一)发改率(6分)
审判庭全年无发改案件的得满分6分。判决发回改判率在2%以内的,计基础分4分,每增加0.1%,扣 0.2分,扣完为止。每降低0.1%,加0.1分。
对发改案件以案号绑定部门原则进行考核,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审判人员已退休或调离本院的;
(2)审判人员经调整离开原审判部门两年以上,且审批案件的部门领导已经调整离开原审判部门的。
发改案件数由立案庭每月上报。
(二)再审改判数(3分)
审判庭全年无再审改判案件的,得满分3分,每有1件扣1分。再审改判情况由审监庭每月上报。
(三)陪审率(4分)
审判庭陪审率在80%以上的得基础分3分,每降低1%,扣0.05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加0.1分,加满为止。
第二章 审判效率考评
(考评分值26分)
(一)梯度结案指导指标(15分)
1、刑庭第一季度结案指导指标40%、第二季度60%、第三季度80%、第四季度85%;
2、民事审判庭结案指导指标第一季度40%、第二季度60%、第三季度85%、第四季度90%;
3、行政审判庭结案指导指标第一季度40%、第二季度60%、第三季度70%、第四季度85%;
4、执行部门结案指导指标第一季度40%、第二季度65%、第三季度75%、第四季度85%;
5、审判庭达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梯度结案指导指标以上,分别得基础分1分、2分、2分、10分。未达各季度阶梯结案指标的,不得当季度基础分。超过第四季度指导指标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二)平均审限(4分)
平均审理天数民事、刑事部门低于50天,行政部门低于90天的,为基础分2分;每增加1天,扣0.05分。每减少1天加0.1分。
平均执行天数低于70天的,为基础分2分;每增加1天,扣0.05分。每减少1天加0.1分。
(四)长期未结案件(7分)
1、对于审判庭一年半以上未结案件,依照审判质效按月进行通报;
2、审判庭无一年半以上未结案件的,为满分7分;
超过一年半以上未结案件,纳入审监庭案件评查,经审委会研究讨论,认定存在问题的,直接从考评分值中减分。
破产案件、涉外案件等按照法律规定不计入审限的除外。
第三章 审判效果考评
(考评分值为8分)
(一)调撤率(8分)
民商事审判部门调撤率满分为8分,每得1个百分点,加0.16分。
(二)实际执行率(5分)
执行部门实际执行率为70%的,为基础分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1分。
(三)执行标的到位率(3分)
执行部门执行标的到位率以40%为基础分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0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05分。
第四章 司法标准化考评
(考评分值53分)
(一)庭审质量(6分)
由审管办按照庭审评查的相关规定,随机抽选庭审评查案件,组成评查小组开展评查活动。评查小组按照《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庭审评查标准》进行打分,所有参评人员的平均分乘0.06为该部门指标的最终得分。原则上每位法官每年至少评查1件案件。
(二)案件质量(11分)
1、审监庭按照《天津法院案件质量认定标准》等文件,对发改案件以及再审发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并发布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经审委会研究讨论,确定属于案件质量问题除外情形的不计入在内。
2、纳入考评的审判庭全年无案件质量责任问题的得满分11分。审委会认定案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直接从考评分值中减分。瑕疵案件每件扣0.2分、偏差案件每件扣0.4分、差错案件每件扣0.6分、错案每件扣2分。
3、部门出现错案的,不参加当年先进的评选。
(三)文书质量(9分)
1、由审监庭依据《天津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标准》对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并发布文书质量评查情况通报。原则上,每半年至少抽查每位法官文书一份。
2、经评查无质量问题的,为满分9分;裁判文书中案号错误、当事人名称错误、数字计算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判日期错误的,每有1处,扣0.1分;错字、漏字、多字、标点以及格式错误的,每有1处,扣0.05分。
3、经最高院、天津高院组织抽查,或文书交互评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案号错误、当事人名称错误、数字计算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判日期错误的,每有1处,扣1分;错字、漏字、多字、标点以及格式错误的,每有1处,扣0.1分。
(四)案件流程标准考评(8分)
该指标包括审执流程节点和审执流程公开两个方面,依照《天津法院审判流程标准》、《天津法院审限管理标准》、《天津法院执行结案标准(试行)》等规定,采取庭内自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各审判庭应每半年抽查每位承办法官至少1件案件,并将案件报送审管办,审管办组织考评委员会人员在庭内自查案件的范围内进行抽查。
1、审执流程节点考评(2分)
经评查,案件信息中时间节点符合《天津法院审判流程标准》的,得2分;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案件扣0.2分。经天津高院组织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审判流程标准的,按件扣0.3分。
2、超期未归档(4分)
无特殊原因,超过1个月未归档的,每件扣1分,扣满4分为止。
3、涉诉信访考评(2分)
由立案庭严格按照《天津法院涉诉信访流程标准(试行)》上报工作量。经高院组织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流程标准的,按件扣0.5分。其他部门得分2分。
第一项由审管办考评,第二项由办公室考评,第三项由立案庭考评。
(五)审判组织标准考评(4分)
按照本年度司法标准化评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参照审判流程方面的评查方式对该指标进行考评。案件卷宗中的相关情况符合《天津法院审判组织工作标准(试行)》要求的,得4分;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按件次扣0.2分。经天津高院组织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审判组织标准的,按件次扣0.4分。
(六)司法公开标准考评(15分)
1、司法公开包括庭审公开(7分)、裁判文书公开(8分)。
2、庭审直播率等于直播案件数与同期科技法庭开庭次数的比率。庭审直播率每得1个百分点,得0.35分。
3、裁判文书上网率等于已上网文书数与同期结案总数的比率(调解案件除外)。
上网率不足30%的,不得分,高于80%的,得满分,每降低1%,扣0.1分。有文书上网后撤回的,除因进入再审程序需要撤回和其他特殊情形外,按件扣1分。
七、其他
部门全年结案率、全年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在机关排名前三的,每项按名次在总分基础上分别加1、0.6、0.4分,最高加2分。
部门在市高院组织的司法标准化考核中加分的,每有一项在总分基础上加0.6分,最高2分;每有一项减分的,减0.4分,最高2分。
第五章 附则
1、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审管办负责组织实施。
2、以上季度和年度各项考评指标,审管办可根据院里收结案的情况、均衡结案的需要以及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在报请院党组审核后,适时对考评指标及考核方式作出动态调整。
机关法官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为确保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提升,依据《天津法院法官审判业绩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机关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审判部门法官考评办法
第一章 结案数考核
(考评分值30分)
结案数达到部门法均结案数的为基础分25分,按件进行加减分,结案数低于部门人均结案数90%的,按件扣分。加、减分值为5除以当季度实际结案数与应结案数之差。
应结案数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当季度部门实际法均结案数为员额法官应结案数,庭长办案应为为员额法官办案数的60%,副庭长为90%,计算得出应结案数。(部门负责人按庭长计算)
应结案数=当季度法均结案数*(员额法官人数*1+庭长人数*0.6+副庭长人数*0.9)
第二章 审判质量考评
(考评分值28分)
(一)发改数(4分)
个人无发改案件的,得满4分。每增加1件,民商事案件减0.2分,刑事、行政案件减0.4分,扣完为止。
对二审裁判文书或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明确发改原因是新事实或新证据的,不计入发该案件考评数。
(二)再审发改案件数(1分)
个人无再审发改案件的,得满分1分,每有1件,扣1分。
(三)案件质量(10分)
1、案件质量根据审监庭发布的发改案件以及再审发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进行考评。经审委会研究讨论,确定属于案件质量问题除外情形的不计入在内。
2、个人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全年无案件质量责任问题的得满分10分。审委会认定案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直接从考评分值中减分。瑕疵案件每件扣0.4分、偏差案件每件扣0.6分、差错案件每件扣1分、错案不得分。
(四)文书质量(7分)
1、由审监庭依据《天津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标准》对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并发布文书质量评查情况通报。
2、经评查无质量问题的,为满分7分;裁判文书中案号错误、当事人名称错误、数字计算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判日期错误的,每有1处,扣0.1分;错字、漏字、多字、标点以及各式错误的,每有1处,扣0.05分。
3、经最高院或天津高院组织抽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案号错误、当事人名称错误、数字计算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判日期错误的,每有1处,扣1分;错字、漏字、多字、标点以及各式错误的,每有1处,扣0.1分。
(五)庭审质量(6分)
由审管办按照庭审评查的相关规定,随机抽选庭审评查案件,组成评查小组开展评查活动。评查小组按照《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庭审评查标准》进行打分,所得分乘0.06为该指标的最终得分。原则上每位法官每年至少评查1件案件。
第三章 审判效率考评
(考评分值为12分)
(一)平均审限(4分)
民事、刑事部门法官平均审限高于50天的,行政部门法官高于90天的,每增加1天,扣0.05分。执行部门法官平均执行天数低于70天的,得4分,每增加1天,扣0.05分。
(二)长期未结(5分)
个人全年无一年半以上未结案件,为满分5分。
超过一年半以上未结案件,纳入审监庭案件评查,经审委会研究讨论,认定存在问题的,直接从考评分值中减分。
破产案件、涉外案件等按照法律规定不计入审限的除外。
(三)法定(正常)期限内结案率(3分)
法定(正常)期限内结案率,是指法官于考核期内在法定(正常)期限内所结案件占自身全部结案数的比率。
达到98%为基础分1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1分。
第四章 审判效果
(考评分值18分)
(一)调撤率(4分)
民商事审判部门法官个人调撤率每得1个百分点,得0.1分。
(二)实际执行率(5分)
执行部门个人承办案件实际执行率为70%的,为基础分4分;低于7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1分。
(三)执行标的到位率(3分)
执行部门个人承办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以40%为基础分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0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05分。
(四)陪审率(4分)
个人承办案件全年陪审率在80%以上的得基础分3分,每降低1%,扣0.05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加0.1分,加满为止。
(五)司法公开(10分)
司法公开包括庭审公开(4分)、裁判文书公开(6分)。
1、个人庭审直播率,庭审直播率每得1个百分点,得0.2分。
2、裁判文书上网率等于已上网文书数与同期结案总数的比率(调解案件除外)。
上网率不足30%的,不得分,高于80%的,得满分,每降低1%,扣0.1分。有文书上网后撤回的,除因进入再审程序需要撤回和其他特殊情形外,按件扣1分。
第五章 司法标准化
(考评分值12分)
(一)案件流程标准考评(6分)
该指标包括审执流程节点和卷宗评查两个方面,依照《天津法院审判流程标准》、《天津法院审限管理标准》、《天津法院执行结案标准(试行)》等规定,采取庭内自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各审判庭应每半年抽查每位承办法官至少1件案件,并将案件报送审管办,审管办组织人员在庭内自查案件的范围内进行抽查。
1、审执流程节点考评(2分)
经评查,案件信息中时间节点符合《天津法院审判流程标准》的,得2分;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案件扣0.2分。经天津高院组织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审判流程标准的,按件扣0.3分。
2、超期未归档(2分)
无特殊原因,超过1个月未归档的,每件扣1分,扣满2分为止。
3、涉诉信访考评(2分)
由立案庭严格按照《天津法院涉诉信访流程标准(试行)》上报工作量,经高院组织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流程标准的,按件扣0.5分。
(二)审判组织考评(2分)
按照本年度司法标准化评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参照审判流程方面的评查方式对该指标进行考评。案件卷宗中的相关情况符合《天津法院审判组织工作标准(试行)》要求的,得4分;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按件次扣0.2分。经天津高院组织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审判组织标准的,按件次扣0.4分。
(三)司法标准化考评(4分)
根据市高院司法标准化考评结果,每有1处扣分的,扣1分;每有1处加分的,在总分基础上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六章 附加指标
附加指标主要包括优秀文书、重大敏感案件等指标,在总分基础上进行加分。
1、优秀文书指标。因裁判文书质量突出而获奖的。
被最高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加2分;
被高级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加1分;
被本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加0.4分。
2、重大敏感案件指标。完成重大敏感案件的审理,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情况,加1分。
重大敏感案件的认定由审判庭申请,经审委会认定。
3、所承办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或被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参考案例的,分别加2分、1分。
4、被本院评为优秀庭审、优秀卷宗的,加0.2分。
5、附加指标累积加分不超过2分。
第二部分 其他部门法官考评指标
一、审监庭法官考核指标
(一)审监庭所审理的案件,部门和个人年度结案率应达到80%。
(二)审监庭法官审理和审查再审案件,分别计件。
(三)审监庭除评查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超过一年以上未结案件外,应开展案件质量、文书质量评查,年度内每个部门的每名法官被评查案件不少于1件。
(四)审监庭法官对个人所办理案件和评查案件应填报工作明细台账。工作情况统计表和个人工作明细台账应于每月月底报送审管办。
二、立案庭法官考核指标
(一)立案庭法官立案工作应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并做到准确、规范,立案差错率不能超过1.5‰。
(二)每名法官对个人立案工作和案件办理情况应填报工作明细台账。工作情况统计表和个人工作明细台账应于每月月底报送审管办。
(三)负责办理信访案件的法官每月应填报信访案件明细台账,于每月月底报送审管办。
第五章 附则
1、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审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审判绩效考评办法的具体内容由审管办负责解释。
2、以上季度和年度各项考评指标,审管办可根据院里收结案的情况、均衡结案的需要以及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在报请院党组审核后,适时对考评指标及考核方式作出动态调整。
3、审判绩效考评结果是个人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并计入个人业绩考评档案,与晋职晋级挂钩。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