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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全力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
  发布时间:2019-01-25 16:07:50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的实施方案》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 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制定如下措施。

一、转变保障民营企业司法理念

强化主动服务,落实依法保护、全面保护、平等保护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区委、市高院部署要求上来。落实依法保护原则,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司法政策。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一体保护。落实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以理性的司法裁判激活社会创造活力,为民营经济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畅通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

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前调解、咨询查询一站式服务,畅通民营企业纠纷解决绿色通道。优化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争取一次性立案受理,减少当事人诉累。积极引导涉诉企业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采取诉前保全等措施,最大限度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保障企业的经营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对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具有较好成长性的科技创新型小微民营企业纳入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范围。

三、严惩侵犯民营企业违法犯罪

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滨海新区涉黑涉恶案件集中管辖、集中审理,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和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在民营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行霸、市霸的强买强卖、暴力讨债等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向企业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犯罪行为,扫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切实维护稳定的营商环境。准确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别,理清犯罪与行政违法、民商事纠纷的边界。始终以发展的眼光,正确看待审慎处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严禁适用有罪推定,避免扩大刑事打击面,防止以刑事手段非法介入经济纠纷。

四、维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正确树立和把握民商事裁判理念,审理好涉民营企业的各类合同纠纷,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保障交易安全便捷,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审慎审理与滨海新区功能定位密切相关的金融、贸易、知识产权案件,为辖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司法保障。对涉公司股权类案件,特别是对历史遗留的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以发展的眼光客观对待,明晰产权关系,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要遵循法律规定,探求合同本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查明出资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企业所有权权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对涉民营企业破产案件,采取放水养鱼等措施,审慎介入公司僵局,引导公司发挥应有的自我管理、自我修复功能,对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积极引导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五、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审判力度,确定科学合理的赔偿额度认定机制,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探索适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重视对传统特色品牌,自主创新品牌的保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经营树立品牌形象。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简易审程序,深化“互联网在线庭审”诉讼平台运用,运用现代技术,实现知识产权高效审判。

六、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规范和促进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拓宽金融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推动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兴行业发展壮大,合理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妥善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证券、期货类型案件,规范投资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七、保护民营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行政诉求,依法纠正不规范和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过程中滥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案件,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促进公平竞争。

八、推进民营企业执行兑现

以落实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为契机,适时开展涉民营企业专项执行。对民营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加快财产的查封、冻结、扣划速度,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信用惩戒的效果,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对调查后确认为依法经营,有发展前景,暂时陷入经济困境无法履行的被执行企业,尽量促成案件执行和解,努力打造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涉诉企业接续发展相互兼顾的双赢格局。

九、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坚持维权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不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慎重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处置涉案财物,尽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审慎适用保全措施,严防超标的保全,坚决避免因超标的保全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恶化切实防范虚假诉讼案件发生,强化立、审、执、审监、纪检等部门的综合协调,重点排查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诉信访等案件情况,立案窗口设立虚假诉讼警示宣传牌,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中增加警示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对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营造诚信公平的营商环境。

十、加强保障民营企业主题宣传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法院工作情况,对法院工作开展监督。深化司法公开,充分利用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司法平台,实现案件全部重要节点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保障企业家的知情权、监督权。开展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主题宣传、集中宣传,加强对司法服务保障涉民营企业审判研究,及时总结涉民营企业审判经验和典型案例,统一裁量标准,强化共同认知,增强创新行业开展新业务模式的信心,为政策的出台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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