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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民二庭抗“疫”进行时
  发布时间:2020-02-27 21:24:13 打印 字号: | |

坚守“疫”线 寓法于理

民二庭孙广同志积极响应院党组号召,主动请缨参加街镇社区防疫工作,帮助排查车辆人员、测温、登记等。在其值守的古林街道,偶尔会有居民在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环节产生不理解的情况发生,每当这时,孙广总是耐心解答、悉心劝导、暖心鼓励,向社区居民宣讲防疫知识,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强调科学防疫的重要性。“防疫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疏离,而是为了更好地隔离病毒,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孙广如是说。

(孙广同志劝导群众)

云端“会诊” 繁案“简”办

疫情期间,守土有责。民二庭的法官们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平台中“强国视频会议”功能,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确保防疫审判两不误,案件质效两不移。

(民二庭全体法官在李瑞凯庭长召集下于2月13日、2月21日通过手机视频召开专业法官会议,集体会诊两件疑难案件。)

“买卖”“借贷”看履行 实质权益勘公平

该案系周彦权法官承办的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标的物为港口煤炭,连环合同三方甲乙丙均未实物交货,仅有合同、税票、钱款的循环,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经生效判决定性为“买卖”,并判令解除合同返还货款,乙丙之间的合同纠纷呈讼。法官们结合案情集体讨论交流意见,最终确定:本案系典型的名为“买卖”、实系“融资”的企业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确定了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产生了既判力,乙丙之间的借款本金界定需与生效判决认定保持一致,涉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适用合同无效规则处理,损失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依过错程度分担。

股东公司权益争  诉讼时效要厘清

该案系卓丹红法官承办的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股东系父子,双方债权债务多次诉讼,公司与股东之间账务不清。法官们针对焦点,各抒己见,经过会商,最终确定:查清本案诉争款项的具体用途、确定款项使用与公司经营的关联性,涉及后续的资金往来不宜过度介入,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次案件审结时重新起算。

(民二庭 刘志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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