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个国际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发挥以案释法功能,落实普法责任制职责要求,天津法院甄选出一批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展示天津法院在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促进全社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再上新水平。其中,滨海新区法院一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曲某某(女)、刘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17年10月9日,刘某因家事用木棍殴打曲某某,造成曲某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曲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被告刘某对原告曲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精神和身体造成了损伤后果,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用棍棒对原告进行殴打,给原告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一、准予原告、被告离婚。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生效判决并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认定家庭暴力,支持妇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典型案例。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癌症”,严重损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破坏家庭幸福和谐,践踏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我国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受到家庭暴力威胁或伤害的女性,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法院结合施暴者的过错程度、暴力的行为方式、暴力行为造成的后果、施暴者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节,合理合法地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有效维护了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也通过裁判对于家庭暴力这种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审管办 齐姗姗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