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并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相关商事纠纷,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把柔性司法理念贯彻审判全过程,发挥商事审判指引作用,提高案件裁判质量。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制定《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应对疫情期间商事案件审判若干意见》,从案件实体审理、程序规范、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三方面九点强化商事审判,确保案件处理与国家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政策相契合,与法律法规相统一。
一是更新商事裁判理念,正确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树立利益衡平的理念,妥善、公正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责任问题。
二是尊重意思自治,注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合理区分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各种类型合同的不同影响,对疫情未导致履行构成重大障碍等情形的,应当在贯彻公平原则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通过延长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等补救,鼓励其继续履行合同。
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减少当事人讼累。具体案件审判中,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在双务合同解除时,注意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四是强化减损通知义务和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
五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时效利益。对于疫情影响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疫情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克服的阻碍。
六是审慎规范适用保全措施。加强对财产保全必要性的审查,应以鼓励和恢复企业生产为主,审慎批准适用保全措施。
七是实行繁简分流,高效公正审理涉疫情案件。建立涉疫情商事案件“绿色通道”,适当缩短通知送达、开庭、裁判工作周期,确保简单涉疫情商事案件,快审快结、高效处置。
八是创新工作方式,促进纠纷及时化解。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调解工作,重点开展庭前调解。
九是开展专项研讨,提高审判质效。加强对疫情所涉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为特殊时期可能面对的新问题新情况的处理做好应对预案,提前做好审判辅助和法律服务的双重智力储备。
(民三庭 魏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