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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制定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应对疫情期间商事案件审判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2 09:23:12 打印 字号: | |

为积极应对并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相关商事纠纷,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把柔性司法理念贯彻审判全过程,发挥商事审判指引作用,提高案件裁判质量。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制定《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应对疫情期间商事案件审判若干意见》,从案件实体审理、程序规范、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三方面九点强化商事审判,确保案件处理与国家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政策相契合,与法律法规相统一。

一是更新商事裁判理念,正确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树立利益衡平的理念,妥善、公正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责任问题。

二是尊重意思自治,注重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合理区分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各种类型合同的不同影响,对疫情未导致履行构成重大障碍等情形的,应当在贯彻公平原则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通过延长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等补救,鼓励其继续履行合同。

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减少当事人讼累。具体案件审判中,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在双务合同解除时,注意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四是强化减损通知义务和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

五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时效利益。对于疫情影响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疫情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克服的阻碍。

六是审慎规范适用保全措施。加强对财产保全必要性的审查,应以鼓励和恢复企业生产为主,审慎批准适用保全措施。

七是实行繁简分流,高效公正审理涉疫情案件。建立涉疫情商事案件“绿色通道”,适当缩短通知送达、开庭、裁判工作周期,确保简单涉疫情商事案件,快审快结、高效处置。

八是创新工作方式,促进纠纷及时化解。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调解工作,重点开展庭前调解。

九是开展专项研讨,提高审判质效。加强对疫情所涉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为特殊时期可能面对的新问题新情况的处理做好应对预案,提前做好审判辅助和法律服务的双重智力储备。

(民三庭 魏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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