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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法院发布汽车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15 14:48:55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近年来,针对天津口岸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发展变化,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配合天津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政策实施,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值此“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天津自贸区法院发布近年来发生在自贸区内的涉平行进口汽车典型案例,期望借此指引消费者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协力渡过疫情“严冬”。

案例一:车辆维修遭遇欺诈,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6日,曲某某自驾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当日经保险公司查勘后送到天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该公司提供了包括更换气囊电脑在内的维修项目。2015年11月19日,曲某某将维修车辆取回并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9100元,其中气囊电脑维修费用3826.53元。曲某某在保险理赔时发现,维修车辆的气囊电脑并未更换,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气囊电脑维修费用并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案涉气囊电脑未进行更换维修但收取该项维修费,是否构成欺诈。该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本来没有对汽车上的气囊电脑进行更换维修的情况下,假称进行了更换维修,并将“替换”下来的气囊电脑提交给消费者,致使曲某某对其未接受服务的项目支付3826.53元,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谎报用工用料、加收费用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退还曲某某气囊电脑维修费用并支持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

随着汽车交易量粗放式地迅速增长,部分汽车经营者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在攫取非法利益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惩罚性赔偿法律风险。本案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维修公司,在提供维修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判决依法支持了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给违反诚信义务,欺诈维修的不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四驱变二驱,商家欺诈销售车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索某向某国际贸易公司购买戴纳肯宗裁玛莎拉蒂平行进口车一辆,双方口头形成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并确定购买车辆为四驱车。2017年7月5日,索某及家人向该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购车款共计142万元,案外人甲公司受国际贸易公司委托向索某开具车款发票。随后,在涉案车辆维修过程中,索某被告知车辆系两驱车,沈阳市某汽车维修中心向索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涉案车辆为两驱驱动。索某认为国际贸易公司销售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索某提交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检验检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及评估报告等证据,可认定其购买的车辆系四驱车,而非被告公司交付的二驱车。同时,法院向出具车辆一致性证书的贸易公司调查后,调查结果也不能推翻随车单据载明的参数系四驱车参数的事实。四驱车与二驱车在性能、安全性及销售价格上,均存在较大差距,被告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出现销售车辆与随车单据载明的车辆参数严重不符的情况,应认定被告公司在上述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故判决支持索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中,索某降低赔偿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消费者对平行进口汽车的车型、性能均有特定要求,而销售者交付的车辆与消费者的要求严重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本案判决结果能够倒逼销售者严格规范销售行为,给那些疏忽大意、心存侥幸的销售者戴上“紧箍咒”。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购买车辆时要对所购车辆品牌、车型、性能等情况有所了解,细心核对汽车型号与证书、发票上是否一致,尽量选择书面合同方式明确交易信息,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审管办 齐姗姗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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