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刘法官,您费心了,疫情期间始终没有耽误案件协调,一个多月就让我们拿到了货款,给我们企业加快生产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无以表达感激之情,这面锦旗您一定要收下!”
“我只是履行了司法职责,做了自己该做的工作。没有必要这么客气!”
4月27日上午,天津市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和律师来到滨海新区法院大港办公区中塘法庭,为刘春芬法官送来一面锦旗,上写“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企业工作人员这么用心,让刘法官很感动,也让很多在场的法院人员惊喜与欣慰。
今年3月12日,原告天津市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被告中机某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其脱烯烃催化剂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55余万元,同时申请法院对二被告银行账户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刘春芬法官和书记员李思蕾收案后,第一时间与原告公司的代理人联系,要求尽快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后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移送执行局。由于被告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外地企业,无法正常安排开庭,原告将不能及时拿到相应货款,影响企业生产。刘春芬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多方联系才找到已经迁址的被告中机某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务人员,把因公司迁址而两次被退回的应诉材料第三次邮寄给当事人,并同时多次反复给原被告三方当事人电话沟通情况,进行调解,最终促使三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调解成功了,为尽快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让当事人尽快拿到货款,保证企业顺利生产,她又与当事人沟通以互联网开庭方式云端最终解决纠纷。
4月22日上午,法官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快速促成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被告按期给付第一期应付货款后,原告特意委托两位员工和律师到法院,向刘春芬法官表示感谢,他们说,没有想到法院效率这么高,让企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拿到了货款,缓解了资金周转的困难,解了燃眉之急,感谢刘春芬法官和工作人员。
疫情无情人有情,高效司法促履行。在统筹疫情防控与司法审判服务企业生产的情形下,滨海新区法院法官坚持高效司法与服务企业并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疫情期间结案率45.28%,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中塘法庭 刘春芬、李思蕾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