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小学正式复课,幼托机构陆续开园,因疫情而变得漫长的寒假终于结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于家长来说,除了做好疫情防护,更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今年儿童节到来之际,为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天津高院筛选了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10个典型案例。其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3例入选,从幼儿看护、学前教育、儿童游乐三个方面,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刁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8月始,被告人刁某某受雇担任被害人宗某某(2015年8月出生)的保姆,先后在宗某某祖母位于北京市的家中以及宗某某父母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家中负责对宗某某进行看护并兼做家务。2018年1月21日,刁某某与宗某某母亲因琐事发生冲突,刁某某遂于当日离开天津。后宗某某母亲发现宗某某双下肢有多处针眼状伤痕,遂报警。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于同年2月6日在北京市将刁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宗某某指认其身上针眼状伤痕系刁某某使用针扎所致。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宗某某双下肢皮肤点状损伤符合细尖样物体作用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担任保姆期间,利用针扎等方式虐待被其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以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禁止被告人刁某某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虐待被看护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该类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本案中,被告人刁某利用针扎等方式虐待被其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对受害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这种虐童行为,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从业禁止三年。本案的判决,警示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编写人:李正文
案例二:郑某某等12人与孙某某、刘某、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孙某某设立“北京Y好未来幼儿园”。2018年9月,原告郑某某等人(均为学龄前儿童)由家长送至该幼儿园学习。家长并缴纳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的园费7800元,孙某某收取该费用,并向家长出具《九月份收费协议》,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此后,家长又缴纳手工课费、校服费、取暖费等多项费用。2018年9月27日,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签订《好未来幼儿园转让协议》,约定孙某某将该幼儿园转让给刘某使用。2018年11月20日晚,“北京Y好未来幼儿园”在微信群发出公告,称:老师已无法联系到刘园长,幼儿园即日起停课。该幼儿园遂自2018年11月21日起停课。为此,郑某某等12名原告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费用。经查,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北京Y”品牌授权方,其授权给品牌代理,由代理和幼儿园签署合同,并要求代理审查办学资质,但涉诉幼儿园既无办学许可证,亦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8年9月送原告入园学习,该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幼儿与孙某某成立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举办幼儿园需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作为特殊行业,有特定的资质要求。幼儿园教育亦为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不仅事关广大幼儿的身心健康,更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安定幸福。开办幼儿园需具备办学资质,不仅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幼儿教育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案中,“北京Y好未来幼儿园”作为未登记注册、未取得相关资质即营业的幼儿园,其各方面条件是否符合幼儿教育的标准、接收的幼儿能否受到正规的教育和看护无法保证,该幼儿园的经营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已实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原告与孙某某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就校服费及采暖费,刘某认可已收到相关款项并同意退还原告,法院予以照准。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非涉诉教育培训合同的相对人,且其并未实际收取费用,不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孙某某、刘某返还原告园费、手工课费、校服费及采暖费等各项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无办学资质的幼儿园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教育作为特殊行业,有特定的资质要求。当前,由于幼儿园市场需求大,申办条件严格,一些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通过注册教育培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的方式开办幼儿园,扰乱了正常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其危害性不容忽视。本案中,涉诉幼儿园通过授权品牌经营的方式办园,但实际上并未依法取得登记注册,属于无资质办园。幼儿园没有资质意味着会缺少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教学质量也无法保证。本案提醒各位幼儿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幼儿园的品牌和宣传材料外,更要通过正规途径了解幼儿园是否具有学前教育资质,并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教育环境。
案例编写人:张钡、齐姗姗
案例三:李某某与天津某儿童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6日,原告李某某(8岁)跟随其母亲及其他亲属在被告天津某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儿童娱乐公司)经营的某商业广场二层室内儿童游乐场所内付费游乐,在由放置于经营场所内部场地上圆形蹦蹦床自上而下的过程中,不慎摔倒致使右胫腓骨骨折。经查,事故发生时,原告母亲及其他亲属未在原告身边,周围亦没有儿童娱乐公司工作人员。涉案圆形充气蹦蹦床满气状态下外延高度约为60厘米,内置蹦网距地面高度不足60厘米。事故发生时蹦蹦床周围没有防护装置。经营场所内部地面铺设有地胶,并张贴有须有家长陪同的警示标语。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送医救治,共住院11天,先后花费医疗费用26183.51元。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儿童娱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其亲属陪同下于儿童娱乐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自费游乐,儿童娱乐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游乐设施。根据现场勘验,虽然其蹦床内置蹦网距地面高度不足60厘米,但自蹦网下至地面必然经过外部的充气圆圈,而外置充气圆圈在满气状态下距地面高度已经达到60厘米,根据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5.4跌落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形下,为充分保证游玩儿童的人身安全,该蹦蹦床应当设置相应的护栏。本案事故发生时,蹦蹦床并未设置护栏,应认为儿童娱乐公司提供的游乐设施未能确保游玩儿童的人身安全,且事故发生时,蹦蹦床周围亦没有儿童娱乐公司工作人员,儿童娱乐公司应当对李某某因自蹦蹦床上跌落致其自身遭受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基于儿童娱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了未成年儿童必须有成年家属陪同的警示标语,事故发生时,与原告同去的成年家属未陪伴在其身边,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故原告李某某的同去成年家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在此情形下可适当减轻儿童娱乐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法院酌定儿童娱乐公司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扣除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被告儿童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382.2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游乐设施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权的典型案例。随着社会整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向未成年人所开发、开放的各项娱乐设施也日益增加。游乐活动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加强对参加游乐活动时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其监护人和游乐设施经营者所应当共同面对的问题。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充分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在游乐设施周围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根据经营场所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和具有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以及对于娱乐设施的风险提示应当醒目、全面等等。此外,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监护人也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未成年人做好防护,尽到自身的监护责任。本案生效判决在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及各方过错的基础上,对责任承担主体及比例作出了合理认定,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有安全才有欢乐,对游乐活动中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游乐设施经营者以及监护人共同应尽的义务,只有各方协同努力,才能保障未成年人更好地投入到活动中,获得快乐,健康成长。
案例编写人:贾书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