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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一案例被评为天津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8 16:27: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高院发布了第四批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典型案例,新区法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审理的天津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西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入选。该案以调解方式化解民营企业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彰显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新区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深入做好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积极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天津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西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原告天津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变压器公司)与被告山西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科技公司)签订《河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因河南光伏发电项目所需,被告向原告购买箱式变电站共计7台,总价款135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交付1台变电站,被告支付完毕该台设备货款并额外预付339900元货款。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被告电气科技公司与案涉设备相关的项目丧失了国家财政补贴,项目收入大幅下降,从预期盈利变成巨额亏损,故被告要求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原告已经将剩余6台设备中的5台生产完毕,并做好剩余1台设备的备产工作。由于被告拒绝接受剩余设备,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24100元,并承担违约金67500元。被告辩称,国家光伏发电政策发生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应归责于被告;同时主张被告曾联系原告暂不排产,原告私自生产剩余设备属于扩大损失。被告就本案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原告返还被告预付货款339900元。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案涉箱式变电站系专门为被告光伏发电项目定制的产品,具有高度的特定化属性。但被告的光伏发电项目因国家光伏发电政策变化导致补贴取消,在尚未建成并网发电时,已经陷入巨额亏损,预期盈利困难,其对于所订购设备已无实际需求。原告系变压器行业龙头企业,案涉产品虽系定制化设备,但考虑原告作为专业变压器生产企业,在客户群体、销售渠道、市场询价等方面均具优势,相较被告而言更容易盘活现有设备,即便无法转售,从拆解设备回收利用角度,亦能最大程度变现设备价值。基于上述考虑,为最大程度降低双方的损失,法院组织原告对预期处理设备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将损失分担向被告合理释明。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中止合同履行,尚未生产的设备不再生产,解除尚未交货的合同部分;被告预付原告的339900元货款作为损失赔偿给原告,同时被告另行向原告赔偿1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涉及国家政策变更的民营企业间合同履行纠纷的典型案例。合同签订后,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风险,这种合同风险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且往往会产生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后果。本案即属于这种两难情况,一方面应依法保障原告作为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如强制要求履行合同,在政策已发生调整的背景下,被告购买接收变电站已无实际意义,变电站的使用价值也无法发挥,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为最大限度减少各方损失,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通过深入了解案件背景、纠纷成因、标的物属性、当事人特点等,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如此,虽原告需耗费精力拆解设备并组织销售,被告亦需做部分赔偿,但最终既保证了原告自身利益基本不受损失,同时又能减轻被告数十万元的损失,实现了最大程度减损的目标,调解方案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案件处理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编写人:陶俊)

(审管办 齐姗姗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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