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并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且禁止刘某某、李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系某食堂、餐厅的负责人,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其二人在明知含有铝元素的“中英牌香甜泡打粉”使用范围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并用于制作馒头、包子销售。经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检验,上述食堂、餐厅售卖的馒头、包子中铝的残留量均不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的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馒头、包子生产中超范围添加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明令禁止的含铝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二被告人长期从事餐饮行业且作为管理人员,明知不得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仍多次使用,危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对其均不适用缓刑。考虑到二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遂依法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人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近年来,涉食品安全类犯罪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广受关注,重拳出击刻不容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关系全国13亿人“舌尖上的安全”,须“严”字当头,即严谨标准、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严肃问责。在此背景下,仍有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突破食品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滨海新区法院高度关注食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今后,也将不断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依法从严审理涉食品安全类案件,以最强决心、最严举措构筑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邢二庭 王芳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