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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指导

  发布时间:2024-04-24 11:12:41 打印 字号: | |

一、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作为适格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

民事诉讼是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所以原告起诉时应指出侵犯他的权益或与他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原告如果不能指出被告,人民法院就无法审理案件。如被告是公民的,原告在起诉状应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被告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原告应写明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履行何种义务,有数额的还应注明具体数额。不能笼统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原告应提出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实施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原、被告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或侵害的事实,证明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本法受理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如果属于其他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人民法院则不能受理。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按照本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接受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原告应提供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如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应提供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据。

二、受理期限及受理程序

法院自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齐材料之日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立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等材料。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根据交费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

三、案件的移交及审理

立案庭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相关审判庭。审判庭应及时审理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两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来源: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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