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61950号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决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林国毅,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云南省大理市西屏路欧情苑5-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204030511。
李芹,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安里88-3-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212190523。
二、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依据:(2017)津0116民初62611号民事判决书
2.执行案号:(2017)津0116执61950号
3.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4.申请执行标的:2212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
5.未履行标的:2212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
三、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2212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悬赏金: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所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
3.悬赏期限: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时。
4.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5.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于康康
电 话:022-63366156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东新城世纪大道东部延长线2公里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