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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灵活变更保全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09-28 17:56: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申请保全人天津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A账户相应金额存款。后该被保全人另一案件进入保全程序,法院依法对其名下B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被保全人认为在第一个保全案件中,法院超标的冻结其银行存款,要求变更保全措施。执行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查核。经核实,该案不存在超标的冻结,且除冻结部分的资金外其余仍可正常使用。被保全人又指出目前正在进行融资,冻结的A账户可能影响其贷款审批,请求法院变更保全对象并提供了C账户。根据总对总查询反馈,C账户存在其他法院的在先冻结且系统显示可用额度严重不足,因此未予准许。

这时,被保全人又反映第二个案件冻结的B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对该账户冻结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解封。由于可能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执行局核实该账户为“对公活期账户”,通知被保全人提供开户基本信息,被保全人自称此账户内资金“拟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账户”。保全团队告知被保全人,农民工工资账户在银行业务系统中有特殊标识,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银行不会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协助法院对该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划拨。同时,督促该公司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账户进行规范管理,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院对被保全人反馈信息不实、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予以谈话批评。

此时,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的A账户变更为冻结B账户。在充分考量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法院决定支持其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殷云飞法官第一时间作出变更保全裁定书,立案庭、执行局快速立案、快速查控,在足额冻结了其申请保全的B账户后,解除了对A账户的冻结。

立审执各部门高效协同配合,依法审慎变更保全标的,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将保全行为对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既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又落实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面对企业的诉求,滨海新区法院始终牢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坚持司法公正严明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优质司法服务营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

 

Tips:

1. 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开设,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设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变更保全措施如何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3. 冻结银行账户是否影响未冻结部分的使用?

法院依据申请人申请,按照申请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账户,不能超出申请保全人请求的范围,冻结限额之外的资金可以正常使用。

执行局 刘昭希、赵瑞东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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