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五年的《农村坑塘水面承包合同》,后转包给村民郑某用于鱼虾养殖。2020年水库拆迁,拆迁公司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付赔偿款,郑某作为水库的实际经营者经营受损且未得到拆迁赔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拆迁公司赔偿损失。
郑某在诉讼中提出了对其经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水库已被征用,已不是郑某经营时的样貌,无法实地勘察取证,无法鉴定。合议庭考虑到郑某确有经营该水库养殖鱼、虾、蟹的事实,判断其必定存在经营损失,而损失应如何确定?若仅依据原告无法举出确切证据证明其经营损失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审理是容易了,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合议庭审慎研究后将有关情况向负责人汇报,负责人表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也是群众“急愁难盼”的问题,一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好案件。
合议庭一行前往汉沽某村庄养殖农户处,实地调查淡水养殖的相关情况。通过对当地养殖户的现场走访,对养殖成本、投苗、购买饲料、市场价格、收益等有了细致了解,为合议庭审理该案、酌定原告的经营损失,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当地养殖户得知法庭为了调查案件事实,大老远驱车前来,深受感动亦非常热情,有问必答。
此次走访调研后,确定了审理思路,合议庭酌情确定了原告的经营损失,依法依据作出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
(高新区法庭 王喜玉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