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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1年度)】
未成年人构成聚众斗殴罪适用缓刑,并增加社区矫正和禁止令
  发布时间:2021-11-23 10:06:59 打印 字号: | |

编写人:张世宇 王晓妍

基本案情

202042216时许,孙某等人因琐事对朱某进行殴打,后朱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等人寻找孙某等人欲行斗殴。20204221730分许,朱某与被告人王某等人与孙某发生互殴。2020730日,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矛盾,后双方相约欲斗殴。202081日,被告人王某纠集多人与赵某进行互殴,随即被接报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止并带离现场,民警离开后又进行互殴,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本案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案发时还是在校学生,接触社会较少,心智不成熟,案件发生根本原因是处理纠纷不理智,且其已被大学录取,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增加社区矫正和禁止令。被告人可在大学接受法治教育、行为矫治、职业教育,掌握基本的生活技能,顺利回归社会,以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及再犯风险。该案判决后,公诉方及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与鼓励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相结合,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就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如果其罪行轻微且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适用从宽政策,对其适用缓刑,并增加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的适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两次参与聚众斗殴被起诉,公诉机关最初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提出其已被大专录取,正等待录取通知书,希望法庭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法官在庭审后经与公诉人沟通,公诉人表示如果属实,可由法庭综合考量。法官后又与学校老师,家长联系沟通,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犯罪情节虽然比较严重,但是考虑到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心智并没有完全成熟,一时冲动参与斗殴,但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判处实刑,被告人将失去求学机会,过早走向社会。故综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增加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且运用家庭、学校、社区等多方力量对其进行教育矫治,促进未成年犯再社会化顺利进行,便于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宣判后,法官对于本案被告人进行了监管回访,社区矫正机构第一时间与其监护人成立社区矫正小组,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道,定期汇报自身改造情况。王某也即将顺利进入大专学习,表示已从自己的行为中吸取了深刻教训,将十分珍惜学习机会,以后回馈社会。

该案缓刑的适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应适用阶梯式的处分制度未成年人,要做到宽容而不纵容。法官在此也提示各位青年学子,切莫因一时冲动而丧失继续学习的机会,为自己的所谓朋友“两肋插刀”,头脑冲动,产生了严重后果,只能是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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